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凡 ]——(2005-11-5) / 已閱36885次
3.薪酬
根據證監會2001年《指導意見》的規定,上市公司就應該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補貼。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獨立董事平均薪酬為4-5萬,最高為20萬,最低2-3萬,2003年,科龍集團給獨立董事開出了48萬的天價報酬,名列第一;深圳高速開出了22.8萬,屈居第二。從總體上看,獨立董事雖無工資但其補貼依然不低,相當于普通工人幾倍、幾十倍工資收入,同歐美國家日益看漲的獨立董事報酬相比,仍顯過高。獨立董事一旦過分依賴上市公司的酬勞,其獨立性必然受到質疑。
4.職責履行
2004年4月,三峽水利(600116)的4名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議案發表了保留意見,發出了自己獨立的聲音;蓮花味精(600186)發布公告,稱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提出了《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解決控股股東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資金的提案》,要求控股股東歸還上市公司欠款。同時,多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紛紛提出辭職,樂山電力、伊力股份的癱塌,獨立董事也均提出過警告。2002年鄭百文事件爆發,中國證監會給其獨立董事陸家豪開出了10萬罰單。報網易財經《首份中國獨立董事生存報告》的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表示,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表示,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高管有分歧的獨立意見;15%的獨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絕、阻礙、隱瞞或者干預自己行權行為的情況;35%的獨立董事表示,并沒有能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不能獲取足夠支持自己發表獨立意見、做出獨立判斷的信息。這說明,獨立董事在積極履行職責,但又無力改變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透露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權力配置上的設計缺陷。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現狀
1.獨立董事與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關系
從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就是為了改變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狀況,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亦言之,如果監事會能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則沒有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極不合理,控制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流通股股東比例低而且分散,國有股股權比例偏高。這就容易帶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對大股東難以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中小投資者利益極易受到侵犯,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需要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改變董事會成員結構,監控資金流向;另一方面,改變投票規則,增強公眾股表決力。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獨立董事的積極參與,只有獨立董事積極參與到公司治理之中,并發揮有效的作用,才能確保公司的良性運作,從而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使獨立董事成為中小投資者利益代言人。
2.保護現狀
2004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尤其要關注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對獨立董事的詳細工作制度做出了規定。業界認為,這是中國證監會為響應國務院的“國九條”而做出的積極反映。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積重難返,一系列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在短期內仍難以得到改善。自1999年7月《證券法》實施以來,中國證監會已對236件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案件進行立案調查,經過調查核實,對100個案件作出了行政處罰,有88家機構和142個個人受到了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或撤銷從事證券、期貨資格和市場禁入各種行政處罰,罰沒款總額達4.66億元,少數情節嚴重的已移送到司法機關處理。與此同時,大量的操縱股價、包裝上市、大股東侵占、利潤包裝、內幕交易等行為依然層出不窮,證券市場淪為少數人圈錢融資渠道,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任重而道遠,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及投票制度的改革,只能是在客觀層面改善了中小投資利益保護環境,實際反響微弱,中國股權結構不改善,這一問題永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
(三)現行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缺陷
1.選任機制不盡合理
《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這一規定脫離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實際,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對國內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結構統計,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滬兩市1128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總數占總股本的66.15%,其中國有控股51.16%,這表明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中小股東選舉獨立董事只能是形式,即使提名但獲通過的可能性也較小,決定權在大股東手里。控股股東只會選舉“有利”于自己的獨立董事。
2.兼職性質存有不足
現行的獨立董事均是以兼職性質存在的,他們往往還有自己的“主業”,這會帶來兩個問題:第一,時間上的缺乏難保獨立董事能盡全部勤勉義務,獨立董事相比于內部董事,對信息及業務了解甚少,加之兼職性質,為數不多的工作時間難保其能盡勤勉義務。第二,兼職身份使“惰性”與“妒性”產生。獨立董事的兼職身份,使其自身意識上,產生“惰性”,認為自己并非該公司成員,消極心理產生。同時內部董事因為利益的一致及磨合時間較長,就易形成利益集團,排斥獨立董事,產生“妒性”,獨立董事的兼職身份,使這種矛盾加劇。
3.薪酬標準不統一
對于獨立董事的補貼標準,中國證監會沒有給出一個具體標準,導致實踐中薪酬差別巨大,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之差,盡管各個上市公司有自己的薪酬體系,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給獨立董事制定補貼標準,但是缺乏規制的薪酬,就易影響獨立董事制度的混亂。第一,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動轍幾十萬的補貼,對獨立董事所產生誘惑力,不免讓人對其職責履行的獨立性產生懷疑。第二,引起獨立董事工作的不穩定。薪酬的巨大差距,并沒有體現獨立董事能力與貢獻的差異,只是體現了機會的不均等,就易引起獨立董事心態的不穩定,消極對待工作。
4.權責不明晰
在鄭百文事件中,中國證監會給鄭百文集團獨立董事陸家豪開出60萬的巨額罰單,曾掀起一場對獨立董事權責問題的討論。陸家豪坦言,其沒有接受鄭百文集團任何津貼還自費辦理公務,對公司勤勉有加,但為何仍收到巨額罰單,處罰依據何在?這個問題涉及到獨立董事權責規定,應該說,2001年發布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權責規定是相對模糊的,其只是粗略地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監督權,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等,但就具體的權利義務并沒有更好地做出規定。權責的不明晰,會使獨立董事在工作中陷入茫然,也為內部董事排擠獨立董事制造了客觀條件。
(四)現行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缺陷
1.獨立董事不獨立
從一定程度上講,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獨立性喪失,獨立董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但從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受到嚴重挑戰與質疑,獨立董事淪落為花瓶董事。筆者認為,原因有三:第一,中國社會是典型的人情社會,深受中華傳統文化的影響的中國人,很難做到絕對的公正,要讓其拉破臉皮批判管理層,不太現實。第二,公司內部存在信息不對稱,管理層與獨立董事不可能均衡地享有公司業務及管理信息,信息不對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各自形成獨立的利益團體。第三,力量對比懸殊,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設計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較小,不能形成規模對抗內部董事,反而受到內部董事壓制,獨立性降低。
2.制度運行收效甚微
自2001年中國證監會發布《指導意見》以來,獨立董事制度已進入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模式體系達四個年頭。從上海普瑞投資公司的調查報告來看,獨立董事制度運行以來收效甚微,并沒有達到制度設計的預期目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仍未得到改善,股票回報率偏低,股市低迷,股民對股市缺乏信心與熱情。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效果欠佳,主要受到兩方面影響:第一,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使獨立董事制度先天發育不良,造成獨立董事制度運行受挫,運行中矛盾諸多,導致收效較低。第二,獨立董事市場需求性因素不明顯,獨立董事制度并不是中國公司治理環境的一種必然選擇,而是行政權力的一種干涉,一項制度其生存的環境并不成熟而加以引進,必然會遇到更多阻力,好比早產的嬰兒要強壯成長,總會遇到更多困難。
3.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融合性差
從法人利益角度思考,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應該是相互融合的,因為公司治理模式的架構總是為了公司利益出發。但是,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總缺乏融合,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獨立董事附庸化,即花瓶化。獨立董事為內部董事所左右,演化成為內部董事控制公司的合法外衣。二是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對峙,形成對峙團體,這里存在這樣一種思維邏輯,讓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融合是不現實的,獨立董事最大的職能就是監督,自然與內部董事會存在利益分歧。
4.獨立董事與監事出現運行沖突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承擔對董事會及總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職能,而獨立董事的職能也基本相似于此,因此在許多公司里出現監督職能的架構重疊,獨立董事與監事之間產生了履行職責的沖突。其實,沖突的產生并非源于制度設計上二者功能的重疊,而是公司經營管理運行中兩者對自身定位不明的原因,獨立董事在職務性質上是董事,則其職權范圍被限定在董事權力范圍內;監事在職務上是監事,則其職權范圍被限定在監事權力范圍內。兩者存在職責履行上時間差異,獨立董事是通過企業經營決策時的參與實現監督,是事前監督;而監事則是事后監督。
四、對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
1.獨立董事的“專家”身份應擯棄
目前現實中獨立董事扮演多種角色,成為企業的智囊,為企業發展發揮專家的職能。這種“泛獨立董事”的做法實質上是曲解了獨立董事的功能。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抵制內部人控制,提高決策質量。說明獨立董事的本質功能在于監督,而不是“越俎代庖”對公司的全景進行規劃。
2.明確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
在前面的論述中提到,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中獨立董事背負了太多的專家的職能,背離了其監督職能的設計初衷。應該對其的監督職能予以明確。這樣才能符合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客觀現狀的需求。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突出特點表現為股權結構不合理、監督職能弱化、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曾指出,發達市場經濟中公司運作的歷史表明,公司股權集中度與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間的曲線是呈倒U形的,股權過于分散與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而我國目前的現實是股權集中在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有效解決,那么只有借助于改善公司的監督體系,提高經營決策質量來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的目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也正是為了改變目前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現狀,基于此,明確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擯棄多重專家身份,給獨立董事減負,輕裝上陣,才能更好的發揮監督職能的作用。
(二)改革獨立董事選任機制
1.現行選任機制暴露制度設計缺陷
盡管國務院出臺了“國九條”,并開始著手解決久拖不絕的股權分置問題,但其仍然不能從公司治理本身的層面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因為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并未更改,制度弊端依然存在。獨立董事選任規則并不禁止與公司管理層有社會關系的人擔任獨立董事,因此,管理層的朋友交際圈則可能成為獨立董事;其次,并未禁止與公司有一定比例或數額交易關系的人員成為獨立董事;再次,單獨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東提出的候選人,一旦不符合“公司利益”要求,“在一股獨大”的體制下可輕易被否決。
2.建議采用大股東回避,中、小股東選聘的原則。
要使獨立董事真正履行監督職能,則應切斷其與大股東的聯系,由中小股東選聘利益代言人成為獨立董事,這樣的好處體現在:第一,能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由中小股東選聘的利益代言人進入管理層,履行監督職責,能更好地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第二,有利于增強獨立董事獨立性。切斷獨立董事與大股東之間的聯系,有助于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美國安然公司一夜塌癱,而其董事會成員中共15名獨立董事,3名內部董事,這無不說明獨立董事選任必須切斷與控股股東的聯系。第三,并不會損害大股東利益。盡管獨立董事并非大股東利益代表,但其與大股東根本利益一致。即提高經營決策質量,促進公司發展,所以并不存在利益沖突,監督職能的行使只會驅使公司運作更加規范,管理更加科學,而不會損害大股東利益。
(三)完善獨立性的保障機制
1.擴大獨立董事比例。
相對于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而言,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構成比例偏低,難以形成規模優勢,對抗內部董事,因此有必要擴大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使其形成規模效應,制衡董事會內部權力分配。
2.購買獨立董事職責保險。
在國外的獨立董事制度運作中,權責規定比較明確,獨立董事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而造成損失承擔責任,因此一般會購買保險來降低獨立董事從業風險。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難以獨立,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害怕承擔責任,如果用保險的方式加以分擔化解,則能消除獨立董事后顧之憂。
3.改變部分投票規則。
多數獨立董事不是不愿意履行職責,而是監督力量太弱,多數決投票規則注定了獨立董事的聲音微小,無法改變董事會的決議。當然,《指導意見》和《若干規定》也改變了一些投票規則,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必須經過獨立董事投票生效才能實施,但這遠遠不夠,在頻繁的日常事務中,獨立董事并不享有特殊的表決權,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獨立董事難以運用表決權的行使來達到監督制衡的目的。那么只有改變投票規則,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去設想:第一,賦予獨立董事集體否決權,即一項經營決策如遭到獨立董事的集體否決,則多數決原則不再適用,該項決策不能通過。第二,擴大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的范圍,即在更多的情況下,決策的實施,必須經過獨立董事內部一定比例的贊成通過。
(四)健全激勵制度
1.鄭百文事件的啟示
鄭百文集團公司獨立董事陸家豪因為鄭百文事件的爆發而受到了中國證監會60萬元人民幣的巨額處罰,但頗有戲劇性的是陸家豪卻聲稱從未領到公司任何津貼,鮮明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促使我們去思考,如何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制度。
2.主張制定獨立董事指導薪酬標準
在前面的論述中已經提到,我國獨立董事薪酬差距較大,取決于企業的經營狀況及獨立董事勞動量的大小。筆者認為,我國獨立董事制度仍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形成市場化的獨立董事群體,對于獨立董事的薪酬標準,如果由企業自身決定,高額的差距并不利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因為這種差距不是獨立董事能力造成的,而是機遇造就的,所以證監會應給出一個指導性的薪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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