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文苑 ]——(2005-9-9) / 已閱16254次
論如何建構行政處罰的合理性標準
杭州市西湖區行政執法局 胡文苑
行政權與民事權利建構的基礎不同,但相同的是均是維護合法的權利而由人們做出的制度選擇,不同之處在于民事權著眼于個人的權利,在對個人追求各自利益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達到社會總產出最大的目標,而行政權運行的目標就是應該站在整個社會公益的角度去運行權利,所謂個人的權利就是公權的邊界。公權實施的惟一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在社會公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達成個人更好地實現私權的愿景.民事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就好像民事權是鼓勵舟上的每個人奮力劃槳以盡快達到彼岸,而行政權更像是掌舵的,保證整個航向不變,保證一船人順利到達彼岸,所以社會正義是行政權題中應有之義。行政處罰是保障行政權的重要制度設計,如何實現行政處罰中的正義。解構正義目標,發現在合法性之外,追求處罰的合理性便是現代行政處罰中正義很重要的另一個第二位階目標。
一個再好的理念,如果沒有現實的模型,其操作性就值得懷疑。而行政處罰如何實現合理性目標,建構合理性標準,便成為建構這一模型最具核心化的元素。
合理性標準不是單純的某個標準,而是一組價值群,選擇位于第一位階的價值標準應該是行政處罰具有正當性。
怎樣的行政處罰具有正當性,余以為有三個政策目標要遵守。第一,行政處罰的額度要超過行政違法相對人的違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預期的情況下,才能遏止相對人的違法沖動,也是符合法諺的基本正義理念:“任何人均不能從錯誤中獲利!绷P大于得對于維護違法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利益添補機制中的利益均衡有重要意義,是正當性政策目標的首選。現在國家花費巨資治理淮河污染,效果不明顯,除開地方利益的驅動,地方保護外、處罰額度與污染企業污染所得之間的利益失衡,處罰力度不到位是直接原因,以至于造成遏止不住企業的污染沖動。
第二,實施的行政處罰應是有效率的,不會造成執法成本巨大,與行政處罰欲保護的目標相較不應存在成本大于欲保護利益的情況。效率始終是行政權追求的首要目標,相較之司法對效率的追求,行政權應更具主動性.行政處罰同樣是行政權的運用,同樣是動用公共資源的一項行政執法活動。如果一項處罰耗費羈縻,而處罰的結果卻是保護利益很小,這也是不正當的,因為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所以行政執法一定要樹立績效觀念,對欲處罰的對象應根據繁簡程度,采取相應的手段,避免出現大炮打蚊子的局面。
第三,實施的行政處罰應該是行政相對人有能力承受的,傳統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個人自由主義,講究責任自負,強調每個人自我負責,如其有過失,就必須為自己的過失付出代價,哪怕這種代價是慘重的也在所不惜,以達到人人自我負責、人人安全的目的。但是這個世界的不完美的,傳統司法的觀點將每個人都視為自我的斗士,人間的騎士,單打獨斗的英雄,這理想可能永不能實現,而現代司法追求的是“社會集體安全”,降低對個人責任的追究(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使其有過失時,為其過失所須付出的代價比較不慘重,而這一底線便是生存權的保障,在我們處罰過程中來說,就是處罰的結果不至于造成相對人的困厄,讓處罰在相對人可承受的范圍內執行,否則處罰超過其生存權的底線,只會造成兩個結果,一是相對人的生活困苦不堪,對其生存權造成威脅,二是相對人對整個社會的報復。處罰超過相對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極大的不公正、不正當,根本毫無合理性可言。讓處罰變得可接受,便是對“社會集體安全”的最好詮解。
行政合理性的另一個第二位階的標準就是比例原則。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國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達到目的所采取手段與相對人負擔之間的比較,比例原則考察的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行政處罰要其合理,就必須合乎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的解釋是國家所采取的限制性手段須適當且有助于所欲求之目的的達成。在滿足適當性之后,必要性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對相對人“最少侵害”的方法,也可稱為“盡可能最小侵害的原則”。如占道堆放案件,占道零點幾平方米,處罰百元以上,后被法院撤銷,法院的理由就在于,為達成市容整潔的目的,較之此類細小違章,口頭教育責令整改即可,處罰非必要之手段。
“狹義比例原則”是說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的,但是用之,相對人將會有過度的負擔,該措施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其實,依據就是成本效益的比較,所謂兩害相比較取其輕。
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例子很多,如為了養路費扣車的行政強制措施,據說省人大對于該強制措施是否付于路政部門爭的很厲害,我想其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處在于,手段與目的之間的不合理性,為追究一、二千元的養路費,扣押相對人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車輛,而車輛的扣押可能造成相對人生產、生活的極大不便,直、間接損失無法估計,拋開處罰的利益驅動,路政部門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通過電腦聯網的形式,將未交養路費查實結果通知車輛屬地,由屬地催其補繳,進行處罰,而完全不必要采取扣留車輛這一極端手段。
一項行政處罰在滿足以上標準后,它應該來說客觀上有了理性的保證,司法對行政處罰合理性的審查也應遵守以上的標準。而社會對于合理性標準的尺度也是隨著社會實踐而不斷變化的,但在相對固定的一段期間內,合理性標準是統一的,這就要求我們每個行政機關要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在統一的標準尺度下,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建構起符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合理性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做到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朱金池 《行政法比例原則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