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義明 ]——(2000-7-1) / 已閱4177次
論審判長選任制的重要意義
丁義明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的各項改革舉措,符合國情和法院工作實際。而推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強化合議庭和法官職責,是法院自身的一項關鍵性改革。實行這項改革,就是要充分發揮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指揮、組織、協調作用,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依法獨立自主地作出裁判,法官特別是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裁判的作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項改革,實質上是讓法官處于審判活動的中心位置,符合審判工作規律,有利于解放和發展法院的生產力,提高審判工作效率,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確保司法公正,樹立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
一、有利于解放和發展法院生產力
法院審理案件都是首選通過合議庭或簡易程序的獨任審判來進行的。所以,合議庭和法官是審判組織的基礎,是法院肌體的“細胞”。如同經濟體制改革,在農村是抓住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城市是抓住企業改革,確立了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中心地位,就激活了“細胞”,解放和發展了生產力一樣,法院自身改革也只有抓住合議庭和法官,賦予其必要的職權,加重其責任,責權利緊密結合,才有動力和壓力,才能激活“細胞”,解放和發展法院的生產力,使法院工作充滿生機和活力。
二、有利于確保司法公正
案件是審判人員審理的,最了解案情、事實、證據的是審案的人,因而能夠作出正確裁判的,也應該是直接審案的法官。按道理“審”和“判”應該結合起來。而由庭長、院長(分管副院長)層層“把關”,由沒參加庭審的人來決定如何裁判,這種“審判分離”的舊模式,不符合審判工作規律,也違背唯物辯證法的認識論。這種一案經過多人多道工序的辦法,一旦案件出了差錯,是“集體責任”,追究錯案責任和違法審判責任的制度也落不到實處,審判人員的責任心難以增強,“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也有空隙可鉆。所以,僅靠少數人“把關”、“護壩”,不是治本之法。審判人員責任心和積極性提高了,司法公正就有了可靠的堅實的基礎;去掉層層審批的繁瑣環節,審判效率自然就提高了。
三、有利于提高法官隊伍素質
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度,權力到人,責任也落實到了人。審判長要判案,要簽發文書,普遍感到壓力大,責任心明顯增強,自覺努力鉆研法律知識,審案和制作文書都比過去仔細多了。同時,還把合議庭其他成員也帶動起來了。審判長不是任期制,每年都要進行考核,不勝任或相形見絀就要下臺,如果出了枉法裁判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錯案,立即被免職并按規定追究責任。這樣優勝劣汰的機制真正形成了,“南郭先生”失去了存在的環境和條件,形成了激勵和鞭策法官努力提高自己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強大力量,進而帶動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
四、有利于推進法院各項改革
實踐表明,不突破用行政手段管理審判工作的模式,就不能充分發揮審判方式改革的效能。一經實行審判長選任制,建立起符合審判工作的審判組織形式,確立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中心位置,公正、高效的審判機制就建立起來了,審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標就能充分展現出來,審判長選任制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還會推動法院的其他改革。比如,院、庭領導職數是否可以減少一些?可否不分設若干個審判業務庭?相應地對審判委員會予以加強,實行委員專任制機構少了,法官人數也可少一些、精一些,走向高質復合型。這就有助于明確法院機構、人事管理改革的思路和推進改革。院長、庭長“抓大放小”,只管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從繁重的文牘之苦中解放出來,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指導幫助審判人員。法院依靠黨組織的堅強有力的政治領導,再與法官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及其他改革和管理措施配套,法官的整體素質、司法水平將會大大提高。
(作者單位: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