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建國 ]——(2005-8-28) / 已閱10812次
維權不當成被告
付建國
每一位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這種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要適時和適度。在日常維權過程中,有些人由于維權行為不適時、適度,給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反而使自己從一個受害者變成一個違法者、害人者,進而被推上被告席。
打死放火犯 受害人成犯罪人
2004年春節前后,大連市金州區杏村屯某村十八九戶村民的草垛接二連三地燃起火來。當村民們了解到是有人縱火時,他們便自發組織起來看護草垛。2004年4月21日凌晨2時許,正在巡夜的村民吳某看到有人在他家的草垛附近轉悠了一圈兒,然后迅速往草垛里放了一匝已點燃的香后便馬上離去。吳某邊追趕邊通知眾鄉鄰,追到村東南的小山坡上,村民們將縱火人楊某團團圍住。將楊某捉獲后,楊某不但不承認放火并且企圖奪路逃跑,被激怒的村民們棍棒加拳腳狠狠教訓了楊某一通。后來,楊某承認了村里的火都是他放的,聞訊而來的二三十戶村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又先后對楊某一頓拳打腳踢……,直到接到報警的警察趕到方才罷手。
警察將楊某送往醫院后,因傷勢過重,楊某在救治過程中死亡。經法醫鑒定:楊某系鈍器傷,且出現失血性休克,其右肺下葉廣泛出血,細支氣管腔內充滿血液,又吸入至左肺支氣管、細支氣管內,屬窒息死亡。參與毆打楊某的8名村民在司法機關的教育下,認識到了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次性共同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8萬元。金州區法院鑒于8名被告人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參見葉紅:打死犯罪嫌疑人,自己反而成罪人,《檢察日報》2005年4月12日)。
為防盜,西紅柿上涂農藥致人中毒
黑龍江省雞東縣某村農民余某種了五畝西紅柿,由于選擇的品種好,加上余某及家人的精心管理,西紅柿長的好看又好吃。余某一家人看在眼里,喜在心上,就等國慶節期間采摘下來買個好價錢。誰知,即將成熟收獲的西紅柿接二連三被他人偷摘。于是,余某突發奇想,到商店買來有毒農藥涂在路旁的西紅柿上,并在地頭上樹起一塊小牌子寫道:“勿摘,西紅柿有毒!”。第二天晚上約五、六點鐘,鄰村的小學生胡某和黃某放學路過西紅柿地,每人順手摘了兩個,拿在手里邊走邊吃,西紅柿吃完了也走到了家,胡某和黃某均發生臉色鐵青,抽搐,昏迷等癥狀,兩家家長迅速將二人送往醫院搶救后脫險。醫院診斷為:農藥中毒。胡、黃兩家各花醫療費800余元。當兩家家長得知是因吃了余某家西紅柿中毒時,便找到余某要求予以賠償。余某認為自己有理,不予賠償。雙方家長訴至法院各要求余某賠償8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黃某中毒致傷受到損害,余某應負主要責任。遂判決余某分別向胡某、黃某賠償600元。
打死咬傷人的寵物狗
福建省南平市居民林某在一天早上領著自己兩歲的兒子曉光在小區的公園內散步,因遇到一位熟人林某便和其聊了起來,兒子曉光獨自一個在草叢中嬉戲。突然,曉光大叫一聲哭了起來,林某循聲望去,見有一只白色的寵物狗在曉光身邊跑開。林某迅速跑過去把曉光抱了起來,曉光哭著對爸爸說:“狗咬!”林某迅速將曉光交到身邊的熟人手中,向那只白色寵物狗追去,追上后一腳將寵物狗踢翻在地,林某也不顧狗主人的勸阻,對著翻到在地的狗又是狠狠的兩腳,可憐的白色寵物狗就倒在地上一動不動了。林某將兒子曉光送到醫院后包扎處理花260余元。一周后,曉光的咬傷痊愈。狗的主人也迅速將狗送醫院醫治,但終因傷勢過重不治而亡。林某與狗的主人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狗的主人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打死狗的損失3000元。林某反訴狗的主人將其兒子咬傷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5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踢死咬傷人且已逃跑的狗,對這一損失應負全部責任,狗的價值為3000元可以認定。林某的兒子被狗咬傷花醫療費260元,林某誤工一周的護理費500元,狗的主人對狗看管、管理不善致使狗咬傷他人造成損害,狗的主人作為狗的管理人應當對這一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受害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要求也應予以支持,從本案情況看,確定精神撫慰金1500元為宜。最后法院判決,雙方損失相抵,由林某向狗主人支付740元。
上述三個案例令人惋惜而又痛心的悲劇,用事實告訴我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適時、適度,依法行事;否則,不但起不到維權的作用,還會害人害已。
作者:付建國 虎林市人民法院
郵箱:fujianguo2008@yahoo.com.cn
聯系:1394688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