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忠 ]——(2005-11-3) / 已閱17302次
國家對電子金融信用的監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徑是規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公共信息平臺。按照“部門協調、聯合征信、統一管理、分類使用”和“政府發起、部門聯合、相對獨立、逐步社會化”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公共信息平臺,其目的在于將信用信息公布于眾,以此懲戒具有不良信用記錄者。
除國家監管外,還應建立交易相對人監管制度和企業內部監管制度。交易相對人的監管不像國家監管那樣具有完整性和系統性,一般為個案監管。由于相對人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債權關系,相對人一般都不會怠于監管,而恰恰相反,相對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積極進行監督、催促。企業內部建立信用監管體系一般也較為完整、系統,但是一些企業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從而影響了內部監管的效果。未來應當強調在企業內部建立相對獨立的會計信息監管結構,強化責任意識,實現自我監管。
(四)完善電子金融配套法
電子金融法的發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規范相聯系的,主要有稅收征管法、合同法、國際稅收法、電子商務立法、刑法、訴訟法、票據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傳統金融發展起到了較好的規范作用,但面對電子金融新興業務的發展,則相形見絀,難以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如稅收征管法中對于電子商務的規定幾近于零,特別是這種網上支付方式對稅收問題沒有做出較好的規范,因而必須做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再如洗錢犯罪在電子銀行業務中發生頻率較高,對此必須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規制,這樣才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此外,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標準等現行規定對于電子銀行糾紛取證極為困難,不利于其發展,對此我們也必須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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