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良 ]——(2005-9-19) / 已閱17852次
⑺ 同⑵。
⑻ 同⑵。
⑼ 由于我國憲法對檢察獨立的規定為: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的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為黨和人大機關對檢察機關進行不正當的干預打開了方便之門,實乃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因此,憲法關于檢察獨立的正確規定應該是: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只服從法律。
⑽ 現階段,由于我國審判機關對人大機關的立法行為并未享有司法審查權,司法權無法對立法權形成制約,因而,即使僅將人大機關作為國家權力中立法權的行使主體看待,其與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地位事實際上也是不平等的。
⑾ 現階段,我國人大機關的權力是個例外。
⑿ 由于我國目前并無檢察官身份保障制度,因而也就沒有檢察官彈劾制度。但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可以依法提請同級人大機關對檢察官予以罷免,上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也可以依法提請下級人大機關對其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予以罷免,人大機關也可以主動依法罷免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和檢察官,且罷免程序均相對簡單。
⒀ 考夫曼說:“司法獨立原則只有在法官們通過他們的模范行為和業務上的自我克制,繼續不斷地爭取得它而無愧于它的時候,這一原則才會堅持下去”。歐文 R 考夫曼:《維護司法獨立》,《法學譯叢》198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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