[ 毛立新 ]——(2005-8-22) / 已閱10112次
謹防“有案推定”滑入“有罪推定”
毛立新
今年以來,南京市警方推出 “有案推定”的破案方法。運用這種方法,當失蹤案件發生時,警方根據分析查證,認為存在發案可能時,即以案件思路進行偵破,而非簡單地查找。據統計,今年以來,通過對報失蹤人員及時開展細致、艱苦的查證工作,該市先后偵破14起殺人分尸、焚尸、埋尸的隱案。(《法制日報》8月16日)
其實,所謂“有案推定”,并非什么破案新方法,而是一種正常的偵查思維。通常而言,偵查工作往往起于“懷疑”,對疑點的敏感與警覺,是偵查人員的必備素質。面對失蹤疑案,推定失蹤人員有可能遇害或被綁架,從而開展偵查工作,既是一種合理的“偵查假設”,也是警方盡職盡責的體現。即便推定有誤,最終查明并非殺人、綁架案件,警方的偵查也往往有助于查明真相、找回失蹤者,從而解除群眾疑惑,增強社會安全感。因而,“有案推定”體現了警方的責任意識和專業精神,有值得提倡的一面。
但“有案推定”也有極易滑入“有罪推定”的危險。比如在聞名全國的佘祥林“殺妻”冤案中,佘妻張在玉離家出走,卻被警方誤判為“被害”,由此對佘祥林立案偵查,并不惜用刑訊逼供手段來獲取有罪證據,最終導致佘祥林蒙受11年冤獄。無獨有偶,最近曝光的山西省柳林縣岳兔元殺人冤案,“被害人”豹子失蹤,警方認定岳兔元是殺人兇手,卻不料“死人”竟在一年后歸來。分析兩案成因,雖然涉及諸多方面,但警方奉行“有案推定”,進而滑入“有罪推定”,卻是難辭其咎的。
因而,“有案推定”雖不可廢,但必須嚴防其誤入“有罪推定”。防范之策在于遵循“無罪推定”原則,為“有案推定”設立必要的法律邊界和驗證規則:其一,“有案推定”雖有假定和推測的性質,但并非可以憑空臆測,而必須建立在初步調查取證的基礎之上;其二,“有案推定”作為一種“偵查假設”,具有暫時性、或然性特點,其確實與否,必須通過調查取證和科學鑒定加以檢驗;其三,在確定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采取有關強制措施時,必須具有相當程度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并經過法定程序批準,而不能搞“先抓人、再取證”。
總之,警方推行“有案推定”,確有其可取之處,但必須謹防“有罪推定”借機復活。為杜絕冤假錯案,建議警方在強化偵查破案的同時,進一步肅清“有罪推定”的流毒,以更好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