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諶愛群 ]——(2005-11-3) / 已閱50459次
4、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算方法。
我國理論界和司法界提出了許多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限定法(規(guī)定起點數和上限額法)、參照法(參照當事人經濟情況確定法)、限定最高額法(具體案件限度法)、綜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采用的斟酌法(酌定分析諸因素法)等。
酌定分析諸因素法,是指法院根據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的性質、種類、程度、社會影響面的大小等情況,對這些因素其進行分析,并綜合考慮受害人為恢復正常的精神生活所需要的實際,然后再依據說需要的費用,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這種評算方法是法官在實際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對案件的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本身就具有太大的彈性,如果法官素質不高,濫用該權利,就會使我們的法制建設受到損害,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作為其表現之一的酌定分析諸因素法同樣的彈性太大,不利于權利的保護。同時,任何事物存在就必定有其合理的地方,酌定分析諸因素法的存在有著它顯然的優(yōu)勢,它可以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從而對受害人做出相對公正公平的賠償。在目前我國的司法并不完善的情況下,依筆者之見,認為應該在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相關立法中確定以酌定分析諸因素法為主,其它評算方法為輔,最大限度地補償和撫慰受害人。
本文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計算提出幾點看法,希望有助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完善期望在司法實踐中,立法能更加成熟,執(zhí)法能更加明確具體,更好的保護精神損害人的合法權益。
姓名:諶愛群
電話:13421787197
參考文獻:
[1]劉定華 屈茂輝:《民法學》,第577-582頁
[2]楊立新:《民商法評論》,第6頁
[3]楊立新:《侵權法論》,第671-698頁
[4]楊立新:《民商法評論》,2003年6月3日,第6頁
[5]江夢榕;《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探討》,第4頁
[6]關今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與評算》,第165頁
[7]江夢榕:《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探討》,第4頁
[8]王伯庭 陳伯誠 王輝:《民商事重點難點問題解析與適用》,第341-3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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