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 竽 ]——(2005-11-3) / 已閱20914次
社區矯正行刑方式觀探微
孫竽1, 宋立軍2
(1.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江蘇 鎮江 212003 2.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江蘇 蘇州 215006)
內容摘要:在我國,將社區矯正視為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但是從長遠看,這種觀點是非常有害的。因而有必要對其進行反思。社區矯正性質應定位為:在社區中實行的,采用社會工作方法對矯正對象進行的矯正活動。
關鍵詞:非監禁刑 社區矯正 行刑方式 社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對社區矯正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這是目前最權威的概念。有人認為,這個概念是一個表述比較準確、內容比較全面,并且考慮了國際社會的做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比較恰當地體現了社區矯正措施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特點。[1] 但是,該概念關于社區矯正是一種行刑方式的觀點,卻值得商榷。
一、 “行刑”與“矯正” 概念混同,是社區矯正行刑觀產生的直接原因
按照罪犯是否被監禁來劃分,“刑”可以分為“監禁刑”和“非監禁刑”。目前從我國刑法體系看,非監禁刑有死刑(立即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而暫予監外執行,只是監禁刑的一種
變通,不應歸為“非監禁刑”的范圍。“行刑”也就是執行刑罰,有“罰”的意思在里面。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來說,對他進行“監禁”,就是行刑。如果不引進“矯正”這個概念,行刑當然可以采用模糊概念,即懲罰加教育。但是一旦引入“矯正”,就不同了。因為“矯正”更多意味著一種技術性的方法,因而不能把矯正與教育劃等號。如矯正之中藥物治療的方法,無論如何也不屬于教育的范疇。因而,我認為監禁期間既有“罰”又有“矯正”,執行“刑罰”的部分就是“行刑”。而監禁刑中只有“監禁才是罰”,其他的措施都是矯正。非監禁刑中也有“罰”,有的罰了后不需矯正,如單處罰金。有的既要“罰”又要“矯正”,二者不能混同。如剝奪政治權利,禁止行使政治權利是罰,其余就是矯正。在日本,“矯正”是作為“行刑”的上位概念使用的。其矯正機構包括行刑機構和非行刑機構。[2]在早期的行刑中沒有矯正這個概念的。矯正的概念是由實證刑法學派的創始人菲利提出的,其矯正概念來自于治療。[3] 矯正與行刑的區別主要在于,行刑側重于懲罰,而矯正側重于幫助和指導。要說清這個問題,還有必要說說“矯正”這個詞。“矯正”在英文中是“correction”,意思是“使正確或更好”。而漢語中的“矯”與矯正有關系的意思有5種——古代一種揉箭使直的箝子;使彎曲的物體變直;糾正、匡正;抑制;勉勵。其實“矯正”最早是醫學概念,如“牙齒矯正”、“語言矯正”等,這是它的原有之意。后來這個詞才引用到社會學領域。 “牙齒矯正”、“語言矯正”并不是懲罰牙齒和語言。同理,社區矯正也不是對罪犯進行懲罰。
從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工作試點情況看,社區矯正對象并非都是行刑對象,例如,宣告緩刑和裁定假釋對象就不屬行刑對象。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較輕刑罰的罪犯,鑒于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深、對社會危害較小,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適用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刑罰制度與行刑是否為同一概念呢?我認為二者是不同的。從刑罰的實踐看,緩刑應是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緩刑實際上是緩行刑,即定罪判刑卻暫不執行。還有一種是緩判刑,即指對可能判處短期自由刑的,定罪但暫不判刑。[4] 也就是說,緩刑就是不行刑。因而將緩刑對象視為行刑對象是不恰當的。我們只能說,緩刑對象是罪犯,但不服刑。并且,這種緩期執行,并不排除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的可能性。這無疑從邏輯上證明了緩刑并不是行刑的一種方式。此外,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該法條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在罪犯緩刑期間,公安機關只有考察權,而不是行刑權;二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即這種情況下,當然不執行原判的刑罰。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也不會將曾判緩刑的罪犯的再犯罪認定為一般累犯。瑞士的緩刑制度是這樣規定的:“緩期執行有2到5年的考驗期。此外,法官還可以對緩期執行者附加監督條件,提出在緩刑考驗期犯罪人必須遵守的與其行為有關的要求。這些要求必須是確實有助于犯罪人避免再犯,可以指導犯罪人回歸社會,而不應當是對犯罪人罪行的報應或變換的刑罰”[5] 1982年12月6日瑞士聯邦法院(Bundesgericht)的一個判決就曾經認定這樣的“要求”是不合適的。該案中,下級法院判令一位冒充顧客進商店行竊的婦女12日監禁刑,但緩期執行,其要求是該婦女在伯爾尼的一家醫院無償工作12日。聯邦法院認為,該要求不足以發揮取代短期監禁刑的功能。在該案中,按照聯邦法院的觀點來看,下級法院對該婦女緩期執行的“要求”與她所犯之罪沒有任何關系,因而對其回歸社會不可能產生任何積極意義。因為把履行一定勞動義務作為犯罪人因所犯之罪而應當受到的刑事處罰,這是沒道理的。因此,聯邦法院認為前述對那位婦女的判決是不合適的。[6]這顯然排除了刑罰的適用。臺灣學者林山田在論及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時指出:為了犯人再社會化的需要,有時刑罰可低于罪責相稱的程度,或者以緩刑等手段來避免刑罰的宣告或執行。[7]從被稱為緩刑之父的美國人約翰·奧古士塔斯(John Augustus)在當初設立緩刑制度的情況看,緩刑也并非是行刑的方式。[8]
再看被裁定假釋的。從字面上去理解,假釋就是“假的釋放”。假釋是指對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從功能上看,假釋具有減刑的一切功能。[9]根據刑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罪犯被假釋后,公安機關只具有監督權,不具有行刑權。另外,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該法條很明確地指出,執行主刑與不執行主刑的界限——假釋之日。既然主刑不執行了,那么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從假釋之日起就不應該屬于刑罰執行的對象了。不過,假釋和緩刑一樣,法律也保留了在特定情況下對其執行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假釋同樣是相對于實際執行來說的。
《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規定,“采用非監禁措施應成為向非刑罰化和非刑罪化方向努力的一部分,而不得干預或延誤此目的進行的努力。”[10]其目的也是防止將非監禁措施行刑化,毫無疑問,將社區矯正行刑化的觀念恰恰“干預或延誤”了非監禁措施非刑罰化的努力。
二、沒有真正領悟社區矯正的內涵,導致社區矯正性質定位欠科學
社區矯正對于我國來說,無疑屬于“泊來品”,我們本應對外國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全面而客觀地考察,尤其是對它的概念內涵要有科學地把握,不能簡單地把“社區矯正”這個新名詞作為對 “五種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的代名詞,更不能將在本質上與監獄工作不作區分。因而,我們有必要對中外社區矯正概念,特別是我國和美國的社區矯正概念進行比較分析。
讓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美國的社區矯正概念。
社區矯正(Community corrections)可以定義為:它是為預防犯罪而設計的相互關聯的一系列項目(programs),它旨在允許犯了罪的人進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 themselves),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機會,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建設諸如中途住所(Halfway houses )、日報告中心(Day Reporting Centers)、半歸家(Halfback houses)等社區矯正的環境設施(facilities),集中針對罪犯的不同需求,進行多種形式的規勸和建議(counseling)。日常的矯正項目包括:教育和職業訓練、毒品和酒精治療、暴怒的處理和沖突的解決,當然不僅限于這些項目。此外,社區矯正也可以緩解(remedy)監獄過于擁擠的矛盾。例如:罪犯在監獄服滿一定刑期后,州假釋委員會就會下達假釋令,讓他們參加矯正項目,作為對監禁的變通方法(alternatives to incarceration)。
社區矯正的觀念是一種理性的思維。首先,從廣義上說,要弄清通常與犯罪有關聯的主要因素。例如,與教育程度、濫用毒品、職業情況等有什么關系。其次,社區項目的設立,也是緊緊圍繞這些主要因素的構成來建構的。再次,無論是緩刑罪犯還是假釋罪犯,都被安置在這些設施中,而其中許多情況下是來自法庭或者假釋委員會的特殊指令。也就是說,他們應受處遇的類型和數量都是明確的。最后,社區矯正的期望結果將是確定的。通過完成對矯正項目的實施,罪犯將不再有繼續犯罪的行為,這樣也就減少了犯罪。
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證矯正的有效性,必須對社區矯正設施進行評估和測量,要確定其對罪犯(例如再犯率)和社會(例如犯罪率)到底有多大的影響。社區矯正設施的成功,唯一取決于組織的控制策略和項目被執行的方式。進一步講,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必須對他們提供的服務負責。在一定程度上,社區矯正意味著,聘用高素質的職員,進行服務行為的評估,還要取得成果。
社區矯正設施的百分百有效當然是最理想的,盡管從研究結果看,有的州實現了。但是,要想全國都做到,恐怕要花費許多年去研究。然而,這畢竟可以說明罪犯在這種處遇方式中得益。相反地,聯邦統計數據表明,監獄內的罪犯絕大多數都是多次犯罪者,超過60%的緩刑和假釋犯很可能重新犯罪。因而,當今社會急需社區矯正。[11]
該概念沒有采取絕對化的定義方式闡述,而是用商討的語氣,給別人以充分的話語權。這是社會科學的特點決定的,這有利于社會科學的不斷創新和發展。相反,概念過于權威,是件很可怕的事情。由此我們方能理解,為什么美國各州社區矯正方式不是“大一統”。[12]它還明確了社區矯正的目標——“旨在允許犯了罪的人進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 themselves) ,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機會,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把“重新改善自我”放在首要的位置,“提供機會”只是輔助的作用。它還解釋了什么樣的思維是“理性的思維”,并且指出社區矯正的具體項目和技術方案。
這個概念給我們的印象是,社區矯正的確不同于監禁矯正,但它又不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方式。實際上,在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監禁矯正也貫穿著同樣的“理性思維”。不同的是工作方法,社區矯正由于地域環境的優勢,更利于借助社會工作的方法來矯正罪犯。
再來分析我國的社區矯正概念。姑且不說該概念犯了循環定義的錯誤。主要看它是否將社區矯正工作與監獄工作作了明確區分。第一,“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二者的區別在于一個是關著,一個是在社會上,這只是形式的不同而矣。第二,“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專門機關當然不同。但監獄要不要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呢?第三,“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這同監獄要達到目標是相同的。這里還有一個自相矛盾之處。社區矯正對象已經在社會上了,怎么又講“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呢?特別是宣告緩刑的,根本不存在“順利回歸社會”的問題。當然似乎可以表述為,“促進其成功社會化”。這一點是監獄目前很難做得好的。許多人之所以犯罪,最根本的,就是社會化的過程中出了偏差,其社會化是不成功的。比如,青少年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當然這樣的表述也值得進一步推敲。但最起碼反映出社區矯正工作與監獄工作的不同來。
對某省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調研中發現,社區矯正工作所用的表簿冊與監獄所使用的表簿冊如出一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竟然會把 “生病”的矯正對象抬到公益勞動現場,看別的矯正對象勞動,令其體驗勞動的意義。為什么會出現這么多怪現象?與目前的社區矯正概念灌輸給我們的理念有無關系呢?
在設計社區矯正時,我們更多地強調行刑觀。這是重刑主義在作崇,也反映出一種對矯正對象的敵視態度。社區內的罪犯是危險分子,當然必須使用相當于監禁的手段才行。我們民族向來缺少人文精神,人們總認為罪犯是“惡人”,要以惡制惡,這才是對“善人”的善。然而他們中一些人或者說絕大多數人只是做了惡事的“善人”,同我們無異。況且,對于他們的犯罪,我們的政府、我們社區的每一個成員有沒有責任呢?我們對他的犯罪當然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那么我們就有責任幫助他“重新改善自我”。在一些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理解到,作為刑事政策基礎的人道主義,并不是具有同情心的個別人的理想主義的事情,而是整個社會對犯罪所負的責任問題,對違法者的關心并不是恩惠和憐憫,而是福利國家具有強制性的任務。[13]
我們在對他們矯正時,所采用的是社會工作方法。社會工作三大基本方法是: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14]
首先,社區矯正與社會個案工作。社區矯正歸根到底是對活生生的個人進行矯正,對每一個對象的矯正都屬于個案,都不可避免地運用社會個案工作方法。鮑爾(Swithun Bower)在他1994年發表的《社會個案工作的性質和定義》一文中認為:“社會個案工作是一種藝術,這種藝術是以人類有關的科學知識和專業技能為依據,而對人提供協助,協助個人發揮其潛能,以促進個人適應其全部或部分之環境”[15]漢密爾頓則認為,社會個案工作是客觀地處理實務,提供咨詢,用以激發和保持案主心理能力的方式,“也就是說,在服務進行時,必須主動地讓案主參與解決其所面臨的困難”。[16]社區矯正工作中對個體對象的矯正,正是屬于社會個案工作的范疇。
其次,社區矯正與社會團體工作。任何個人都是以參加某一團體的形式得以生存和發展。因而,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也需要社會團體的廣泛參與和行動,即通過團體的協助來改變個人的行為,提高社會適應能力。團體工作的功能有以下幾個方面:影響個人發生轉變;通過個人之間的互助合作,培養社會責任感,實現自我價值;傳授知識;學習正確扮演社會角色;宣泄情緒;發展社交技巧。[17]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就其團體工作應發揮的作用而言,無外乎上面的六個方面。因而,我們說社區矯正是社會團體工作的一部分。
再次,社區矯正與社區工作。社區工作與社會團體工作有其關聯的一面,如果將社區看成是一個大的社團也未嘗不可。但是,二者也是有區別的。社會團體工作是以個人、家庭和團體為服務對象,而社區工作以整個社區及生活在社區中的居民為服務對象。社區工作的內容和方法更多地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來解決個案工作和社會團體工作所不易解決的問題。社區矯正對象被置于社區中,他的個人發展前景,取決于社區自身建設的優劣。社區矯正自然就成為社區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社區矯正的目標是通過社區建設來改善矯正對象與其他社區成員的關系,培養居民自助、互助和自決精神,不斷增進社區的凝聚力和居民的歸屬感。
綜上所述,在我們還不能為社區矯正提出科學概念時,暫且表述為,社區矯正不是行刑方式,而是綜合運用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社會工作方法,協助矯正對象這一特殊群體“重新自我改善”的社會活動。其作用是:聯合所有的社會力量,幫助被矯正對象恢復家庭聯系,獲得就業和受教育的機會,找到自己在社會上的合適位置,進而從根本上減少重新犯罪的危險。[18]
三、過分強調國家強制力作用,是社區矯正行刑觀產生的社會因素
長期以來,我們在國家治理中,特別是在對待罪犯的態度上,更傾向于國家強制力的發揮甚至是非法擴張,因而經常忽視社區的影響力,忽視被矯正對象自我修正能力。從社區矯正工作依托社區,助人自助的特點看,這項工作涉及到三方——國家、社區和罪犯,這三方缺一不可。而后兩者的態度和行動是社區矯正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關鍵。
刑罰無疑是國家代表社會對犯罪作出的最嚴厲的正式反應,而來自社會道德的譴責、被害人和社區的反應、親友的疏離、輿論的批評、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壓力,等等,則是社會對犯罪作出的非正式反應方式。[19]因而,把社區矯正作為行刑方式,就會傾向于單向強制,即國家動用強制力,或者社區以國家強制力的名義懲罰管理罪犯。如果將其作為一種社會工作方法,那么自然要講求雙向互動。這里的雙向是“社區與罪犯”,作為強制力的國家公權力部分,此時只是一種消極力量,以旁觀者的姿態出現。只有在社區矯正不成功時,才可能介入。
社區矯正存在的基礎是社區,沒有社區就沒有社區矯正。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20]作為社區矯正的物質載體,社區有其自身的諸多優勢,如:合理的地域管轄范圍、適當數量的人口、豐富的資源、較強的人際親合力等。社區矯正要充分利用這些獨有的資源,促進社區被矯正對象與其他社區成員的良性互動。[21]因而,社區建設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區矯正工作的效果。從社區功能看,社區應“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整合社區功能,發展社區事業,改善社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把社區與整個國家的社會生活合為一體,從而通過社區建設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22]從這個意義上說,社區矯正機關不能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唱主角,只能是導演的角色。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有五條:(1)以人為本、服務居民;(2)資源共享、共駐共建;(3)責權統一、管理有序;(4)擴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漸進。[23]其中,居民自治是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從社區的自治特點來看,社區沒有刑罰執行職能。相反,社區卻能通過各種社會工作方法,通過自治的力量,使矯正對象在社區中找到歸屬感、自尊心和自信心。從這一點看,社區更多的職責是創造一個適合于矯正對象生活發展的環境,保證矯正對象能在良好的人文環境中實現自我改善的目標。
外因往往要通過內因起作用。因而,在社區矯正工作中,顯然被矯正對象的自我改善、自我修正是決定性因素。矯正對象自覺自愿地參加矯正項目,這也正是對他們實施社區矯正的前提條件。而行刑卻不要求自覺自愿的態度,不管你愿不愿意、自不自覺,都必須接受強制的懲罰和矯正。如果將社區矯正看成是行刑的方式,顯然是對罪犯自我改善和修正的能力進行懷疑甚至是一定程度的否定。這當然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
四、社區陷于尷尬,社會工作不協調,是社區矯正行刑觀的必然結果。
倘將社區矯正定位于行刑方式,那么社區就成了行刑的場所——第二個監獄,沒有圍墻的監獄。既然我們可以說罪犯在社區服刑,當然也可以說其他社區成員生活在“監獄”中。監獄為了防止出現交叉感染,缺少親和力,社區卻理應成為具有親和力與吸引力的地方。如果將社區視為監獄,其親和力與吸引力就會有所減弱。社區成員(矯正對象也在其中)間容易產生戒備和猜疑的心理,這種社區矯正不是促進社區的發展而是阻礙了社區的健康發展。美國學者對此有過反思。他們認為:“社區最終有可能把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區變成一個‘懲罰城市’。”[24]如果社區矯正是一種引導罪犯重新改善自我,使罪犯不致再犯罪的手段和方法,那么反對的人自然就會減少。同時還有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是,社區矯正的行刑主體到底是誰?如果是司法機關,那么與監獄矯正區別不大。如果是廣大群眾,無疑使社區居民的“法感情”走入歧途。耶林曾說,如果普通的人不去同情犯罪者,而是愿意去幫助警察和官吏,相反只有犯罪者本人同情自己,這絕不是健康的“法感情”。[25]這種尷尬的局面歸根到底都是由沒有將社區矯正科學定位造成,或者說是將社區矯正行刑化的產物。社區矯正的宗旨是促進社區建設,保障社區安全,但是社區矯正行刑觀卻將社區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這不能不令我們深思。
社區矯正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一部分。在那些持社區矯正行刑化觀點的人看來,節約行刑資源是社區矯正與監獄工作的重要區別之一。但是,如果將社區矯正單純行刑化,卻是一個浪費社會資源的措施。從國外的實踐看,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相當廣泛的。他們把社區中所有需要矯正的人,幾乎都納入到社區矯正的系統工程中來,而不僅僅局限于刑事犯罪領域。比如出獄人的社會保護,目前尚沒有具體的部門負責,可以納入到社區矯正中。[26]另外,諸如“問題少年”甚至存在較大爭議的勞動教養人員,在時機成熟時也理當納入社區矯正體系中。因而,我們還可以說,社區矯正是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單一的行刑方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整合社會資源,使社會綜合治理的效果發揮到最佳狀態。因而,我們的社區矯正不能為了矯正而矯正,關鍵要考慮社會效果,要將降低重新犯罪率與提高全民的素質緊密結合起來。而社區矯正的行刑化觀念卻不利于各項社會工作的協調開展和社會資源的科學整合。
Study and probe the Conception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s
Are the Styles of Criminal Execution.
1.SUN Yu1; SONG LI-jun2
(1.Jiang Su Judicial Police Five-year Junior College,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2.Kenneth Wang Law School,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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