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鴻君 ]——(2005-10-31) / 已閱12303次
顧客在商家經營場所停車場內被盜機動車相關問題探討(初稿)
周鴻君
【內容摘要】:本文筆者通過一個課堂案例引出對顧客在商家經營場所停車場內被盜車輛相關問題的思考、分析和探討。試圖分別從“商家設立停車場的行為實質目的及其行為本質”、“商家設立停車場及顧客停車行為的法律意義”、“商家不是有償看管和保護駕車顧客的機動車時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看待相關歸責問題”等方面進行個人觀點的闡述。最后針對當前我國及世界實際提出我國應當“適應市場經濟機制和國際貿易規則要求,建立成熟遠見的相關法律制度,更好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要約、承諾、配套服務、歸責、社交客人判例規則
一、案情介紹
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到一酒家消費,在被告某停車場保安員韋某的引導下,停放在被告停車場。之后,原告進入該酒家用餐消費。用餐完畢,原告到被告停車場取車時,發現小轎車被盜,原告即報警。后沒能找回被盜小轎車。原告訴致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因小轎車被盜的損失及承擔訴訟費用。
二、商家設立停車場的行為實質目的及其行為的本質
隨著國民收入的不斷增加、百姓手中富余的機動資金越來越多,以及中國加入WTO后相關關稅的下調節等因素構成的市場環境促使了中國老百姓不僅僅滿足于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追求高的生活質量。其中,近些年來中國購車的火爆場面便是很好的證明。這有《中國證券報》的數據為證:“從2001年突然啟動開始,中國汽車市場產銷量的飆升,讓全世界為之震驚。2002年中國汽車總產量325.12萬輛,銷量324.18萬輛,分別比2001年增加38.49%和36.65%。2003年進一步增加到產量444.37萬輛,銷量439.08萬輛;分別比2002年又增加35.2%和34.21%。在最為引人注目的轎車市場,其2003年的產銷量分別為201.89萬輛和197.16萬輛,比2002年增加83.25%和75.28%!
現在,中國大地隨著汽車普及率越來越高,其代步工具的作用愈加體現,更多的個人和家庭選擇了或者正準備步入有車一族。一項關于汽車擁有率及購買意向的全球互聯網調查顯示,在亞太區、歐洲和美國28個市場中,中國香港、中國內地及新加坡互聯網網民汽車擁有率為全球最低。盡管如此,在未來一年汽車購買意向方面,卻有30%的亞洲受訪者表示未來一年內有購車打算,其中中國網民的購車愿望最為強烈。(1)
以上是對我國當前機動車用戶數量不斷增加、普及率越來越高的分析及我國今后機動車將逐漸成為國民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之一的推定。
有車一族在選擇商家時,必然會考慮在其消費過過程中,車能不能停、安不安全的問題,這也是旅客考慮選擇這家或那一家商家進行消費的關鍵考慮問題之一。此類情況的出現促使了以商店、酒家、游店等為代表的服務業紛紛通過為顧客提供停車場所吸引有車一族。因此,筆者認為,這些商家以吸引顧客到自己經營場所消費為目的為顧客提供停車場所的服務,不論其是否另外收取費用,均應屬于、或應視為商家為駕車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顧客提供的配套服務之一。因為這在商家服務的計劃或應有計劃之內。
三、商家設立停車場及顧客停車行為的法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指出“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的發出是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是一種當事人準備交易的過程中的表達某種意愿的事實行為,其內容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文案例中,商家為了招攬顧客到其經營場所進行消費而設立相應停車場,并提供了保安看管。這是商家以其相應行為作出的一種吸引駕車顧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廣告,是商家向不特定駕車顧客發出的一種要約。它向顧客表明的內容為:商家可以為在其經營場所內消費的顧客提供停車場所并有保安進行看管,以使顧客放心、舒暢地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消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同時規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本文案例中,駕車顧客在接受到商家商家發出的可以向其提供停車場所并有人看管的要約后,基于對商家所做要約的意思及對商家的信任,將其所駕馭的機動車停放在該商家提供的停車場所中并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了消費的行為即為駕車顧客對商家發出的要約的承諾。至此,商家作為要約人便應受其發出的要約的內容所表示的意思的約束,在駕車顧客在其經營場所消費期間對顧客停放在停車場內的機動車負有看管和保護的義務,此義務是商家消費合同的一部分、一項合同條款,而是附隨義務,是商家消費合同中應有之意!盁o償停車免費保管”是以消費者到該商家消費為前提條件的,實質上商家已將保管車輛的成本或費用計入了消費者所支出的費用中!盁o償停車免費保管”是商家提供給消費者的一項配套服務,本質上是有償商業行為。
對于相關問題,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健雄認為:“作為車主將車置于賓館當中進行保管 應該確定是一個保管合同關系。不能以價值就是收費的多寡來判定他們實際完成的行為來看,應該來講可以推定出具有保管的意識表示,同時也實現了把保管物交給保管人支配控制之下。他將汽車交給商家經營者的控制之下、應該可以控制之下、在它范圍內,而且他作為住店顧客,應當來講,商家也提供了這樣一個延伸服務,我們不能說我只是提供場地,不收場地使用費。我們判定一個法律關系應當是抓住它的實質,應當是形成一個保管的法律關系”。
本人認為,作為一種有異于完全保管合同的行為,本案及類似的案件的歸責不應完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保管合同歸責規則的規定,而應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采取有利于消費者一方的歸責方法,適用有償保管合同相關歸責原則。當然,如果商家通過能讓所有在其經營場所消費的顧客都了解得到的方式明確表示其不對停放在其所提供停車場所內的車輛提供看管和保護,此時,可根據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顧客機動車在其停車場出現失損時免除商家的法律責任。否則就應從保護作為相對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角度出發,應作對賓館不利的解釋,視商家無條件接受該默示條款、承擔相應法律義務。
四、商家不是有償看管和保護駕車顧客的機動車時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相關歸責問題
以上分析是從推定商家與駕車顧客之間存在有償的看管和保護機動車的前提出發所作的分析。現在,筆者將試圖結合美國侵權法相關理論與判例來分析當商家不是有償看管和保護駕車顧客的機動車時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相關歸責問題。
美國圣瑪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文森特•R•約翰遜曾指出:普通法上有關過失原則第二項主要抗辯,就是自愿承擔風險。自愿承擔風險存在于:某(a)意識到某種危險的存在、(b)自愿地選擇去面對此項危險、并且(c)表明免除另一方的注意義務。這種可以完全解除另一方責任的抗辯,在普通法上不僅可以在過失案件中提出,而且也可在屬于嚴重不負責任和嚴格責任的訴訟中提出。(2)
在美國,有“社交客人”判例規則。主要內容為,停車分為邀請停車和允許兩種。
1、如果泊車者是應停車場所有者邀請來到停車場所有者不動產處,則停車場所有者對客人停放在其停車場內的車輛負有看管與保護的義務,當相關機動車輛遭受到損害或被盜時,客人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停車場所有者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2、 如果泊車者是為了造訪鄰居家或到附近辦事而請求停車場所有者為其提供停車場,停車場所有者出于友好允許其暫時借用相關車位時,則停車場所有者對該車不負看管與保護義務,當權益遭受第三人侵犯時,主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以上是對美國侵權法相關理論與判例在商家不是有償看管和保護駕車顧客的機動車時的情況下相關歸責問題的處理介紹。本人非常同意上述理論與作法,并認為對我國相關法律應當具有好的借鑒作用。
五、適應市場經濟機制和國際貿易規則要求,建立成熟的相關法律制度,更好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目前很多商家對顧客的車輛保管,既不登記停放車輛的車牌,也不向顧客發放停車憑證或保管憑證,即不需任何憑證就可以取車,僅從這一點就可以說明相關商家對保管車輛的停取缺乏必要的、完善的管理措施,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顧客車輛被盜的風險,因此商家要正視這種交易習慣存在的風險,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慢慢地改變這種交易習慣,減少經營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和國際貿易規則的日趨成熟,默示承諾在訂立商事合同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容忽視。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的制約,一直主張民商合一,對商事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默示承諾一般持否定態度,仍延續著民法中的通常作法,未形成一定的規則。這與我國正在全面進行的經濟轉型是相背的,它不利于交易的快捷及安全。(3)
在我國當前特殊的法律環境下,不可能很快就能立出一部符合市場經濟機制和國際貿易規則的法律來。為了使法律不過于落后于現狀需求,有必要在相應的、必要的范圍內加強“國家對私法主體的自治采取適當的干預”:“這是由于私法主體的自治的局限性所決定的。私法主體的是自己利益的最大追求者,但是,私法主體很難或者不能關注到他人利益的存在,并且,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同時,也有可能以損害他人與社會利益為代價。利益是自私的最佳促動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私法主體的具體情形有所不同,實力有大小,強弱有區別,如果不分大小,強弱的差別,會造成強者對弱者的專制。為了最大的追求自己的私利,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損害他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情形發生,甚至在有些場合,以損害他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為代價來獲得自己的私利的發展。雖然,社會是由每個人的個人利益所組成的,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時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所謂“小河有水河滿,小河無水大河干”就如斯言。但是,私人利益作為個人利益也會與作為整體的國家利益相沖突,如私人利益具有短視性不能很好的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平衡增長。所有這些的情況的出現,都不利于社會的良好的競爭秩序的形成,最終也會損害私法自治的功能實現,所以,國家必須對私法自治外的異,F象進行干預,來維護與引導私法主體的更好的自治!保4)
【參考資料】:
(1)齊雁冰:《中國城市家庭汽車擁有率7% 網民購車愿望最強》,北京青年報,2005年4月2日;
(2)[美]文森特•R•約翰遜著、趙秀文等譯:《美國侵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9頁
(3)周生軍:《淺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諾》
(4)許中緣:《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再認識——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專題研究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