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銀菊 ]——(2005-11-12) / 已閱20030次
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的區別
作者簡介:李銀菊,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03級6班
摘要:有不少的人把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等同起來,其實,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是一組對應的概念。鑒定結論主要使用于大陸法系國家,專家證言主要使用于英美法系國家,它們是兩大法系的產物。本文試圖從各方面來分析它們,以明確地把它們區分開來。
關鍵詞:鑒定結論 專家證言 區別 鑒定人 專家證人
由于英美法系實行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大陸法系實行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而鑒定結論和專家證言分別是這兩種模式的產物,因此它們有很大的差別。
主體的范圍和訴訟角度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在鑒定人的資格上采用無固定資格的原則,有關法律或權力機關并不明確規定哪些人或哪些機構具有鑒定人的資格,并不將鑒定權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機構。英美法系國家傾向于對專門問題和專家做廣義解釋:專門問題包括案件中所設計的各個科學、職業及至生活領域中的非常識問題;專家也不一頂受過高等教育或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汽車修理工、磚瓦工、木工、電工都可以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只要他或她對案件中的某個專門問題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專門知識或經驗。[1]因此,《美國法律辭典》把“專家證人”解釋為:“在一項法律程序中作證,并對作證的客觀事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證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識或專長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一為一個人提供專家證人的基礎,但基于經驗的特殊技能或知識也可能使一個人成為專家證人。”[2]可見,英美法系國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案件中的鑒定人,只要該案的法官和陪審團認為其具備了該案鑒定人的資格。大陸法系國家在鑒定人的資格上則采用有固定資格原則。有關法律或權力機關明確規定哪些人或哪些機構具有鑒定人的資格,或將鑒定權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機構。一般來說,只有具備鑒定資格的人或機構才能向司法機關提供鑒定結論。所以,專家的范圍是大大超出鑒定人的范圍的。
從訴訟角度來看,在英美法系國家,鑒定人與證人一般沒有嚴格的區分,法律把鑒定人規定為一種特殊的證人,理論上稱之為“外行證人”,也就是說,鑒定人和證人的訴訟地位是大致相同的,對鑒定人的口頭詢問,在程序上與詢問普通證人規則基本相同,只有少數例外情形;鑒定人由當事人帶上法庭,像對待普通證人那樣由控辯雙方對其主詢問和交叉詢問,對專家證言進行質證等。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則一般都明確規定把鑒定人和證人區別開來,賦予鑒定人比證人更高的訴訟地位。有的國家將鑒定人作為審判官的輔助人,有的國家將鑒定人視為法官的助手,有的國家甚至將鑒定人的定位為“科學的法官”。[3]例如,德國有學者認為,鑒定人乃法官“事實發現上當然輔助者”而非當事人的輔助者,即使在少數情況下鑒定人是由當事人所選任者也同。[4]德國著名法學家埃.施密特曾給鑒定人下了一個定義:“所謂鑒定人,就是根據審判官在訴訟上的委托,根據某一專門知識提出帶有經驗的報告或者對法院提供的事實資料以及法院委托調查的事實資料,運用他的專門知識和法律上重要事實的推論相結合的方法,來幫助法院認識活動的人。”[5]日本學者則認為,鑒定人是接受法院或者審判官的命令,依照專門知識和經驗法則,對具體事實進行判斷和報告的第三人。[6]鑒定人為了禰補法官知識和經驗的不足,而被要求獨立于雙方當事者,其地位與證人有別。可見,鑒定人與專家證人的訴訟角色差別是很大的。
對鑒定人資格的檢驗和控制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大體上采取“法庭控制”的做法。對于什么人能夠擔任鑒定人,法律并無專門的規定。原則上,所有“經過該學科科學教育”的人,或者“掌握從實踐中獲得的特別專門知識”的人,[7]都可以作為鑒定人。《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規定:“如果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有助于事實審判者理解證據或者裁決爭議事實,則憑借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夠格為專家的證人,可以以意見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證。”鑒定人是否具有就某一科學或技術性問題提供權威性證言的能力,要在法庭上接受審查,這被稱為訴訟中的“證人資格”的認定。[8]一般情況下,控辨雙方提出的任何一個專家證人,在陳訴鑒定意見之前,都要由傳喚方就該專家的特別知識、經驗、技術水平進行詢問,對方也可以就此提出問題和表達疑義。雙方對該專家資格的審查,有時也可以詢問他的受教育程度、學術水平、個人素養、有無鑒定失誤的經歷等方面來展示。控辯雙方還可以直接請求將某一鑒定人排除在專家證人之外。當然,最后決定某一鑒定人能否擔任專家證人的是法官,而不是控辯雙方。
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大體上采取“庭前控制”的做法,建立專門的鑒定人資格制度。如法國和意大利建立了鑒定人名冊制度,由專門機構通過特定的考評和登錄程序,將全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專家根據行業登記造冊,說明各自的受教育程度、學術成果、專業經歷等內容,供法官根據案件的需要從名冊中選任鑒定人。[9]由于訴訟活動中所涉及的專門性知識的廣泛性,鑒定人名冊不可能將訴訟中需要的所有鑒定人囊括在其中,因此,法、意等國盡管建立了鑒定人名冊制度,但仍允許法官從未被登錄名冊的專家中指定鑒定人。[10]
鑒定結論的內容、形式與專家證言的內容、形式不同
一方面,由于鑒定人的范圍在總體上是小于專家的范圍的 ,所以相應地鑒定結論的內容在總體上是小于專家證言的。一般來說,鑒定結論專指對科學技術性很強的問題進行分析、檢測后所得到的結論,而專家證言不僅包括上述內容,還包括對其他許多專門性領域的問題發表的意見。另一方面,鑒定結論一般只是一種推測或判斷的意見,而專家證言并非都是意見。換句話說,專家并非僅以意見形式作證。美國《聯邦證據規則》702條規定:“如果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有助于事實審理者理解證據或者裁決爭議事實,則憑借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夠格為專家的人,可以以意見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證。”在此,專家可以以其他形式作證是指專家可以站在證人席上論證或闡述與案件有關的科學原則或其他原則,以便事實審理者把這些原則適用于事實上。[11]在這種情況下,專家證言與大陸法系國家中的證人證言及鑒定結論都有根本的不同。可見,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在內容上的差別,不僅僅是范圍上的,而且也是實質上的。
在大陸法系國家,鑒定結論主要是以書面形式做出的,鑒定人一般不會出庭做進一步的陳述;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專家證人往往是由各方當事人自己聘請的,并且在英美法系國家講究言詞原則,所以專家證言通常以口頭方式提出,專家證人要出庭接受交叉詢問。另一方面,在大陸法系國家,鑒定結論往往是鑒定部門接受委托后,指定鑒定人完成的,鑒定書上不僅有鑒定人的簽名,而且挖補國王加蓋了鑒定人所在的單位的公章。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鑒定結論也可以看成是鑒定機構做出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可見,在我國,鑒定結論也被看成是單位做出的。專家證言與此不同,即使專家是來自于某一機構,其發表意見時仍僅代表其自己。所以從形式上說,專家證言是個人提出的,而不代表任何單位。[12]
主體來源、鑒定啟動模式不同
主體來源方面,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由法院決定是否實施鑒定,并指定鑒定人;而且有的國家,如法國、德國、還規定法官可以指揮鑒定。因此,盡管鑒定結論在大陸法系國家仍被視為證據的一種,但由于其為法院親自收集,這種與生俱來的優越條件,自然不免使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對其另眼相看。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則顯然帶有對抗制的鮮明特點。是否聘請專家,以及具體聘請哪位專家都由各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受聘專家一方當事人的證人出庭作證,并像普通證人一樣接受交叉詢問,在這里,法院職權的影響被降低到最低限度。[13]
在鑒定啟動模式上,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訴訟程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推動。一個案件是否需要專家鑒定,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即當事人雙方平等地擁有司法鑒定的啟動權。[14]同時,“法庭可以指定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15]這樣做是為了禰補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之不足。因為鑒定事項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決定、鑒定人由當事人雙方委任的做法,容易導致鑒定人喪失中立性和客觀性,鑒定結論也容易僅僅服務于當事人雙方的需要。
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鑒定被認為是幫助裁判者發現真相、實現正義的活動,被視為司法權的一部分,因此,司法鑒定的決定權由司法官行使。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6條規定:“任何預審法官或審判法官,在案件出現技術方面的 問題時,可以根據檢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職權,或者依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命令進行鑒定。”《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第83條則規定,法官有權決定就某一專門事項進行鑒定,如發現鑒定人的鑒定尚有不足之處,還可以要求原鑒定人或者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進行新的鑒定。[16]控辯雙方如果認為案件需要由專家進行鑒定的,可以向法官提出請求,司法警察和檢察機構不擁有進行司法鑒定的直接決定權。
鑒定結論的功能、可采性與專家證言的功能、可采性不同
在功能方面,英美法系國家,專家證言有兩種功能,一是對案件涉及專業問題的證據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一定的意見,該意見是專家證人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加工的結果,其作用在于將難以為法官所理解的專業性證據資料轉化為容易為法官所理解的專家意見,從而幫助法官發現真實、認定事實。二是對一些普遍性規則、慣例進行說明、解釋,(不以案件的證據資料為意見的基礎)從而幫助法官理解、判斷當事人的意見。 [17]
大陸法系國家,則只有第一種功能。
在可采性方面,大陸法系國家,鑒定人與法官關系密切,基于采用于自由心證主義,鑒定結論采信與否取決于法官。采信度低。英美法系國家,對專家證言的開示制度(開示制度:當事人應當想對方提供一份有關自己聘請的準備在法庭上作證的專家證人的名單、身份資料附加說明該專家作證所涉及的領域、基本意見、專家證人形成意見的基礎)確保當事人能在審前充分了解對方的專家意見。其次,各國形成了各自的專家證言采信規則,如:美國確立了Daubet規則,即要參考四個要素:(1)形成專家證言所依靠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檢驗的假設之上。(2)形成專家證言所依靠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與現有的專業出版物當中記載的原理相同。(3)有關理論的已知的或潛在錯誤率以及該理論現存的研究標準。(4)指導相關理論的方法及研究方法為相關科學團體所接受的程度。原則性的為法官提供專家證言的可采性的判斷標準。另外,法庭直接詢問、間接詢問為法官提供專家證言的了解專家意見和分辨專家意見的機會。因此,英美法系國家的鑒定結論的可采性較高。 [18]
鑒定人的報酬主體不同
大陸法律一般規定,鑒定人的報酬及堅定所需其他費用由國家支付。而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由受聘于一方當事人,故其報酬由該當事人承擔,而且其報酬常常與其所提供專家證言的內容和結果直接掛鉤。[19]
委托鑒定的主體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按照這種制度,鑒定與否和鑒定事項都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的;鑒定人是由當事人選任或聘請的,因而也是為當事人服務的;雙方當事人選任或聘請的鑒定人在對同一事項進行鑒定時往往持有相互對立的態度。大陸法系國家實行司法官委托鑒定制度。按照這種制度,鑒定與否和鑒定事項都由司法官決定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請求或建議,但無權作出決定);鑒定人是由司法官選任或聘請的,因而也是為司法機關服務的;司法官有時也會選任或聘請兩名以上的鑒定人對同一事項進行鑒定,但這些鑒定人在進行鑒定時都應保持中立或公正的態度。[20]
是否具有回避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基于職權主義的特點,要求鑒定人像法官一樣保持中立的地位。所以規定了鑒定人的回避條款,當具備一定條件時,鑒定人應自行回避,同時,當事人也有權要求鑒定人回避。大陸法系國家認為鑒定人的中立地位更有利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客觀性。
英美法系則與此形成鮮明對照,專家證人完全倒向聘用自己的一方,以最大限度有利于本方當事人為原則出具專家意見。這樣的做法與英美法系強調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保護密切相關。 [21]
從以上各個角度所作的分析,可見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明顯的區別,將兩者明確的區分以深刻認識它們的實質,有利于為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1][20]參見何家弘:《外國法庭科學鑒定制度出探》,載《北京市物證技術學會年會論文集》1995年第323頁、第318頁。
[2]轉引自(美)彼得•G•倫斯特洛姆編:《美國法律辭典》,賀衛方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頁
[3]鄒明理,刑事鑒定若干問題比較研究[J].偵查.1998,(4):2
[4]轉引自Kleinknecht/Meyer,Strafprozess ordung 40.Aufl,1991;572,Rdnr8
[5][日]上村正吉等,刑事鑒定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10-11
[6]轉引[日]團藤重光,新刑事訴訟法綱要[M] 第七次修訂版,P432
[7][8]參見[美]喬恩.R.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 年版,第344頁/346頁
[9]參見《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余叔通,謝雪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頁;《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1994年版,第76頁。
[10]參見 (注:參見《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余叔通,謝雪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頁。)
[11]何家弘、張衛平:,外國證據法選擇》[M](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版,第724頁
[12] 蘇曉龍,黎峰:鑒定結論與專家證言之初步比較,載《行政與法》,2003年07期
[13]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6條規定,法院可以指定專家,但在實踐中,由于訴訟機制的特點,在英美各國普遍存在的仍然是由當事人決定傳喚證人出庭,爾由法院獨立于當事人之外傳喚專家證人的情形實屬罕見。參見畢玉謙著:《民事證據法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頁。
[14] [美]喬恩.R.華爾茲;《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頁以下。
[15]《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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