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閱33740次
第三,確立罰金制度。對濫用管轄異議權的行為直接予以經濟制裁,是對之進行規制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具體方法可以比照我國民訴法第104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民事訴訟作為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權利的過程,它本質上要求將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并同時要求考慮分配效率。民事管轄異議權制度的設立及其運行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學》,第59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2]劉家興:《民事訴訟法學》,第119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3]王福華:《民事管轄權爭議解決機制研究》,第5頁,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1年會(西安)會議交流論文。
[4]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第323-332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5]王亞新:《日本民事訴訟中的憲法性保障和民事審判權》,載《社會變革中的民事訴訟》,第255頁,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6]張衛平:《論我國法院體制的非行政化》,《法商研究》2001(3)。
[7]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323-332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8]陳桂明:《程序公正與程序規則》,第3頁,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9]劉璐、高言:《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評析》,第119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10]王亞新:《日本民事訴訟中的憲法性保障和民事審判權》,載《社會變革中的民事訴訟》,第256頁,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11]鄔林毅:《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思考》,《法律適用》2002(10)。
[12]石金平、趙維華:《當前經濟審判管轄權異議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法律適用》2001(3)。
[13]張曉薇、陳剛:《濫用訴訟權利行為的法律規制》,《比較民事訴訟法》2001-2002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4]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上冊),第128頁,北京:中信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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