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興吾 ]——(2005-10-13) / 已閱34210次
四、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㈠對人民群眾進行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 國家公證機關,既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執行者和維護者,同時,又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宣傳者。我國《公證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公證處應當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币虼,公證機關應結合自身的業務,利用一切機會,通過各種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樹立法治觀念,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設,保障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長治久安。
實踐證明,公證機關通過公證活動,向人民群眾廣泛開展了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通過辦理《個人借款合同》、《船舶抵押貸款合同》公證,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公證程序規則》等法律、法規,明確了簽訂合同的原則、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以及違反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通過遺囑、繼承權公證的辦理,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意義,傳播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遺囑的內容和有效條件以及遺產的處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
、姘l揮公證的服務、溝通、證明、監督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
公證制度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公證機關是我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公證機關的特有職能,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協調發展,是國家公證機關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當前的經濟建設中,加強經濟領域的宏觀調控,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保證整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就需要一個穩定的經濟秩序。但是,各種經濟糾紛的日益增多以及違約事件的頻繁發生,其結果必然引起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從而干擾,甚至阻礙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公證機關就是要用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這一特殊職能,介入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大力開展與之相關的各項活動,辦理公證業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1、為國家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是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公證機關為國家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公證服務,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運作公開、公平、公正。
2、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關積極辦理公司事務公證,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供公證服務。公司事務公證包括:一是公司的創立事務公證。如發起人協議公證、公司章程公證、公司股東創立大會公證、合資(合作)經營合同公證等;二是公司機構重大活動公證。如股東大會董事會公證、監事會公證以及董事會、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會議記錄公證;三是與公司資產、股權相關的公證。如資產清點、財產分割、股權轉讓、股票承銷等公證;四是公司的并購、分立協議和拍賣、招標公證;五是公司的法人資格、資質,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公司授權委托書等事實或文書公證;六是職工持股、管理層收購、股權獎勵等事項的公證。
3、為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關積極圍繞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完善金融運行機制等,提供公證服務和公證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如辦理經濟合同公證,經濟聯合協議(包括產、供、銷聯合,生產、科研聯合,情報、信息聯合,勞務協作聯合等)公證等。通過國家公證機關,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嚴格審查,加強法律監督,嚴肅合同的履約,促進了合同的正確履行,保障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4、為農業、農村、農民、農民工“四農”提供公證服務
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說過:“……如果你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那么你就懂得經濟學當中許多重要的原理!绻愣昧宿r業,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的農村人口約為7.5億,而農民工則高達1.3億之眾。他們一般都是來自農村和農業大省的人,其中安徽省外出務工人員已達成193萬多人。從年齡結構上分析,主要是18歲到50歲之間的青壯勞力。一億多農民工,被一些經濟學家稱為農業、農村、農民“三農”之外的第“四農”。公證機關關注“四農”問題,辦理與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有關的公證,依法維護農民在承包期內依法、自愿、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服務;辦理與農民工就業的有關合同、身份、學歷等公證,為增加農民收入服務;辦理糧棉等收購合同公證和各類服務合同公證,為實現農業產業化和健全農產品市場服務;辦理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合同公證,為調整農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服務。如宣城市公證機關應積極辦理觀光農業、旅游農業等合同公證,為“一主兩翼”的經濟發展提供公證服務。
、绨l揮公證的預防糾紛的職能,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1、發揮公證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公證是預防性的法律制度,處在防范民事糾紛的最前沿,通過公證員在執業活動中的審查和監督,幫助指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變更法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剔除糾紛隱患和不真實、不合法的因素,制止了違法行為,防微杜漸,促進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一步降低經公證的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糾紛發生率,使公證成為預防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同時,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針對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勸導協調,促使當事人之間和解、消除糾紛,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4條規定:“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毙逻_成的協議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35條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做好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證工作,預防和減少公民個人財產流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公證處的業務如下:⑴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⑵證明繼承權;⑶證明財產贈與、分割;⑷證明收養關系;⑸證明親屬關系;⑹證明身份、學歷、經歷;⑺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⑻證明文件上簽名、印章屬實;⑼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⑽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⑾保全證據;⑿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⒀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倍C機關通過辦理大量涉及民事權利義務方面的公證事務,可以使公民在財產上、身份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從而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有利于社會的綜合治理。
3、積極預防和及時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公證機關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交通事故處理、醫患糾紛、拖欠工資等方面的公證,積極預防各類社會矛盾的激化。如通過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可以減少訴訟,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通過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養”,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此外,通過辦理繼承權公證,財產贈與、分割協議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婚姻狀況公證,保全證據公證,以及保管公民個人遺囑或其他文件等業務,均可以起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4、建立不良信用登記和通報制度
公證機關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對少數利用虛假證明申辦公證的事件給予堅決斗爭。如有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有的冒名頂替他人丈夫,企圖騙取貸款;有的隱瞞繼承人的真實情況,以求獨占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有的擅自涂改親屬關系證明,騙取出境證明等等。公證機關建立不良信用登記和通報制度,對虛假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予以登記和通報,維護社會信用。公證機關和公證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揭露,維護了法治的嚴肅性。
㈣充分發揮公證的橋梁紐帶作用,為擴大開放服務
公證是一項國際通行的法律證明制度,公證文書具有跨越國界和地區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對外交往中,許多涉及國家、企業和個人財產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往往需要通過公證機關提供必要的證明,使他們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我國公證機關辦理涉外公證文書的內容非常廣泛,在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開發第三產業等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我國公證機關,按照國際慣例和雙邊協議,提供各類型的涉外公證文書。如為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公證,以便這些單位在國外注冊登記,設立辦事機構,開展業務,參加投標,承包工程;在勞務出口,為派出的技術工人、技術員和工程師辦理學歷、經歷、職稱、未受刑事處分等公證;為對外經濟談判人員出具法人授權書、委托書等公證;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標注冊公證書等。同時,還為廣大僑眷和其他公民出國探親、定居、升學、謀職、繼承域外財產等出具相關的公證證明。通過這些涉外公證,對促進經濟貿易往來和科學文化交流合作,促進國際友好往來,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起到了重要作用。
、榘l揮公證的法律保障作用,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供服務
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政府在履行審批、行政許可、登記等職能過程中,越來越多地不再承擔對有關民事行為特別是合同的審查義務。公證一方面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證明權;另一方面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進行前置性法律監督,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公證機關積極辦理與不動產、知識產權、婚姻財產約定等相關事項公證,承擔對有關合同、協議和章程的審查義務,并開展有關登記等相關業務,促進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安徽省宣城市公證處
安徽省司法廳
電話:0563-3021349
郵編:242000
電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參考資料:
1、常修澤:《和諧社會的價值、特征和構建思路》,《人民日報》,2005年3月18日第9版;
2、周佑勇:《構建和諧社會的行政法思考》,《法律日報》,2005年3月25日第9版;
3、楊海坤:《現代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制日報》,2005年3月6日第3版;
4、孫立平:《利益時代的沖突與和諧》,《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5、陳文杰:《工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工人日報》,2005年3月18日第7版;
6、羅豪才、宋功德:《和諧社會的公法建構》,《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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