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倩 ]——(2005-11-22) / 已閱27775次
(2)時間限制
個人的信用狀況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如果一次信用的好壞成為個人信息中的永久記錄,不利于個人改善自己的信用狀況。所以,必須對征信機構收集信息進行時間限制。日本規定對消費者不利的信息從報告之日起經過7年的為陳舊信息,原則上不能使用;作為例外的破產信息經過14年后也不許公布。 我國《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征信機構不得在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個人信用評估中披露或者使用超過規定期限的債務信息、行業懲戒或者行政處罰記錄以及除犯罪記錄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并規定具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
5.信息利用限制
由于征信機構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是將信息提供給信息使用者,從而使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控制力進一步減弱,因此有必要對信用信息的利用進行法律規制。目前國際上比較有效的做法是對利用的目的范圍做一個較廣的界定,同時規定利用信用信息要經過信息主體的授權。《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也采取了這種方式:信用報告使用者要獲得信用報告須具有向被征信個人提供信貸、賒銷、租賃、就業、保險、擔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并經被征信個人授權。
6.信用信息管理
征信機構有義務保證所收集的信息正確、及時、完整、安全和保密,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利用。如澳大利亞的《聯邦隱私權法》規定: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存或資料保管者,必須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止信息出現丟失、無權限使用、變更或隨意提供或出現其他誤用的行為。 我國在這方面規定比較欠缺。
(二)對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規制
征信機構從信息提供者處獲得個人信息是一條重要途徑。美國《公正信用報告法》規定禁止信息提供者披露他們認為不正確的信息,并要求信息提供者更正,更新和重新提供信息;同時,當信息主體對信息提出異議時,信息提供者要將這種情況通知征信機構。 《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信息的單位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本人向提供信息單位申請更正的,提供信息單位應當自接到個人信息更正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三)對信用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規制。
信用報告的使用者從征信機構獲得個人信息后,只能在取得目的的范圍內使用,不能將報告中的信息轉讓給他人或用于其他目的;并且當信用報告使用者依據該報告拒絕為信息主體提供服務或拒絕交易時,應當將制作報告的征信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通知該報告主體。美國《公正信用報告法》第615條對此有規定。我國目前對信用報告使用者的地位、責任都未做規定。
目前,我國還沒有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的專門法律。對于個人征信制度的規定,只有個別地方政府制定了有關管理辦法,且與征信國家相比,很多規定比較粗糙,如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信息提供者,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征信過程中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救濟措施等;并且現有的這些規定層次都比較低,國家還未通過這方面的法律。這就使征信過程中個人隱私不能得到很好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面臨威脅。在我國加入WTO后,未來市場競爭勢必越來越遠離過去國家提供信用和政府配置資源的背景依托,逐漸還原到公平競爭狀態。粗放型經營被集約化經營所取代,零售式信貸向批發式信貸提出挑戰。這些發展趨勢都需要我們迅速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征信制度。目前,《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條例》正在醞釀之中,本文認為,未來這一條例的頒布,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必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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