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3-4-17) / 已閱2104次
《刑事疑案探究》問題案例之四 ……存在介入因素時因果關系的判定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人與XY約好一起做生意,甲乙丙三人將籌到的17萬元交給X,X隨即將17萬元交給Y,但Y趁甲乙丙和X未注意時攜款逃走。甲乙丙以為XY合伙騙取自己的錢財,于是將X關到一個賓館房間拘禁,要求X和Y聯系將17萬元還回來。但X并未有與Y合謀詐騙,與Y也聯系不上。三天后,甲乙丙要求X將自己的銀行卡中的三萬元取出后還給自己。X在銀行柜臺取款時偷偷給銀行職員遞了一張“我被綁架請報警”的紙條。銀行職員報警之后,銀行所在地的第一派出所來人將甲乙丙以及X帶到派出所,雙方向派出所警察A說明情況后,警察A認為X涉嫌詐騙,便將案件交給第二刑警大隊。第二刑警大隊警察B聽了雙方的說明后,認為不屬于詐騙,將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第三派出所。第三派出所警察C聽了雙方的說明后說:“這是經濟糾紛,你們自己解決去。”于是要甲乙丙及X離開派出所,當時X不愿意離開派出所,但C仍然要求X離開派出所。離開派出所后,甲乙丙繼續將X拘禁在賓館三樓的一個房間。當日深夜,X趁甲乙丙睡覺時,打算從下水管道逃走,但翻窗時摔死。
二、爭議問題
在本案中,甲乙丙將X關在賓館房間進行拘禁的行為己構成非法拘禁罪,其間逼迫X將銀行卡中的錢款取出后還給甲乙丙“抵債”的行為己觸犯搶劫罪,兩罪數罪并罰并無疑問。但對于死亡結果的承擔問題,即甲乙丙是否需要承擔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加重結果,警察A、B、C的行為是否與該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從而觸犯了玩忽職守罪,則存在不明確之處,有必要做進一步的探討。
本案中的因果關系之所以難以認定,主要是因為在甲乙丙的非法拘禁行為與X的死亡結果之間,警察A、B、C的行為是X死亡結果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存在影響了原來因果關系的發展鏈條,使原來的因果關系是否仍然存在變得難以判定。
通過對本案進行具體分析,可見甲乙丙的非法拘禁行為與X的死亡結果之間,首先介入了警察A、B、C的行為,之后又介入了X翻窗逃生的行為,而警察A、B、C的行為與X的死亡結果之間,又先后介入了甲乙丙的非法拘禁行為,X翻窗逃生的行為,在這種復雜的介入因素的影響下,相關犯罪的原行為(可能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中的非法拘禁行為,玩忽職守罪中警察A、B、C的行為)與最終的危害結果之間是否依舊存在因果關系,是本案認定的關鍵,也是爭議的焦點。
三、因果關系中的介入因素(省略四頁)
四、因果關系各學說及對介入因素的評述(省略七頁)
五、介入因素存在下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省略四頁)
六、玩忽職守罪的認定(省略五頁)
六、結論
甲乙丙將X非法拘禁,并導致了X實施自救行為而摔死,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加重刑。而甲乙丙在對X進行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強迫X取出自己銀行卡中的錢“抵債”,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評價范圍,構成搶劫罪,兩罪數罪并罰。
而警察A由于恰當地履行了作為義務而沒有玩忽職守的行為,B、C雖然并未履行作為義務,但因為其不作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不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而為一般人以及B、C所不能認識,因此,應當否定警察的不作為和死亡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系,因此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以上摘自張明楷教授編的《刑事疑案探究》第四個案例分析)
案例評析:
西方法學最根本的問題在于,把法律定義為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技術。實體法與程序法被混為一談,彼此沒有差別。先有法律規范,后有實際案例,主觀決定客觀。顯然,這種法律認知明顯與實際不符。實際情況是,法律規范(成文法)都是描述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的,文字符號本身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是行為實體,是行為整體。法律規范區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社會矛盾+國家解決辦法,程序法是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的方法、步驟。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性質不同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必須分別定義,不能混為一談。例如,貓,狗,它們都是動物,由于性質不同,我們不能給貓、狗統一下定義。否則,所謂的統一定義,實際不是定義,而是貓、狗兩種動物的共性特征的描述。所謂下定義,必須是描述該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定義必須要使該客觀事物或者現象與其他任何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區別開來,具有唯一性。然而,在西方法學中,法律是什么,實際是給實體法、程序法下定義。這種法律定義不具有唯一性,不是法律的定義,而是對實體法、程序法的共性特征的描述,將實體法、程序法混為一談,彼此不能區分。顯然,法律是什么,在西方法學中至今還沒有人正確回答過。西方法學中的法律定義,即法律是什么,是把實體法、程序法的共性特征的描述,當作法律定義使用了,是超現實的、虛擬的法律定義。這就是法理學為什么會有三大流派,還有不計其數的小流派,大家共存的原因。大家都是基于虛擬的法律定義發展起來的虛擬理論,都不能通過實踐檢驗,誰也說服不了誰。所謂虛擬理論,打個比方,如同盲人摸象寓言故事中的瞎子,都是以自己的視角為出發點,以偏概全,回答大象是什么的瞎子理論。所以,無論是信奉三大流派之一,還是信奉小流派,都是瞎子理論,虛擬理論,都是吹牛扯淡,天馬行空。
先有實際案例,后有法律規范,順序絕不能顛倒?陀^決定主觀,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理,必須遵守服從。法律規范從具體案例中抽象出來,再通過法律適用,又回到具體案例中去。在沒有案例發生的情況下,法律規范這種所謂人類的作品,根本不可能創作出來,更不要說能夠應用于實際了。國內的西方法學的崇拜者可以試試,假如窮盡所有努力,都不能創作出來,就應該反思盲目祟拜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否則,恐將難逃背負照搬照抄、以訛傳訛、誤人子弟的罵名。
因果關系的由來。西方法學中,法律規范是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技術。結果,西方法學家把目光集中在法律規范的文字符號上,法律規范被拆分為行為、結果、因果關系、行為主體、行為對象等構成要件要素。因果關系就是構成要件要素之一。這也是所謂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由來。
西方的法律適用模式,構成要件要素逐個判斷法。由于法律規范本身就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猶如一頭大象,是客觀存在的實體概念、整體概念?墒,在西方法學中,無視大象這種實體概念、整體概念,將大象大卸八塊,重視頭、鼻、眼、嘴、牙、耳朵、腿、尾巴等構成要件要素概念。當判斷一頭動物是不是一頭大象時,先把這頭動物大卸八塊,然后再分別判斷這頭動物的頭、鼻、眼、嘴、牙、耳朵、腿、尾巴等構成要件要素,是不是與法律規范中大象的頭、鼻、眼、嘴、牙、耳朵、腿、尾巴等構成要件要素具有等同性。如果兩者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都是相同的,則這頭動物就是一頭大象。顯然,西方法學這種構成要件要素逐個判斷的法律適用模式,著實笨得要死,甚至不如幼兒園的小朋友聰明。幼兒園的小朋友都有實體概念、整體概念,都會實體判斷、整體判斷,參觀動物園,小朋友透過現象看本質,一眼就能識別大象。西方法學家居然不知道,他們信奉構成要件要素逐個判斷的法律適用模式。
法律適用的原理,就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因為法律規范是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其中包含有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要素。法律適用時,我們根本不需要拆分法律規范這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將法律規范對應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與具體案例中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兩者直接相互比對,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果兩者性質相同,該法律規范就直接適用于具體案例,得出裁判結論。顯然,法律適用,是法律規范的行為實體,與具體案例的行為實體,相互比較,目光往返,直接得出裁判結論。根本沒有必要考慮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所有學說,都是偽命題。在案例分析原文中,因果關系的內容,有十五頁,全部都是吹牛扯淡。盡管吹了這么多,結果還是錯的,猶如瞎子點燈。
法律中的因果關系類型。當立法者根據案例中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也就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透過現象看本質,抽象出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時,因果關系早就內含在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中了。一般情況下,行為與結果是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是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例如,故意傷害罪,危害結果,必須是傷害行為直接導致的結果。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常識。假如雙方輕微互毆,有特殊體質的人,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的,死亡結果是疾病發作直接導致的,不是傷害行為直接導致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不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這是在法律表決通過之前,立法者選擇典型案例草擬法律條文時,早就確定了的。這種輕微互毆有一方因疾病發作死亡的情形,與典型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完全不能相提并論。然而,有人通過所謂的法律解釋,將這種疾病發作情形解釋成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擴大故意傷害罪的適用范圍。除了前述一般情況外,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還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行為與結果是并列因果關系。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騙取貸款罪;二是反向直接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不實施,結果就不發生。在不實施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存在反向直接因果關系。例如,本案例中的濫用職權罪。如果沒有B、C的濫用職權行為,就沒有X被非法拘禁及死亡結果的發生。
原案例分析中的定性問題:一是搶劫罪定性錯誤;二是B、C構成濫用職權罪。事實依據是:當Y攜款潛逃,甲乙丙發現被騙后,有理由找X歸還當初交給X的17萬元,X有歸還的義務和責任。或許X的確沒有與Y共謀詐騙,問題是甲乙丙并不知內情。在這種情況下,甲乙丙將X非法拘禁后,要求X將自己銀行卡內的3萬元取出抵債,甲乙丙的主觀方面是向X索取自己被騙錢款。因此,甲乙丙沒有非法占有X銀行卡內3萬元錢款的主觀故意,不屬于搶劫X的財物,而是私力救濟。故不能認定甲乙丙構成搶劫罪。甲乙丙僅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對于B、C而言,兩人明知道X已經被非法拘禁三天了,已經構成刑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B作為刑警,C作為派出所民警,都有查禁犯罪職責。B以不構成詐騙罪為由,將案件移交派出所處理,移送不當。即使不構成詐騙罪,至少構成非法拘禁罪,且非常明顯,B不可能不知道。民警C,在明知被害人X已經被非法拘禁了三天,且被害人不愿意離開派出所,仍然要求C離開,致使X再次被非法拘禁,后面被害人為了擺脫甲乙丙的控制,半夜從三樓房間打算沿下水道逃走,翻窗時不慎摔死。顯然,B、C兩人的不履行查禁犯罪職責的濫用職權行為,使得被害人X再次被非法拘禁,并導致死亡結果。對于濫用職權罪而言,只要行為人沒有不作為(即不濫用取權),被害人被再次非法拘禁、死亡結果就不會發生。因此,B、C兩人沒有不作為(不濫用職權),與被害人被再次非法拘禁、死亡結果的不發生之間,存在反向直接因果關系,B、C兩人構成濫用職權罪。原案例分析以B、C的玩忽職守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較大的蓋然性關系,根據所謂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中的折中說,否定B、C的不作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系。這種以理論學說否定玩忽職守罪成立的做法,同樣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縮小了玩忽職守罪適用的范圍。如前所述,因果關系理論學說都是偽命題,相當因果關系說中的折中說,不是玩忽職守罪成立需要考慮的內容。只要與典型的玩忽職守案例進行比對,性質相同,就構成玩忽職守罪。原案例分析將B、C的不作為認定為玩忽職守行為不當,應當認定濫用職權行為,是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