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勇 ]——(2005-10-24) / 已閱45708次
(一) 中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從目前中國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筆者認為,上個世紀 90年代所實行的商法本土化是比較成功的。主要原因是當時的立法機關在進行商法本土化的過程中特別注意中國社會本身的特殊性,即它的政治、經濟條件以及現代社會生產和生活活動的特征;這些特征主要表現為:(1)中國不可避免地要受它所處區域的政治和法律的影響,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與香港、澳門、臺灣及東南亞地區的商業和經濟交往不斷增加,這些區域的商業法律愈來愈多地滲透和影響著中國大陸相關方面的法律領域。(2)由于靠近香港地區,在商業交往中,一般來說,中國大陸的商法受香港地區商法的影響極大,比如在銀行、票據和外貿等方面;(3)中國地處亞太地區,與日本、新加坡、韓國和泰國等經濟貿易往來也日益擴大。鑒于上述中國所具有的特點;中國的立法機關在商法本土化的過程中予以高度的重視,并參照這些地區和國家的商業法律,借鑒它們的商事立法經驗,從中國實際出發,建立起一個較完善的商業法律架構。
(二) 對民法典編纂的影響
進入新世紀的中國,盡快編纂出臺民法典,乃是依法治國之需,順應時勢之舉。民商分合之爭,只是法律編纂技術問題,不應影響民法典的編纂。這是因為民法典的編纂與中國商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之間并不矛盾。民法與商法同屬于私法,他們之間客觀存在著一般私法上的共性。在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的價值觀上不無相通之處。編纂民法典,把民事契約和商事契約等共性內容放在一起,也未嘗不可。但這并不影響各自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立部門法地位。中國不少學者認為,我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眾多的法律部門構成的,商事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14]商法是與民法并列的,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15]無論是從歷史還是從現實的視角,還是從理論和實踐的層面,我們都不難看出這兩大私法部門之間客觀存在的差別。這些差別會在歷史成因、對象、原則、價值、范圍以及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等諸多層面上展現出來。
(三) 對市場交易實踐的影響
發展市場經濟,以求市場主體必須作為獨立的、能動的、自由的主體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且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的成熟程度往往取決于市場主體度。培育商法理念,增強人們自由、平等和公平競爭的觀念,把人們從等級、地位、身份、特權等封建桎梏中解放出來,使獨立自主、地位平等、個性得到全面發展的人進入市場參與競爭。讓市場主體完全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實施自主的經濟行為,達到鼓勵商品交易.促進貿易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并且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公共權力的對經濟關系的不當干預,從而有力地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可見,商法的效率優先于安全、自由與平等并重、誠信與守法并用理念所培育的市場主體的獨立、自主意識程度越高,市場經濟發展也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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