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8-22) / 已閱7017次
無罪判決增多的喜與憂
毛立新
近來,各地法院宣判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不斷增多。6月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殺妻騙保”案中的被告人王洪學、王洪武兄弟宣判無罪(《南方周末》6月16日);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謀殺案的被告人尚某宣告無罪,此前還曾對云南省環保局某處副處長施某涉嫌受賄一案判決無罪(《中青報》7月9日);7月19日,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對三名在一審中被判處死刑,發回重審后被改判死緩的殺人、搶劫疑犯宣告無罪(《新京報》7月21日)。
在反思佘祥林冤案的背景下,無罪判決案件增多,被看做是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注重保障人權的結果,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體現。同以往司法實踐中盛行“有罪推定”、“罪疑從掛”、“罪疑從輕”相比,這確實是令人欣喜的進步。尤其值得贊賞的是,這些無罪判決,并不像杜培武、佘祥林等案件那樣,是在真兇落網或者受害人“復活”后才宣判無罪的,而是在案件真偽不明、證據存有疑點的情況下作出的。
這說明,“無罪推定”、“罪疑從無”、“保障人權”等現代司法理念正在深入人心,“重打擊、輕保護”、“寧枉勿縱”等傳統思維日漸式微。對這些無罪判決,媒體和公眾也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理解和認可,并沒有看成是對犯罪分子放縱,這表明全社會的人權、法治意識也已今非昔比。
但對無罪判決不加分析,一味叫好,則是犯了簡單化、片面化的毛病。因為,刑事訴訟擔負著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任務,一方面要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還必須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有效揭露、證實和懲罰犯罪。“寧可錯判一千,不可錯放一個”固然不可取,但倡言“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判一個”,恐怕也非當前社會所能承受。因而,無罪判決增多,可喜之中未必沒有可憂。
分析近期的無罪判決案件,多數是因為案件事實存有疑點、證據鎖鏈不完整造成的,即屬于“疑案”。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為避免傷及無辜,對“疑案”作出無罪判決,是惟一正確的選擇。但需要深究的是,這些“疑案”到底是如何形成的?應當說,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可能是冤及無辜,即被告人根本沒有實施犯罪;其次,可能是被告人確已犯罪,但由于主客觀方面原因,使證據難以收集齊全;再次,還有可能本不是“疑案”,證據已屬確實、充分,但審判人員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出現失誤,將其誤判為“疑案”。
對前兩種情形,理應實行“疑罪從無”“無罪放人”。但即便如此,其中也并非沒有可憂之處。不管是冤及無辜,還是放縱真兇,往往與司法人員的非法取證、失職瀆職密切相關,折射出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之憂、辦案質量之憂、敬業精神之憂。比如,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現象至今屢禁不止,成為制造冤案的元兇。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率、痕跡物證提取率、利用率都不高,一些有限的關鍵證據往往還因辦案民警責任心不強,未能及時加以提取、固定和保存,甚至有的證據還被人為丟失、毀壞,從而導致案件無法認定。對這些情形,均需詳加剖析,認真反省,并啟動問責機制予以倒查和追究。對第三種情形,如果是由于審判人員糾纏于案件事實的細末,或者機械、錯誤理解法律所致,則必須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因而,對無罪判決,不能簡單地一味叫好,而應當具體分析,認真研究,有教訓的要加以總結,有錯誤的要加以糾正,既要給被告人以公正,也要還受害人以公道。
近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宣判無罪的“殺妻騙保”案重新進行審查,認為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宣告無罪不當”,并已建議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見《檢察日報》7月16日)這正說明無罪判決并非都是無可質疑、絕對正確。回想此案宣判之時,媒體一片贊揚之聲,被視為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成果,從“疑罪從有”走向“疑罪從無”的典范,代表了司法理念的進步。此案最終是否會提起抗訴尚不得而知,但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能在一片叫好聲中,頂著壓力對存有疑問的無罪判決發難,體現出司法機關崇法護法、追求正義的可貴精神。
刑事訴訟必須在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之間維持適當的平衡。如果說冤及無辜是對正義的褻瀆,那么放縱真兇也同樣意味著正義的流產。為防止冤案,一定程度的放縱也許難以避免。但如果是由于司法人員失職、瀆職或者疏忽、失誤而放縱真兇,則屬莫大的罪過,有必要向受害人和全社會作出深刻的交代。
如同面對冤案需要問責一樣,面對日漸增多的無罪判決,我們在叫好的同時,有必要多一個心眼,查一查其是否“貨真價實”,其中有沒有執法者的失職、瀆職或者疏忽、失誤。否則,不管青紅皂白,一味地給無罪判決捧場,難免會使“親者痛、仇者快”,這絕非法治的福音,更無助于實現公平與正義。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