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家林 ]——(2005-8-29) / 已閱13726次
律師作用的再認識
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魏家林
律師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民主政治的產物,沒有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律師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律師的作用是極其廣闊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律師制度是社會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事務所是市場經濟的中介服務機構,律師對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提供的鑒證、代理等中介服務是市場經濟的“潤滑劑”,起著促進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其一、律師在市場主體創設過程中的作用。市場主體是指由政府核準的,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任何經濟組織都由資本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勞動者組成,這三種人員的利益追求是不相同的,資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資本收益(利潤)最大化,經營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勞動的收益最大化,勞動者追求的體力勞動的收益最大化,這三種利益是相互沖突的,如果三方都各執己見,那么這個經濟組織就很難有效的運轉,因此必須對三方的利益進行協調,尋求出一種三方均可接受的妥協方案,這種妥協方案實際上就是企業體制的設計。律師的專業是政治與法律,是制度設計方面的專業人員,再一方面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有時給資本的所有者服務,有時給企業的經營者和勞動者服務,比較了解各方真實的利益需求,也比較了解三方能夠達成妥協的底線,由律師對經濟組織的制度進行設計,所創設的市場主體比較符合現實,有利于市場主體創設后的穩定運行。另一方面國家法律規定了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形式,而每一種經濟組織形式的創設成本、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稅收負擔都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不同的企業形式的運行成本是不一樣的,而運行成本的不同直接影響經濟組織的效率,律師對各類經濟組織的組織法都有研究,了解每種企業制度的優劣,可以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各種制度進行優勢和劣勢比較,選擇一種最適合委托人需要的經濟組織形式,律師的這種服務實際上是幫助市場主體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其二、律師在市場主體進行市場交易中的作用。市場主體創設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利潤是通過交易實現的。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當事人只有在自己提供的商品能夠滿足他人需要的前提下,才能獲得利潤。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損害交易另一方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另一方的報復或國家法律的制裁,最終會被市場所淘汰,因此市場主體在交易中必須規范自己的交易行為和防范他人違反商業倫理和市場法律的交易行為的損害。市場交易行為所建立的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所建立的社會關系性質)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關系著交易的當事人是否有交易的資格,如果沒有交易資格它所實施的行為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義務關系著交易雙方的利益是否平衡,如果權利義務不對等,必定是一方受損,另一方得到不當利益,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所建立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關系著交易雙方建立的交易關系和所交易的對象是否為國家法律所認可,如果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和交易的對象不被國家法律所認可,交易者不僅不能從中獲得收益,而且還面臨將被國家追究責任的風險。律師精通市場交易的法律制度,由律師對交易的主體、交易行為所設立的權利義務和交易行為的性質進行鑒證,可以幫助企業規范交易行為,避免自己的交易行為不規范引起爭訟或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同時也可以幫助市場主體規避因市場欺詐等違反商業倫理和市場法律的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
(二)律師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擔負著一定的司法職能,律師通過自己的訴訟活動,對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的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形成制衡,以防范公共權力的濫用。
其一、律師對司法行為的制衡作用。律師在訴訟活動,特別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站在司法機關的對立面,對司法行為橫挑鼻子豎挑眼,找出司法過程中濫用公共權力或失職不作為的情況和司法認識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機關正當地行使權力,不斷地提升司法水平,從而達到法律保護社會成員利益的目的。
其二、律師對行政行為的制衡作用。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站在行政機關的對立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橫挑鼻子豎挑眼,找出行政過程中濫用公共權力或失職不作為和法律認識上的偏差,促使行政機關科學行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達到防范行政機關以反科學的方式或違法的方式行政,從而實現保護社會成員利益的立法目的。
其三、律師對立法行為的制衡作用。法律具有道德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背離法律價值的規范是非法的,本應不能對社會成員產生約束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理應充分體現法律的價值,但是人對道德和真理的認識能力總是有限的,需要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因此法律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必須要接受來自各方面的挑戰和批判,這樣法律才能不斷完善。
律師是法律的實踐者,律師的服務活動實質上幫助社會成員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社會成員的有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價值判斷,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不可能對所有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都已經充分認識和預見,并制定出相應的規范加以規制,這樣律師為了達到幫助委托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可能鉆法律的空子,對現行的法律形成的挑戰。律師對法律的挑戰單純從個別現象看確實是損害他人利益的,是極其不道德的,但是從法律演進的進程看,所有的制度都是在博弈中不斷進步和完善的,如果沒有人挑戰現行法律就不會有進步和完善。律師對現行法律的挑戰使立法者認識到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真空和漏洞,促使立法者彌補法律的真空和漏洞,從而使法律更加進步和完善,這對社會的整體利益是有益的,而它所損害的僅是社會成員的個別利益,律師對法律的挑戰使社會所獲得的整體利益要遠遠大于對社會個別利益所造成的損害,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律師對法律的挑戰又是符合法律價值的,是道德的。
另一方面,律師在幫助社會成員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也會發現社會成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并不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構成任何威脅和損害,但是法律卻對它的這種行為進行禁止或限制,這種禁止或限制,這樣的法律規范顯然是不道德、反科學、不經濟的,它剝奪了社會成員追求幸福和發展的權利,將會抑制社會成員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提高社會運行的成本。律師在為當事人服務時,必然會對這樣的制度規范提出質疑和批判,律師對現行法律規范背離法律價值現象的質疑和批判,可以促使立法者修正立法中的錯誤,從而使法律更加道德、科學和經濟,這對法律的進步和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