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明超 ]——(2005-10-3) / 已閱10217次
是借款,還是受賄
-----辯護律師談刑事司法疑難問題
張某某,男,55歲,系某市副市長。
某市檢察院指控張某某受賄人民幣35.6萬元、美元10萬元。張某某及其辯護律師認為10萬美元屬合法借貸,檢察院指控為受賄與事實不符。其理由:一是房產公司李總送該款到他家時,他并不在家;二是由于自己的錢存在銀行為定期,提前支取利息不劃算,是妻向房產公司李總借的10萬美元用于購鋪面,打有借條,并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只是還款期限不到。
某中級法院認定張某某受賄人民幣35.6萬元、美元10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10萬美元是妻向房產公司李總借的并打有借條,一審認定為受賄款不當為由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是借款還是受賄?這直涉及到定罪量刑,極其重要。具體認定時,不能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還要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10萬元美元屬受賄,是正確的,量刑適當。
作 者: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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