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立明 ]——(2005-10-26) / 已閱18734次
第二類是“打擦邊球”,這種侵害程度存在著故意,但規模影響不很大。如有的餐館直接以“五環”、“奧運”作為菜名,有的企業則利用奧運主題進行產品促銷或命名房地產的開發項目。
這兩類都屬于國際奧委會近年嚴厲打擊的“隱形市場”,也就是未經授權卻巧立名目地變相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為自己謀取商業利益。
第三類則是利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進行有組織的和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商業利益,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譬如,某房地產開發商的樓盤廣告稱“零距離看奧運”,而事實上,其樓盤跟奧運村風馬牛不相及;某卷煙廠的廣告稱“奧運時刻,我心飛翔”,這與無煙奧運的宗旨根本就是背道而馳的;某食品公司打出“吃在xx,共迎奧運”的廣告,印制在其火腿腸的外包裝上―――等等。甚至還有許多名目繁多、面向青少年的,與體育和奧林匹克運動無關的教材或輔導材料,也有適用“奧林匹克”字樣或者“五環”標志的。
這些都是十分明顯的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行為。就奧林匹克標志對于權力人的特殊重要價值而言,許可他人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商業性使用是本條例中權力人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果未經授權者無償使用這些標志的行為不受追究和制裁,那么對于繳納使用費用合法使用上述標志的使用者來說,是一種很大的不公正待遇,奧運會乃至整個奧林匹克運動也將因此最終失去商業支持,權利人也將失信于商業合作者和整個社會。
因此,我國奧委會有在中國領土上保護其名稱不受非法使用的責任與義務。
四、以立法措施加強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申辦城市的要求
國際奧委會對奧運會主辦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將與奧林匹克、奧運會、奧運等專有名稱和使用這些專有名稱的社會活動、出版物等歸為國際奧委會的署名資產;將奧運會申辦機構使用的標志和其他創作成果最終收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對“奧運會舉辦城市名稱+年份”(如“北京2008”)和其他足以令人認為與奧運會直接有關的標志,也提出了比照商標進行注冊保護的要求。另外,在保護時限上,國際奧委會要求對奧林匹克標志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永久保護。
2、我國履行對國際奧委會承諾采取的立法舉措
北京奧申委在《申辦報告》中,就對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做出了相應承諾:“中國立法機構和政府將根據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頒布保護國際奧委會權益的法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根據國務院的要求,代表中國政府專門就此做出了明確、具體的承諾:“中國政府還將根據需要有針對性地專門為2008年奧運會以及奧林匹克標志制定有關法規。”
為了實現申奧時的承諾,也為了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及相關權益,從2001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開始實施《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但是,由于侵權行為的多樣性,以及地域上的廣泛性,所以需要國務院頒布全國性的保護法規。
2002年4月1日,由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頒布施行。為保護奧林匹克標志而制定和實施國家法令法規,在世界各國中是不多見的,這充分體現了我國要辦好奧運會的決心,充分說明中國政府是非常負責任的政府,進一步樹立了中國政府守信用的國際形象。
該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給予了保護,在世界范圍內都可以說是比較高的,執法的手段和力度也比較大,能夠充分有效地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及奧運會贊助商的利益,保障北京奧運會的順利進行。國務院頒布本條例,是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承諾,加強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最重要的措施、最積極的步驟,也是辦好奧運會的重要保障,其意義非常重要。
3、我國已經形成了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關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7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6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印發的規范性、指導性文件12件。經過3年多的努力,以《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為核心的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已經初步形成體系。
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多重的法律保護提供了依據。奧林匹克標志成為中國法下一項權利人可以自愿選擇現有知識產權法對同一權利客體進行多重保護的權利。由此,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作為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之一,完全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五、從源頭上抓保護——尊重奧運、尊重知識
作為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之一,北京奧組委已經積極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了各種奧林匹克標志。為其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為有效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有關部門還建立了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投訴中心和信息系統,建立打擊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行為的快速反應機制,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這些措施是有道理的,但是還遠遠不夠,因為有相當多的中國人,尚缺少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尊重以及對法律的敬畏,這也是阻礙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原因。
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識。尊重知識包含對人,特別是對那些從事知識創造的人的價值的尊重。打擊假冒侵權,曾一度成為一些人理解的知識產權的全部內容,而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人、尊重知識、鼓勵創造。同時,知識產權保護的又一前提條件是對法律的敬畏。在一個國家沒有建立起普遍的對法律的敬畏情況下,所謂尊重知識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們最為重要、最花氣力的是需要全體國民遵守法律、服從法律,并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
之所以我們身邊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侵權事件屢屢出現,屢禁不止,根本原因是知識產權保護所倡導、所追求的尊重知識、鼓勵創造的目標,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所要求的對法律的遵守和服從并沒有得到很好落實。
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是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要求,確保國際奧委會和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已成為辦好現代奧運會重要的前提條件和基本保障。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現了國際社會發展潮流中對人的尊重和對法治的要求。
六、結語——任重而道遠
要做好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履行我們鄭重的承諾,我們還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一方面我們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各種違法行為;同時還要廣泛宣傳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有關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意識。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切切實實地履行對奧林匹克運動作出的鄭重承諾,把2008年北京奧運會辦成一個嚴格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運動會,讓輝煌的2008年北京奧運會永載奧運史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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