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強 ]——(2005-9-27) / 已閱49900次
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李 強)
論文提要:
《合同法》中對于無效合同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沒有作出相應規定,從而造成理論派和務實派之間對此爭論不休,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的標準也不一致。文章從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如何確定訴訟時效以及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所產生的請求權三個方面進行理解和分析,意在規范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起拋磚引玉作用。
以下正文: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無效。①無效合同屬絕對無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體現在第52、56、57、58、59條當中,但其中沒有涉及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無效合同是否涉及訴訟時效就成為大家爭辯不休的問題,筆者也試對此談談自己一點膚淺的認識,意在拋磚引玉。
《合同法》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實為兩個部分:一為無效合同的確認,第五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以下情形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近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為無效合同確認后相關事宜的處理,包括請求返還財物、賠償損失、財物收歸國家及返還集體或第三人。當事人要想通過確認無效合同進行救濟,首先必須訴請對合同進行無效確認,然后才能請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救濟。因此,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體現在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如何確定訴訟時效以及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所產生的請求權三個方面。
一、合同無效確認應當受訴訟時效約束
實踐中,對于確認合同無效,在提起方式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訴訟或申請,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在審理或仲裁過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有關無效情形,確認合同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的約束,目前在理論界和務實派之間存在不同的觀點。
理論界普遍認為,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種觀點為之“否定說”。而務實派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持肯定態度,這種“肯定說”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合同當事人對于其行為的違法性應當知曉!睹穹ㄍ▌t》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根據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也同樣具有訴訟時效。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②
理論界的“否定說”,只是以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這一點來確定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明顯脫離實際,也與法律規定不符。對于“肯定說”,雖然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但有相應法律根據,也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原則,因此,筆者作為一名司法實踐者,同樣認同“肯定說”,無效合同的確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
(一)、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有法律依據。
對于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但仍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因很簡單,《合同法》僅是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我國的《民法通則》在目前尚無完整“民法典”的情況下,充當了總則的角色。因此,《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合同法》應當遵循。
縱觀《民法通則》第七章和有關訴訟時效的法律法規,對于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形,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0條“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 、 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有明確規定,而這則司法解釋僅適用于未授權給公民、 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除此之外,再無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其他情形,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然也不能凌駕與此之上。因此,無效合同的確認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主張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沒有法律依據。
(二)、從無效合同的違法程度來看,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從侵犯客體來講,包括刑事違法行為即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一般認為,這三種違法行為中,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最大,比其他兩種違法程度要嚴重得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據此規定,國家對于最嚴重的違法行為進行干預和處罰,都有追訴期限限制,超過此期限,除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認為必須追訴的以外,其余犯罪行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該犯罪行為應當給予的刑事處罰得到免除。《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比欢,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正是由于合同本身存在違法性,但屬于民事違法范疇,其違法的嚴重性遠遠小于刑事違法,國家對最嚴重的刑事違法行為都規定了追訴時效,超過追訴時效則放棄對其責任追究,對于違法性較輕的民事違法行為也就無需無限期進行干預和追究責任。如果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就產生一個問題,行政違法行為經過二年、罪當死刑的犯罪行為經過二十年就不再受法律的追訴,只對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永遠都要接受法律的處罰,顯然違反了法律體系理論中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原理。因此,對于無效合同違法性的干預,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確認無效合同請求保護合法權益,仍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
從表面上看,訴訟時效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規定,其保護的對象是合法民事權利,而無效合同本身具有違法性,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具合法性,不應受到保護。但是,這種看法具有片面性。眾所周知,任何事物都有對立的一面,正是因為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它也會造成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只不過被侵害的對象不僅僅限于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還可能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既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后行使請求保護權。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效限制,權益被侵害者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也就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兩年后行使請求保護權,這與《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明顯相抵觸,實為不妥。
(四)、確認合同無效最終歸于行使實體上的請求權。
“否定說”觀點認為:訴訟時效適用的標的限于請求權,亦即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主張合同無效或確認無效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③故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最重要一點----確認無效合同的目的。根據請求主體不同,確認合同無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二是第三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目的無非是為了不履行或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和挽回損失;對于第三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則是因為該合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通過確認合同無效,從而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如果單純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涉及其他請求權,那么,確認合同無效后,不會產生任何作用,也不會對請求人及相對人產生任何影響,顯然失去了確認其效力的意義。因此,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非僅僅是在程序上確認合同效力問題,而是最終歸于請求人通過確認合同無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一實體意義的請求權。由此可見,無效合同的確認仍歸于實體意義的請求權,同樣符合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確認無效合同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并非超過訴訟時效合同性質就發生改變。
理論派的“否定說”認為,如果承認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就會使本屬無效的合同,由于超過訴訟時效沒有確認其無效,從而該合同就變成有效,非法取得的財產就變成合法,這也是這種觀點的立足之點。其實,對于這種觀點無需更多的駁斥,稍具法律知識者都應認為是無稽之談。如前所述,犯罪行為具有追訴期限,超過追訴期限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難道我們會認為犯罪行為就變成合法的嗎?答案當然是“不”,該犯罪行為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基于超過了追訴期限,而并非由此轉變為合法行為。就拿一般侵權案件來說,當事人由于遭受不法侵害,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權利人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人民對其所遭受侵害的合法權益不再保護,從而喪失勝訴權,我們同樣不能認為,侵害者沒有承擔相應責任,是因為其侵害行為已經變為合法行為。因此,違法的始終違法,即使未被追究和干預,其性質是不會改變的,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不會引起合同性質的改變,此種想法完全是杞人憂天。
(六)無效合同受訴訟時效限制,有利于規范對無效合同的處理。
在司法實務中,處理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處理結果往往不能象處理有效合同一樣能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再加上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可以隨時主張,那么,處理無效合同的隨意性就更大了。有效合同要受到法律規定的種種制約,而無效合同卻可以為一方當事人利用無效合同牟利大開方便之門,有損司法公正。無效合同同樣也需要及時了結,這符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與原則,也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立法的目的。④
二、如何確定無效合同的確認的訴訟時效
既然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就應遵循《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其期限應為一般訴訟時效,即二年。但是,對于確認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計算,則不能簡單按照有效合同進行確定。有效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無效合同則應當根據請求確認的主體不同而不同。
如前所述,合同無效的確認有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在處理合同糾紛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即國家干預。對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取確認合同無效,必然是在訂立無效合同后,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有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或仲裁。這種情形由于當事人是把無效合同當為有效合同,其提起訴訟或仲裁完全是按有效合同進行,即在合同履行屆滿后兩年內提起,這時提起的訴訟或者仲裁不會涉及需要確定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的問題,因此,對此種情形不再累述。
對于另一種情形,根據請求確認無效的主體不同,又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二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法律約束力,那么,無效合同的確認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從訂立合同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其理由為:
1、如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從合同訂立時計算,對合同履行期限超過兩年的,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兩年后履行期限內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則因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得不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那么,合同當事人還得按無效合同繼續履行,這樣就真的會出現不合法的合同變成合法的合同的情形。
2、按照《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按照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階段不同,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二是合同正在履行中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三是合同履行完畢后請求合同無效。前兩種情形的出現,其前提應該是已經知道權利被侵害,才可能提出合同無效的確認請求,沒有侵害一方當事人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因此,這兩種情形也不涉及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的問題。而第三種情形,即合同履行完畢后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從無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是否符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既然作為合同當事人,就應當對所訂立合同負責,完全負有審查合同是否有效的義務,從合同訂立到合同履行一般都有一個過程,在履行中或在履行完畢時就應當知道合同是否有效或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確認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從無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完全符合《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同時與處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一致,既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又能起到規范當事人合同行為的作用,還是一種對訂立無效合同的懲罰。
(二)、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包括因無效合同致使利益遭受損害的集體和其他人,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必然是基于其利益遭受損害,而這類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完全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即從遭受損害的集體和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再予以保護。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可能導致無效合同的確認,即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這種情形只要來自于國家干預,由于無效合同侵害的是國家財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0條:“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钡囊幎,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因此,筆者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的訴訟時效,歸結起來應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合同宣告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钡囊幎,確認合同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享有的主體有三類:一是合同當事人;二是利益遭受損害的集體和第三人;三是國家。
(一)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確認無效后的請求權。
這里所指合同當事人的請求權,應當僅為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沒有作出相應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處理,合同當事人在事后請求對方返還或賠償。對于此類情形,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就知道其利益遭受損害,因此完全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兩年。
(二)利益遭受損失的集體和第三人的請求權。
前面已述,利益遭受損失的集體和第三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類情形的請求權一般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一并主張。這里所稱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集體和第三人的請求權,是指確認合同無效不是由集體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情形,而此種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也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即集體或者第三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兩年,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對于損害國家的利益的情形,由于是實行強制干預,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就應當一并將當事人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這種情形不再涉及請求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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