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芯吉 ]——(2005-10-16) / 已閱21749次
法庭科學的一場新的革命
——淺談親子鑒定
沈 芯 吉 *
【摘 要】 親子鑒定技術是人類醫學和生物技術高度發展的科學產物,被稱為是法庭科學的一場新的革命。本文首先闡述了親子鑒定的來源、發展以及當今現狀,然后結合外國的立法就親子鑒定的適用原則和健全制度方面提出了一 些建議。
【關鍵詞】 親子鑒定 適用原則 制度
親子鑒定是近代法醫學術語, 原是指用醫學、生物學以及遺傳學等科學的原理和技術來鑒定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間是否存在著親生血緣關系。因多數情況下孩子的母親是確定的,而要鑒定有爭議的“可疑”父親與孩子之間的親緣關系,故親子鑒定又稱父權鑒定,或者親權鑒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及科學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紀末期以來, 親子鑒定概念已大為擴展, 無論是其內涵還是外延, 均遠非昔日可比。所謂內涵擴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為成熟、完善,鑒定結論更加準備、可靠; 而外延的擴展則表現為目前這類鑒定的被檢測對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鄰的父母與子女兩代個體, 一方面對隔代, 甚至隔數代的(包括旁系) 個體間是否存在親緣關系已有可能作相應的鑒定, 另一方面, 通過對胎兒, 甚至胎胚的某些遺傳標記檢測, 也可進行相關的鑒定。因此, 也許用親權鑒定或者血緣關系鑒定來代替親子鑒定更為確切。[1]
一、親子鑒定的來源以及發展
秦漢以來,我國就出現了這類親權鑒定的記載。對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認親方式,如三國時代謝承《會稽先賢傳》載有“陳業之兄渡海殞命,時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爛而不可辨別,業仰天泣曰‘吾聞親者血氣相通!’因割臂流血以灑骨上,應時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茍其至親,皆沁入無異”。[2]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記載。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記載。至宋代, 著名法醫學家宋慈將這種滴骨驗親法收入《洗冤集錄》中。《洗冤集錄》還記載了解決活人之間的親權的一種接近于血型檢驗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為"血相溶者即為親"。謂:“親子兄弟,或自幼分離,欲相識認,難辨真偽,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內,真則共凝為一,否則不凝也”。[3]不過,以現代科學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為人類的A型、B型血是能夠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謂的“和血法”檢驗兩名分別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雖能溶合卻沒有親子關系。不過這些方法雖不科學, 但說明在我國古代就已經注意到了血型遺*傳問題,并進行親權鑒定。這些檢驗方法,因受時代條件的限制,未能進一步作科學研究,但有啟蒙意義,是現代血清學和遺傳學的萌芽,是親子鑒定的先聲。
19 世紀末期的孟德爾遺傳定律在理論上為親子鑒定奠定了科學基礎。緊接著相繼發現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統, 其遺傳方式都符合孟德爾定律。于是, 以血型檢驗為基礎的親子鑒定開始在德國等西方國家登臺亮相。血型檢驗的檢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檢測時處理相對簡單, 尤其是現場采取, 不但直觀, 而且能保證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認為是親子鑒定的最佳檢材。但由于每個血型系統所能檢測出的表型種類有限(例ABO 為4 種, MN 為2 種,P 為2 種), 故少數幾個血型系統的檢驗結果, 不能有效地區分不同的個體(即多態性較差) 。只有當被鑒定的可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型違反遺傳規律時(如被檢“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與孩子無親緣關系的否定結論;而當可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型不違反遺傳規律時,便不能否定他們之間的親緣關系,當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結論。因此,這一階段的親子鑒定實質上是親子否定。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親子關系概率的概念及計算方法, 并認為該值達99.173 % 以上, 即能認定被檢人之間的親子關系。[4]為了達到這個認定標準, 往往需要進行近20 個或更多個血型系統的檢測。
人類白細胞抗原(HLA) 系統的發現及應用, 使親子鑒定的質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類高度多態性遺傳標記,其各種表現性的組合高達數萬種,僅是HLA系統的親子鑒定能力就遠遠大于已發現的紅細胞血型的總和,使“親子否定”向“親子肯定”邁出一大步聯合使用紅細胞血型和HLA,不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對于不能排除親子關系的案例,絕大多數可以得到肯定的結論。
1985年,英國遺傳學家jeefreys建立DNA指紋技術。同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MOLLIS發明了PRC技術(又稱體外DNA擴增技術)。[5]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親權的機率,而且還可以肯定親權。DNA多態性具備孟德爾遺傳規律和終身不變兩個基本條件。一滴血、一根毛發、一個細胞都可以準確鑒定,甚至對于尸體和早期懷孕的胚胎(6-8周)亦可準卻進行鑒定,而且還可以將標本基因提取后長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復鑒定。。DNA親子鑒定是目前最為準確的鑒定方式,利用這種鑒定方法非親子關系的排除率為100%,親子關系的確認率為99.99%。DNA分析圖像被喻為“人體身份證”。[6]
二、司法實踐中提起親子鑒定的種種情況
提起親子鑒定的情況,絕大多數發生在夫妻之間。一般發生在離婚案件和追索撫養費案件中。如丈夫懷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訴離婚或拒付撫養費,一方或雙方要求鑒定子女是否丈夫親生 。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較多,這主要由于男、女雙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男方提出申請親子鑒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可以在處理婚姻糾紛中處于主動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擔小孩的撫養費,可以不撫養小孩,有的甚至對以前撫養小孩的費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認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為其所生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時,妻子主動提出其婚內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認可,女方即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撫養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隱情,如該子女的親生父親為撫養小孩對其提出要求等。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較少。還有在收養案件中,妻子懷疑丈夫所提出收養的孩子系其在外養下的“私生子”,企圖通過合法的收養手續認領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與該收養孩子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系的動機而申請親子鑒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發生性關系,女方懷孕,男方不認賬或懷疑自己的父親身份,男方要求親子鑒定;已婚婦女與“第三者”或未婚婦女與已婚男子之間發生撫養費糾紛,女方懷孕,男方堅不認賬,而產生訴訟,生下子女后,起訴要其承擔撫養費,男方要求作親子鑒定;有的是已婚婦女為繼續與“第三者”保持通奸關系不成,提出子女是與“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擔撫養費,男方要求作親子鑒定;也有的是婦女與丈夫離婚后,告“第三者”稱子女為其所生,要其承擔撫養費,同時提出鑒定要求。
還有一種情況是父母懷疑醫院將嬰兒搞錯,從而發生糾紛,要求作親子鑒定。
三、親子鑒定的適用原則
親子鑒定技術已被廣泛應用于刑事偵破、司法鑒定。然而,從民事審判來說,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等無論從實體方面還是程序方面均未對親子鑒定進行規范。“親子鑒定問題,我們國家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來認可或規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點。” [7]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以下簡稱《批復》)強調“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作為處理親子關系訴訟的原則,給予婦女兒童的利益優先保護的地位,注意安定團結的維護,似有維護已穩定的親子關系的意思,為我國民訴法引進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礎。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涉及到親子鑒定時,一般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當事人主動申請原則。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審判機關即使對“父子”關系有懷疑,也不能主動依職權委托有關部門作親子鑒定。這是我們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前提和原則,也是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兒童)的具體要求。只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作親子鑒定的申請時,審判機關才能考慮是否啟動親子鑒定的程序。如一方或雙方沒有提出這一請求,即使在親子關系上可能存在著一些問題或疑異,審判人員還是應該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來處理。
(二)當事人自愿原則。最高院《批復》為“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謂“必須”鑒定的情形呢?我國至今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解釋。根據我國審判實踐的情況,一般是當真正事實與現象事實不一致的蓋然性高于兩者相一致的蓋然性時,即是“必須鑒定”的情形。以離婚為例,申請否認親子關系提供的基礎證據使得非親子關系的蓋然性占優勢,又在訴訟時效內,就符合“必須鑒定”的條件。如夫無生殖能力或者有證據證明妻子與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實等等。但是從社會穩定意義出發, 民事案件中應當僅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時準許作親子鑒定。其理由是: 首先,親子鑒定是公民的一種人身權,當事人一方不同意作親子堅定, 是對自己人身權利的處分。如果強制鑒定, 實質上是對人身權和人格權的間接侵害。而且親子鑒定在具體操作時需要雙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應該通過強制的方法來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親子鑒定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所以,親子鑒定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鑒定,這個原則是堅決不容動搖的。因為這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在德國這個憲法權利被解釋成為“信息自決權”, [8]是自決權的一部分。無論是涉案的子女還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須得到他們明示的同意才能獲取他們的身體基因樣本。2005年1月12日,德國聯邦法院BGH通過了判例進一步。其次,從證據的角度來說親子鑒定結論也是一種證據,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向法庭提供證據,但不能通過強迫另一方配合或協助來取得證據。對于親子鑒定這一問題來說,提出申請是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另一方當事人從法律上有權予以拒絕。法律既然沒有規定一方當事人有配合、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義務,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親子鑒定, 都不應承擔所謂不配合舉證的法律責任。再次,親子鑒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會問題,特別是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在現實生活中, 基于種種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對與自己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孩子的血親情況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對妻子表示過同意將非親子作為親子撫養,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間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親子問題, 這顯然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最后,從司法實踐上說,強制鑒定,即“必須鑒定”的界限很難作出一個統一的標準,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過大,反而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不宜多提倡作親子鑒定。最近,德國司法部女部長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國著名婦女雜志《碧姬》采訪時表示,如果男方未經女方同意,擅自做親子鑒定,將被控侵犯人權罪,處以最長一年的有期徒刑,相關的實驗室也會受到法律制裁。這項法律條款是即將于2006年出臺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護公民的個人基因數據。可見,在提倡法律權利的保護方面,外國比我們走得更遠。
既然親子鑒定實行嚴格的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時,法院就根據就是雙方的證據來做出裁判。我國缺少專門的證據法,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過于簡單,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這樣,如果一方能夠提供無生殖能力的醫學鑒定結論,懷孕時雙方沒有同居的證據,子女外貌特征與男女雙方的種族特征不同的證據等等;而另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親子鑒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親子鑒定證據的證據, 則應該由該方當事人承擔不舉證的責任和后果。按照蓋然性優勢規則, 顯然應當認定申請方提出的主張成立。
(三)視情況征求子女意見。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該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子女是無辜的,夫妻雙方所作的一次親子鑒定,有可能對他們帶來一輩子的負擔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親子鑒定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子女的意見。在是否進行親子鑒定或者是否承認親子鑒定結果方面,美國最高法院從“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發,認為子女有知道雙親的權利、接受親情的權利和藉由父子關系有否確定,而使父母適切地履行其經濟上與非經濟上的權利。在確認親子關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受訴法院承認親子鑒定結果得作為證據資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際,例如婚生親子間雖無血緣關系,但具有親子生活的事實與意思,且表見父母適切地履行父母的責任時,判例法運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維持該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變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親子關系的安定性。其他國家也多有類似的規定。一般而言,不適用親子鑒定或者不承認親子鑒定結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達一定年齡的子女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真實血緣關系的發現不利于維護現有的穩定的親子關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護。故筆者認為法庭應該充分考慮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強烈不同意作鑒定,人民法院不應同意申請人作親子鑒定的請求。
(四)從嚴掌握。親子鑒定涉及到親情、婚姻、財產、名譽等多方面的問題,應從有助于建設和睦、團結的家庭,有利于整個社會良好的風尚和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及成材角度出發,必須從嚴掌握。在法國法,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或時間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因而確定,不能加以爭執,自然也無親子鑒定適用的余地。[10]同時,作親子鑒定時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個鑒定過程都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能走捷徑。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確保實體公正。
四、健全親子鑒定制度
愛因斯坦說過:“科學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類生活帶來幸福, 還是帶來災難,全取決于人自己……刀在人類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來殺人。”親子鑒定正如其他科技發展一樣,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負面效應也不可低估。根據我國證據法的規定,鑒定結論是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證據之一,但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批復》指出“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在親子鑒定過泛過濫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對其加以規范。
1、建立省級親子鑒定委員會制度。目前,我國對親子鑒定缺乏統一的、專門的管理,鑒定的部門很多,不但有公、檢、法的鑒定部門,還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專業單位為了搞“創收”,即使條件不具備乃至根本無條件也受理親子鑒定業務。筆者建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親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應包括親子鑒定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關部門的人員,由他們具體認定、考核、指導該地區的親子鑒定工作,對親子鑒定結論進行復議,協調親子鑒定中的各種矛盾。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對鑒定單位的達標考核,向達標單位頒發“親子鑒定受理許可證”,未經批準或者未達標的單位不得承接親子鑒定業務。鑒定委員會還應該制定鑒定人資質認證制度。明確鑒定人員的資格,對鑒定人員既要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也要進行有關的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培訓,以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還應定期進行專業知識的考核,以使他們始終處于專業的最前沿。
2、建立統一的親子鑒定技術質量標準。首先,確立親子關系的認定標準。以國際上通用的親子關系概率≥99.73%作為最低的“認定”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系的最低標準,[11]低于此標準的,應增加遺傳基因座的檢驗數目,以提高親子關系概率。其次,確立親子鑒定技術規范。包括用于親子鑒定必須檢驗的遺傳基因座目錄、推薦基因座目錄以及相應的基因頻率數據庫。最后,建立必要的實驗室管理及認證標準。一個有效的實驗室的管理規則對技術鑒定是非常必要的,在親子鑒定中,由于技術靈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實驗室管理及認證標準對保證檢驗的準確性具有重要意義。
3、規范檢驗結論,統一定量表達親子關系概率用語。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父權概率在理論上不可能達到100%,為了回避這一“瑕疵”或體現鑒定機構所謂的“權威性”,常常將鑒定結論表述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這個結論實際上將“認定”關系變成絕對的“認定”,不符合科學技術本身的原理。正確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與某某(子)之間的親子關系,親子關系概率為..。采用這種結論,既符合親子鑒定的理論,也不會降低鑒定的權威性。另外,規定親子鑒定報告中鑒定結論部分的統一用語,力求貼切、準確和易于理解。比如概率范圍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圍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圍在90%~95%,可能;概率范圍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圍在99.1%~99.9%,極可能;或者概率范圍在99.9%以上,肯定。[12]
4、親子鑒定報告的復核復議制度。訴訟性親子鑒定結論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后將作為定案的依據;訴訟外親子鑒定結論一經發出將對有關聯的個人、家庭以及子女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鑒定報告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且鑒定結論復核人必須由本鑒定單位職務技術較高,鑒定經驗豐富,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經復核無誤,在鑒定報告上共同署名,并注明各自的技術職務和在鑒定中地位。復核人和鑒定人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另外,建立親子鑒定復議制度,當事人有權對有異議的鑒定結論申請復議。親子鑒定委員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親子鑒定結論進行復議,復議結論應為終局結論。
5、明確親子鑒定失誤應承擔的責任親子鑒定關系到公民的身份權、當事人的隱私及被鑒定人的權益保障問題,將親子鑒定失誤時所應承擔的責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一方面能約束鑒定人,增強鑒定人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對失誤追究時有法可依,這種責任應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親子鑒定技術是人類醫學和生物技術高度發展的科學產物,是“法庭科學的一場新的革命”。它解決了以往困擾司法鑒定多年的“父權”問題,為親子關系的確認提供了科學的方法。但是,親子鑒定又是一把雙刃劍,“濫用”親子鑒定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使家庭不睦,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在立法規范和限制親子鑒定的同時,更要注重親子鑒定的其倫理、社會意義上的價值。
參考書目:
[1] 鄒平學.親子鑒定真的那么兩難嗎[N].深圳法制報,2003.5.1.法治論壇.
[2] “親子鑒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報,2001 .11. 2.法制•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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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開會.實用法醫DNA檢驗學[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5] 程榮斌.科技在實物證據中的地位和作用[C].訴訟法學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89.
[6] 鄧學仁,羅祖照,高一書.DNA 鑒定:親子關系爭端之解決[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7] 賈雙林.親子鑒定是法律上的空白點[N].青年時訊, 2001.6.22.
[8] 江一山.司法鑒定的證據屬性與效能[C].證據學論壇.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 .29 .
[9] 許仕宦.父子關系訴訟之證明度與血緣鑒定之強制[J].法學叢刊,174.
[10] 程大霖.個體識別和親子鑒定理論與實踐典型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05.
[11] 顏志偉著.我國親子鑒定現狀及其法律問題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5.
[12] 程大霖.親子關系鑒定中的基因連鎖與重組現象[J].法醫學雜志,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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