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艷銘 ]——(2005-9-16) / 已閱12069次
責任交叉,保險公司逐鹿定損權
齊艷銘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法制日報2005年9月8日第4版刊登了一篇題為《兩車相撞由哪家保險公司定損為準》的案例,說的是兩車相撞后,原被告爭論的一個焦點便是哪家保險公司擁有定損權。該文認為“一樁車禍索賠訴訟暴露出法律規定漏洞”。然而,在筆者看來,法律并無漏洞,本案定損權之爭的背后是利益的紛爭。如何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需要綜合地運用保險和法律的基本原理。由于本案尚未審結,本文只能試圖僅就現有資料剖析該案的保險責任交叉及相關法律問題,以期能夠對實踐工作有所助益。
兩車相撞:定損金額起紛爭
2004年6月15日,蘇州某公交車在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與另一輛同路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公交車上一名乘客當場受傷。事故發生后,公交車為了能早日修復營運,就及時通知了自己車輛投保的平安保險公司對被撞車輛進行定損,并進行了維修。當時平安保險公司定損該車修復各項目總和為5652元。后經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起車禍中,一輛掛靠在蘇州榮順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的車輛駕駛員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公交公司認為自己車輛所受到損失,理應由責任車輛所在公司來承擔,便于8月11日將運輸代理公司及其車輛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滄浪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汽車修理費用。可是沒想到,公交公司的訴請卻遭到了運輸公司的質疑。
9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人保公司蘇州滄浪支公司當庭就對平安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發生質疑。他們認為既然公交公司要根據運輸代理公司肇事車輛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向他們索賠,就應該及時通知他們公司對公交車進行定損,而不應該由公交公司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對此,公交公司卻不這么認為,他們覺得他們的車是被對方撞壞的,車輛造成的損失當然要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況且當時要及時找到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還要收集材料耽誤時間,他們的公交車還要繼續使用需要及時修理,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合情合理。再者同是保險公司,定損都是由專業人員負責的,他們的定損金額應當是合理的。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定損權利:各家公司應平等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論的一個焦點便是哪家公司擁有對事故的定損權。所謂定損,又稱損失核定,是指保險理賠人員在分清保險責任的基礎上,會同事故車方及事故有關當事人依據保險單、條款和法規,通過平等協商進一步確定事故車輛及相關的財產損失,核定事故中人員傷亡的費用,以及進行損余物資作價處理等事項的工作。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一方面,該條要求保險人在定損時須負及時性的義務。另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定損還應該是保險人的一項權利。定損環節是保險人確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任何機構和個人都是無權干涉的。因此在法律上,各家保險公司的定損權利應該是平等的。
誠如法制日報報道地那樣,“對于兩車相撞到底該通知哪輛車輛的保險公司來定損,法律上并無強行規定”。因此,本案各方當事人便陷入了認識上的誤區,原告認為應該通知平安保險公司定損,被告認為應該通知人保公司定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因此陷入了一場關于定損權的爭奪戰。
筆者認為,這種爭論是沒有意義的。在法律上,既然各家保險公司的定損權利是平等的,那么,出險后各家保險公司均有權進行定損。如果法律規定了某一家保險公司擁有終極定損權,勢必侵害了另外一家保險公司的權利。因此,認為需要填補“法律規定漏洞”,從而機械地規定某一家保險公司具有終極定損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盡管如此,本案被告人保公司的抗辯理由并不具有說服力。人保公司認為“既然公交公司要根據運輸代理公司肇事車輛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向他們索賠,就應該及時通知他們公司對公交車進行定損,而不應該由公交公司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其理由與原告如出一轍,也停留在定損權的爭奪上。其實,公交公司不可能知曉對方車輛所投保的是哪家公司,因此讓公交公司履行向人保公司及時通知的義務是不現實的。
保險交叉:賠償責任落誰家
本案還涉及到保險原理中的責任交叉問題。肇事方運輸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公交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二者的交叉在于不同的投保人分別作了不同險種的保險安排。不同險種的責任承擔順序又是怎樣的呢?最終的損害賠償責任又應該由哪家保險公司來承擔呢?按照保險理賠的一般原理,此時應該由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承擔責任。
究其原因,在于損害事故發生后,受害方公交公司面臨著兩個請求權,即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向肇事方交通公司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補償請求權。根據請求權競合的理論,受害方也即本案原告只能選擇行使其中一項請求權。如果受害方選擇了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肇事方的責任最終要歸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如果受害方選擇了保險補償請求權,其必須向承保機動車輛損害險的保險人讓渡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機動車輛損害險的保險人自賠償受害方之日起便取得了向侵權責任人追償的權利。其行使追償權的后果,是肇事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最終的賠償責任還是要歸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綜上所述,發生本案保險交叉情形時,賠償責任最終將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承擔。
本案原告向肇事方公交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說明其已經放棄了向平安保險公司請求保險補償的權利。其能夠得到救濟的唯一途徑便是向肇事方運輸公司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當然,最終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是要歸屬于人保公司的。
至于平安保險公司核定的5652元的損失金額是否合理,筆者認為應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不能證明上述損失金額的不合理性,那么法院將會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652元損失。唯須明確的是,此時法院采納平安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的依據,并非什么“以哪家保險公司定損為準”,而是由于被告在訴訟中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使然。
本文發表于《中國保險報》2005年9月16日第6版案例版。
作者簡介:
齊艷銘:男,律師資格。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改革與發展研究所理事、兼職研究員。曾在國家郵政局系統工作,并擔任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現供職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來,在《保險研究》、《中國物流與采購》、《鐵道貨運》、《空運商務》、《中國郵政》、《現代郵政》、《物流》、《中國電子與網絡出版》等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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