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8-22) / 已閱9207次
總結佘祥林冤案,為何不提刑訊逼供?
毛立新
據新華社電,在7月19日召開的“湖北省政法工作座談會”上,荊門市政法委首次公開總結了佘祥林“殺妻”冤案教訓,并表示將舉一反三查找執法突出問題,使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得到提升。 (見瀟湘晨報7月20日)在總結材料里,荊門市政法委認為佘案的發生,盡管有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客觀因素,但更多的是執法辦案中的諸多主觀原因:首先是主觀臆斷,有罪推定;其次是監督乏力,制約不夠;再次是執法主體素質不高。總結沒有回避冤案產生的主觀因素,內容可謂相當全面,剖析也比較深刻到位。
但令筆者不解的是,對制造冤案的元兇——刑訊逼供,在報道中卻沒有提及。筆者猜測,也許荊門市政法委的總結材料里是有的,報道中給忽略了。但即便有這種可能,至少有一點也是十分明確的:刑訊逼供問題,在總結材料里,并沒有被列為重要問題,沒有被擺上突出的位置。但實際上,佘祥林冤案之所以產生,固然有諸多環節的問題,但關鍵的一環仍在于刑訊逼供和誘供指供的存在。因為,在佘案中,受害人張在玉根本沒有死,佘祥林當然也沒有實施作案,照理說根本不可能出現與現場完全一致的“有罪供述”,也不可能出現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吻合的結果。是什么使然?是赤裸裸的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連續10天11夜的嚴刑拷問,不竭余力的指供、誘供,最終使佘祥林作出了有罪供述,并指認了作案現場,至此“鐵證如山”,冤案由此鑄成。
為什么不把刑訊逼供問題重點擺出來?筆者無從猜測,或許是無意間的忽略,或許是某種有意的淡化。如果是前者,說明對刑訊逼供的嚴重危害尚沒有正確認識;如果是后者,則不排除有關部門有心避重就輕、避實擊虛、開脫責任。不管如何,二者都不是正確的態度,都于徹底杜絕刑訊逼供、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十分不利。依筆者之見,對佘祥林冤案而言,要“查找執法突出問題,深入細致挖根源,強化措施抓整改”,是萬萬不可漏掉刑訊逼供的。否則,所謂“總結教訓”、“舉一反三”,就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完整性,甚至其誠意也值得質疑,更無助于達到提高政法隊伍素質、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的目的。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