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3-5-14) / 已閱10351次
一、案情簡介(2023年5月10日的警情通報)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進行了全面深入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認定楊某某用手背擊打王某某面部屬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王某某遭到擊打后用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在列車工作人員和旅客勸阻后,再次用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屬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楊某某處500元罰款、對王某某處200元罰款。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一)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二)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三)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四)意圖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五)限度條件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三、認為被掌摑女孩王某某第二次反擊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的依據為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王某某的第二次打擊行為是在當高鐵乘務員、熱心乘客前來勸阻之后發生的,此時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王某某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的情況下繼續反擊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該行為違法。警方認定為互毆進行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四、筆者贊同王某某第二次反擊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的觀點
(一)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到場勸阻并未終止不法侵害的進行
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在于其時間條件是否成立,對于其他構成要件均無異議。具體就是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到場勸阻的行為是否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我們來看事情發生的時間點:
20時27分
楊某某同行人首先辱罵王某某,王某某進行回罵
20時28分、29分
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先后趕到現場進行勸阻和調解
20時34分46秒
當王某某再次辱罵楊某某時,楊某某用右手手背揮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時34分5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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