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5-10-18) / 已閱35857次
職工的合法之勞動權益,是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主要內容。雖然說職工的政治權益、民主權益和經濟權益都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但是,勞動權益則是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保險福利權、勞動安全衛生權、職業培訓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等;第八條還規定了勞動者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平等協商權等等。所有這些權利都屬于職工合法的勞動權益,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這些勞動權益。如用人單位在招工時制定了一系列的歧視性條款,就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犯;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還應當督促政府依法承擔起促進就業和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的責任。工會應當依法參與和監督用人單位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職工的勞動報酬權,對那些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和拒不支付延長工時報酬的情況據理力爭。通過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為職工爭取合理的休息休假尤其是帶薪年休假的權益,保障職工的保險福利,促使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盡可能多的補充保險。支持職工依法舉報那些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行為,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組織職工撤離作業現場。監督用人單位依法足額提取職業培訓費,建立職業培訓計劃,合理使用職業培訓費用。職工勞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需要幫助的,工會必須給予支持和幫助。各級工會都應當支持行使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上級工會甚至可以派員幫助用人單位職工組建工會;支持指導基層工會組織代表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凡涉及職工權益的內容,工會履行其基本職責都必須要依法維護。另外,那些法律中沒有規定或規定得不清楚的,屬于職工利益的內容,工會代表職工也應當據理力爭。
吹拉彈唱打球照相,這一般被認為是娛樂群眾,或美其名曰“增強職工凝聚力”。從修改后的工會法規定的基本職責而言,這是維護職工的精神文化娛樂權。各級工會干部都應當從維權的高度來理解以往工會工作的常規項目“吹拉彈唱打球照相”。所以,工會法確立工會的基本職責并非是要取消職工群眾性的文化娛樂活動,相反還要加強之。身體健康權是職工的基本人權,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義不容辭要維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權。值得一提的是“心理健康權”的問題。關于人的健康,在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標準,心理健康是一項重要的指標。像我國這樣的社會轉型時期,職工心理健康問題必須引起關注。筆者在新加坡考察發現,新加坡職工總會各級組織都設立了專職的“心理輔導員”。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的精神病患者高達1600萬人。可見,維護職工的心理健康權也是一項不容忽視的工作。總之,工會基本職責的確立不是限制了工會開展工作的內容,相反正是拓寬了工會工作的空間;工會維權的內容是豐富的。
三、履行基本職責轉變工作觀念
工會履行基本職責需要轉變既有的工作觀念。我們既有的工作觀念大多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甚至還有一些在上世紀中期形成的錯誤觀念的殘渣,工會干部由于過往政治上的打擊以扭曲的思維方式形成的觀念。總之是時代不同了,觀念必須轉變。不是說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工會工作之觀念都是錯誤的,而是說時代的變遷,工會工作的觀念必須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的要求,否則必將被職工拋棄。
(一)基本職責與兩個維護的關系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頒布實施,很多人情不自禁地問道:一個“基本職責”和“兩個維護”是怎樣的關系。提出這樣的置疑大體可能有兩個原因,一則是工會法對此表述不是很清楚,二則是心有余悸生怕再“犯錯誤”。
修改后的工會法第六條在這樣表述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從行文的邏輯上看,工會的基本職責和“兩個維護”是兩個獨立的規定。從語句邏輯而言,“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實際上是在闡述“兩個維護”和“一個職責”的關系。如果對照修改前后的工會法,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原來工會法第六條是這樣定的:“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的基本職責完全是新增加的內容,且加在了“兩個維護”之前。這就是說,修改后的工會法更強調的工會的“基本職責”。關于“兩個維護”的表述,修改后的工會法也在詞語上略加修改,表述為“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個變化,強調的是工會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性。對“兩個維護”表述進行句法分析,其語言邏輯似乎存在問題。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因為職工的合法權益從理論上分析應當是“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組成部分,所以在維護了“全國人民總體利益”之后,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就不需要維護了,因為“職工的合法權益”即被包括在了“全國人民總體利益”之中了。那么,如果一定把兩者區分開來表述,實際上也令人產生另外一個困惑,即全國人民總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兩者之間是不是完全不同兩個不同的問題呢?看來邏輯上的問題還比較嚴重。前邊用的是總體“利益”,后邊用的是合法“權益”,——利益和權益并非一致的概念。產生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筆者認為是“心有余悸”在作怪。工會歷史上遭到無情批判的所謂的錯誤無不是發生在這個問題上。這似乎成了一個哲學命題即局部和整體關系或稱部分和全部的關系。既往的思維方式其結論就是:局部要服從整體,部分要服從全部。豈不知“整體”是由各個“局部”構成的,全部也是由各個“部分”構成的。只看局部是不對的,但是沒有局部的整體實際上也是不存在的。這樣的語言邏輯和哲學的問題,在此不多贅述。我們更關心的“一個職責”和“兩個維護”的關系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其實早在中國工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就有了論述,當時講的是突出維護職能和兩個維護的關系。工會十三大報告指出“必須突出依法維權”,“明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與維護職工群眾具體利益的統一”。全總書記處書記李永海在《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的工會工作指導方針》一文中論述道:工會十三大報告“鮮明而突出地提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與維護職工群眾具體利益的統一。……法律是國家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是黨和國家的政策的法律表現形式。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賦予職工的權益,應該說就是維護了國家即人民的利益。”這樣的觀點,全國總工會時任主席尉健行也在不同的場合多次論述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就是維護法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所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就是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結論:“兩個維護”應當統一到一個“基本職責”上來。
論述這樣的命題,理論上是很簡單的,但是在政治上則是很難的。基于過往幾十年工會遭到批判的教訓,即便是職工和會員有期盼、工會干部有想法,政治的緊箍咒使人不敢觸及這樣的命題。修改后的工會法確立了工會的基本職責,這是歷史性的突破。由此,中國工會才實現了正本清源,真正可以成為職工自己的組織。全國人民的總體利益與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說是沒有任何矛盾的,“兩個維護”應當統一到一個“基本職責”上來。最近,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對浙江義烏市工會維權工作的批示,將在更大程度上解放工會干部的思想,批示精神是:要“在工會的領導下”建立起職工權益的維護的體制。按照這個批示的精神,工會第一次可以獨立領導職工的維權工作了。
(二)把工會工作的觀念轉變到法律上來
在以往,我們形成的工會工作的觀念是不斷地教育職工顧全大局奉獻自己理念。如: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八小時內拼命干八小時外做貢獻,活著干死了算等等,諸如此類。這些工作觀念,在毛澤東思想計劃經濟時代或許是正確的,因為那時候的職工是國家的職工“一生交給黨安排,黨叫干啥就干啥”;職工將自己無私奉獻給黨和國家,黨和國家也盡最大努力全面保障職工的一切,從生至死。現代社會是市場經濟社會,一切趨向市場化。所謂市場經濟的社會即利益經濟的社會,人們及各主體之間開始形成了全面的利益的交換關系,奉獻精神不再被尊崇了。所以,工會工作的觀念也必須隨之轉變,否則便使職工的利益及合法權益被出賣。市場經濟社會是利益交換的社會,更應當是法制的社會;因此,與市場經濟社會相適應的工會工作,也必須轉移到法律上來,教育職工依法履行勞動義務,同時也要理直氣壯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八小時內拼命干八小時外做貢獻,活著干死了算”,在現今的市場經濟社會,這是嚴重違法口號,是蔑視人權的表現。當今社會,勞動是謀生的手段,不是謀死的選擇;用人單位是勞動的場所,不是人口的屠宰場。所以,勞動雖然是人的體力和腦力的消耗,但是這與自殺尚不能相提并論。人權尤其是人的生存權,在當今世界被視為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所以,那種“拼命干死了算”的思想是必須糾正的。雖然這只是一個口號,但是這個口號是違反法律的,是一個無視人權的觀念。工會尤其不能有這樣的主張。工會對職工和會員的勞動態度的教育只能限定在法律范圍,即教育職工依法“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八小時內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就是好的職工。八小時外更不能做貢獻,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每周必須至少保障職工有連續24個小時的休息,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因工作需要,延長工時須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加班必須向職工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200%的勞動報酬,如果在節假日要求職工加班則必須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之300%的勞動報酬。可見,工會履行基本職責不但不能教化職工在八小時外“做貢獻”,還必須堅決維護職工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權,且應當在法定的最低標準的基礎上盡可能地為職工爭取更多的勞動報酬,——這是工會的“天職”。
還有一個觀念叫做“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從這樣的道理出發,要求職工首先要盡其所能為用人單位做好工作,只有用人單位發展了,有了盈利就會有職工的利益;如果沒有了用人單位的經濟發展和巨大的盈利,就不可能有職工的利益。這是我們工會多年來形成的一種共識的工作觀念,一般都是依據這個的道理來教化職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然而,這個貌似真理的觀念卻是一個荒謬絕倫的把戲。從自然的規律看,這完全是顛倒黑白的謬論。有道是:涓滴成河。涓涓溪流匯成了長江黃河,長江后浪推前浪滾滾東流直奔汪洋大海。所謂大河即大溝也,所謂小河即小溝也。水往低處流是自然的規律。可見,如果小河都沒有水了,大河何來水滿。反之,大河水滿又豈能回流小河?這道理應用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上,似乎應當是這樣的:只有把職工的利益滿足了,才能更好地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利潤。那種“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的謬論,實際上是對職工的要脅,是間接強迫勞動的表現。事實上,用人單位在職工創造了巨大的利潤以后,也未必能夠有任何的分紅。職工的利益從來都是經過斗爭才能得到,任何資方包括管理者無不是在追求最小的勞動支出獲得最大的利潤,至少在當今的中國的用人單位絕大多數是這樣的。職工的勞動報酬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即便是用人單位經營不善導致破產,也必須支付職工的一切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是否盈利是經營者的責任,而勞動者的勞動在是生產工作的過程中實際付出了的,任何一個用人單位都不是因為職工怠慢勞動而虧損,——即便是這樣其責任也在于管理者的無能。所以,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以其虧損為由而拒不支付職工的工資。那種“今天不拼命工作,明天就只能拼命找工作”的管理理念就更是反動的。在這個問題上,工會絕對不能與用人單位站在一個立場上。工會必須轉變既有的工作理念:教育職工依法完成工作,維護職工合理的勞動報酬。在用人單位的利益和職工的利益之間,工會應當站在職工的立場上,當用人單位獲得更大的利潤的時候為職工爭取更多的收益,在用人單位虧損的時候維護職工合法的收益。
結束語
總之,修改后的工會法確立了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即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個基本職責要求工會必須站在職工的立場上,一切工作都應當以此為出發點,在職工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之后,其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障。工會就是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自己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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