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11-15) / 已閱1902次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指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并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規范。
最近,筆者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立法意義、適用范圍、立法特點及適用對策進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立法意義
為深入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2004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表決通過,從12月1日起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意義一: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全面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依法處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有效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意義二: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原則、主體、內容、程序及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堅持法定權力原則、依法行使執法權限、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執行執法決定前聽證、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確定監察機構和監察員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職權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的行政執法基本原則,確保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權。
意義三: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完善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豐富了勞動保障法治建設內容。我國勞動法體系內容基本完整、門類齊全,包括勞動主體保障、勞動保險與工傷賠償、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方面法律法規共計38部(不包括地方性勞動法規),行政規章30余部,出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填補了勞動保障監察方面法律空白,維護了勞動法治權威,確保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體現了我國勞動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
意義四: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增加了對于職業中介機構、培訓機構、勞動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管條款,規定企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政責任。圍繞工資權益、社會保險繳納、保護弱勢群體、保障工會權利、規范加班等明確勞動者權益。通過勞動監察執法檢查和法律宣傳,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預防和減少勞動違法案件發生,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適用范圍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三、立法特點
特點一:明確勞動監察部門工作職責
對監察對象細化分類,增加對職業中介機構、培訓機構、勞動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管。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監察工作職責:1、用人單位遵守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情況。2、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情況。7、用人單位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8、用人單位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及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情況。9、遵守就業訓練規定的情況。10、遵守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的情況。11、遵守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情況。12、遵守職業技能鑒定、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情況。13、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特點二: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政責任
對用工單位提出誠信要求,確立對用工單位重大違法行為的公開制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規,維護勞動者工資權益。對違法用工行為,勞動者應在兩年內及時舉報投訴,否則勞動者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將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賠償額是應付額的50%至1倍,最高可罰雙倍支付的懲罰措施。
特點三:保證工會權利,實現《工會法》和《勞動法》有效銜接
瞞報工資或人數最高可罰三倍款;嚴懲瞞報企業保證社保繳納;加大了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弱勢群體的從業保護;加班超時有罰則;保證工會權利,實現《工會法》和《勞動法》有效銜接,使工會在企業維權中發揮更大作用。
四、適用對策
對策一:加強勞動法治宣傳,提高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維權意識
加強勞動法治宣傳,學習貫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提高行政機關、用人單位的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倡導正確的用工理念,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明確監督主體資格,完善監督程序,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監督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業與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形成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為推動振興發展貢獻力量。
對策二:加強勞動法律監督,推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監督,依法處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強化就業歧視監督,推動企業規范用工,健全失業救濟機制,擴大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監督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協調機制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建立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流程建設,鞏固集體協商建制率,擴大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利益,調動勞動者積極性,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完善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建立多元化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勞資雙方爭議,降低訴訟成本,推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對策三:加強執法行為監督,確保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權始終在法治軌道運行
加強對勞動執法活動的監督,以習近平總書記“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重點,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明晰勞動保障監察適用范圍、執法主體資格、監察事項、監察措施、法律責任和監察程序,有效約束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權,解決“任性”執法。強化對職業中介機構、培訓機構、勞動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管,通過勞動法律宣傳和勞動監察執法檢查,預防和減少勞動領域違法案件的發生,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 聚焦工資權益、社會保險繳納、保護弱勢群體、保障工會權利、規范加班等,通過勞動紀律和勞動監督立法,防止和制裁勞動過程中破壞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越軌行為。通過簽訂集體合同,鞏固已形成的勞動關系。通過處理勞動爭議,化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沖突,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意志的合理實現,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加強集體協商主體建設,擴大實行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健全工會組織,建立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廣泛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重點開展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加強對集體協商與訂立集體合同的指導和服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
對策四:加強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
加強協調勞動關系能力建設,圍繞加強勞動監察執法隊伍建設,以政治建設為引領,解決人員素質不高、管理不規范,不按程序辦事,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過度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依法監督勞動法的實施,對違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提升處理勞動爭議效率。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效能建設,推進勞動監察執法工作規范化。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監督,增強依法行政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正確行使勞動監察執法權,打造一支信念堅定、敢于擔當、業務過硬、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勞動監察執法隊伍,為新時代全面振興做出積極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