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3-4-20) / 已閱2163次
《刑事疑案探究》問題案例之五……共犯錯誤時結果過剩的責任
一、基本案情
甲想殺死丙,于是唆使乙殺丙,將丙的照片給乙,并告知乙丙每天必經的路線。乙在某個下雨天守候在丙的必經之處,看到一個人過來后以為是丙便立即開槍,結果打死了酷似丙的丁。乙走進一看發現打死的是丁,便將丁的尸體藏在路邊,繼續守候在丙的必經之地,待丙經過時,開槍將丙打死。
二、爭議問題
本案中,甲教唆乙殺害丙,最終乙在誤殺丁之后再次實施殺害行為最終導致丙的死亡,甲是教唆犯,乙是正犯。
乙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無疑義,而乙對于丁的行為如何認定則值得探討。由于乙殺害丁時,誤以其為丙而殺害,那么乙對此具有何種認識錯誤,是否阻卻其犯罪故意,對乙的犯罪行為最終應如何認定?甲教唆乙去殺害丙,但乙卻在殺害丙之外又殺了丁,對于甲應當如何認定其刑事責任?
三、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類型分析(省略2頁)
四、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學說以及對乙的責任認定(省略7頁)
五、關于錯誤論對原案例中的甲如何適用的分析(省略4頁)
六、結果過剩的一般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省略6頁)
七、結論
在原案例中,乙先后通過兩個實行行為分別殺害了丙和丁,經由上文分析己知,乙對于丙、丁分別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成立兩個故意殺人罪。
甲的教唆行為與丙、丁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甲對丙的死亡顯然具有故意,關于甲對丁是否具有主觀罪過,原案例中并未交待更為詳細的案件事實,從絕對謹慎的角度出發無法斷定甲對丁具有過失還是無罪過。不過如果不去假設可能存在的極為特殊的案件情節,筆者傾向于認為,考慮到甲將丙的照片交給了乙,乙應該對丙的相貌應當十分熟悉,因此乙錯認的蓋然性應該很小,同時在同一地點上于相近的時間出現酷似丙的人這一事件的可預見性極小,所以可以合理推定甲無法預料到乙會錯殺丁,甲對于丁無主觀罪過。
由于甲只有一個教唆行為,而且只能合理預見一個實行行為的發生,此主觀認識對應于乙殺害丙的那個單一實行行為。對于此教唆行為可以綜合適用錯誤論從結果過剩的角度進行分析,而在此前提下依據法定符合說,不再單獨討論甲分別對丙、丁承擔何責任,而綜合認定甲對其犯罪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教唆犯,不論甲對丁是否有過失都不會影響這一認定結果。
案例評析
法律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客觀存在的現象。法律所涉及的全部因素,都是人們完全有能力認識的客觀存在。像這種情況,按照一般常識,法學理應是簡單學問,至少不會有多么復雜。然而,當今法學之復雜,足以讓一般人望而卻步,甚至連其他領域的專家都不敢輕易染指。這種異常狀況的出現,難免不讓人心生疑惑。時至今日,全世界的法學院拚盡全力,地球村的法學家窮其一生,苦苦探索,孜孜以求,希望能夠解開法學大廈的奧秘,即法律是什么,也就是給法律下定義。
給法律下定義,前提是將法律視為現實中的一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然后找出法律區別于其他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本質特征。任何一種現實中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都存在屬于自己的性質,屬于自己的定義,屬于自己的本質特征。客觀事物或者現象與定義,是一對一的關系。對現實中的兩種不同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是不能下定義的。假如對現實中兩種不同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下定義,那么該定義就是一種超現實的主觀臆測的“事物”了。因為該定義所對應的“事物”不是定義前的兩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中的任何一種。該定義的內容,實際是兩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共性特征,以該共性特征作為本質屬性的現實中唯一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并不存在,所以說,該定義所對應的“事物”是超現實的,也就是虛擬的。
法學院和法學家在探索法學大廈奧秘的過程中犯了兩個低級的錯誤,直接導致法學深陷虛擬理論泥潭,無法自拔。虛擬理論是指不能通過實踐檢驗的理論,不能與現實中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直接聯系的理論。虛擬理論最大特色就是同一問題,存在兩種以上不同的學說,大家彼此共存。兩大低級錯誤是:一是將實體法和程序法混為一談。事實上,實體法是現實中的一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程序法是另一種客觀事物或者現象。除此之外,還有附屬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立法,例如,法官法,立法法等。實體法的定義,是社會矛盾+國家解決辦法;程序法的定義,是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的方法、步驟。顯然,即使不理睬附屬立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也是兩種不同的客觀事物或者現象,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可是,法學家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沒有客觀事物或者現象的概念,認為法律是人類的作品,是文字符號技術,實體法和程序法被混為一談。結果,法學家給出的法律定義,其實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共性特征,不是法律的定義。糟糕的是,共性特征一直被法學院和法學家當作法律的定義使用,直接導致法律定義虛擬化。打個比方,貓與狗是兩種不同的動物,如果將貓與狗混為一談下定義,該定義對應的既不是貓,也不是狗,而是主觀臆測的一種“動物”。至于這種“動物”到底是啥樣子,誰也沒有見過,于是大家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五花八門的學說應運而生。法律的定義就是這樣子的。這就是為什么法理學學說五花八門的內因。二是只看到法律規范的文字符號,沒有看到文字符號描述的是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受文字符號表達力的限制,法律規范喪失了涵蓋千姿百態具體個案的能力,使得法律規范成為一個開放的、不協調、不完美的體系。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規范必然會出現“法律疑義”、“法律漏洞”、“法律反差”、“法律沖突”、“惡法”等疑難問題。為了解決這些疑難問題,西方法學家創設了所謂的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可是,如果不犯上述兩大低級錯誤,那么基于法律規范自身屬性,即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法律規范是封閉的、明確的、協調的、完美無缺的體系。在這種體系下,借助客觀事物的本質屬性,輕易突破了文字符號表達力的限制,例如,“故意殺人的”罪狀,如果回歸法律規范的本質屬性,即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那么“故意殺人的”罪狀,將涵蓋我國過去、現在、將來發生的千變萬化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全部具體個案。至于上述所謂的法律疑難問題,則根本不可能發生,或者說,上述法律疑難問題都是偽命題。與之相對應的,所謂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同樣都是偽命題。
由于法律定義虛擬化,也就是整個法學理論大廈的基石虛擬化,結果導致整個法學理論大廈全面虛擬化。回到本案,理論大廈的虛擬理論之一,就是在判斷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時,即罪狀符合性時,至少產生了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行為計劃理論三種學說。這三種學說誰也不能淘汰對方。當具體個案中出現具體事實認識錯誤時,三種理論學說引起爭議就順理成章了。更糟糕的是,在具體學說操作過程中,虛擬理論又會關聯其他的虛擬理論,使人暈頭轉向,望而卻步。為此,原文作者總共寫了19頁文字來闡明自己的意見。即便如此,最終結論仍然存在三大問題:一是乙通過兩個實行行為分別殺害了丙、丁,成立兩個故意殺人罪。法律意義上的實行行為,是具有評價意義的概念。本案例中乙作為故意殺人的實行犯,雖然開了兩次槍,打死了丙、丁,其中丁還是誤殺的,但是乙的實行行為只有一個,即故意殺人,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對殺死兩人負責。二是甲對于丁無主觀罪過。乙誤殺丁并非甲的本意,但是乙的殺人故意是甲教唆才誘發的,沒有甲誘發乙去殺丙,就不可能發生乙誤殺丁,更何況丁是被乙當作丙殺害的,甲理所當然應對丁的死亡承擔責任,甲對于丁具有主觀罪過。三是甲單一教唆行為,只能合理預見一個實行行為,對應于乙殺害丙的那個單一實行行為。就單罪名一次犯罪而言,不管是教唆行為,幫助行為,還是實行行為,無論現實中重復次數多少,在法律評價時,始終只算一個教唆行為,一個幫助行為,一個實行行為。因此,不存在甲單一教唆只對應乙殺害丙那個單一實行行為的問題。
本案例透過現象看本質,分析過程簡單明了:甲教唆乙殺丙,乙先是將丁當作丙誤殺了,發現誤殺后,接著又殺了丙。故甲、乙成立故意殺人共同犯罪,兩人應對丙、丁死亡結果負責。甲是教唆犯,乙是實行犯。一分鐘搞定!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