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5-9-17) / 已閱7997次
從本案看原告選擇訴訟請求的重要性
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 婁本清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判決結果具有重大的決定作用。
先看案情:
原被告系鄰居,原告住在被告的后面。2003年6月,被告舊宅翻新,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蓋新房。由于地勢的特殊情況,新房正門在南邊,是南門;從南邊看是二層,從北邊看是三層。當時在蓋房過程中,原告以影響生活為由,向政府舉報要求政府處理,經過調查,政府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對原被告相鄰權問題在村委會成員的工作下達成書面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補償款5000元,將后窗堵死。但被告并未按照協議堵死后窗。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侵犯原告的相鄰權。
庭審中,法官到現場進行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認定地下室窗戶未采取任何措施,但不對原告構成侵權。二層雖然沒有堵死,但用花玻璃、外面用塑料布固定,透視性差,不能看到原告的院內及室內情況,據此斷定不構成侵權。
在庭審中,就侵權與違約問題展開討論。原告認為,雖然不能構成侵權,但是雙方事先有約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將后窗堵死。被告認為,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侵權,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原告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侵權成立,因此,應當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法庭只能按照原告的請求進行審查與判決,本案只能判決原告敗訴。
上述案例提醒大家: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具有選擇訴訟請求的主動權。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違約與侵權。訴訟請求應當有利于原告。否則,將導致不利的結果。希望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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