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11-22) / 已閱53461次
轉型時期的刑事政策研究(修改稿)
秦德良
[內容摘要] 刑事政策是一個國家權力機關對已然、未然的犯罪行為的反映。刑事政策是刑事學一體化思想的核心。刑事政策的范圍不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還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和刑事社會政策。刑事政策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違背憲法的刑事政策應該歸于無效。制度短缺、社會失范的普遍性、新制度的超前性、缺乏操作性以及社會違規、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的普遍性是當代中國轉型社會的鮮明的更深層次的總特征。在轉型社會條件下,我們應該堅持科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戰略,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道路;全面放棄“嚴打政策”,繼續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實施“輕輕重重”“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
[關鍵詞] 轉型時期 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一個國家權力機關對已然、未然的犯罪行為的反映。我國正處于轉型時期,轉型時期的刑事政策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從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入手,試圖對我國轉型時期的刑事政策進行綜合研究。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
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中外學者沒有取得一致意見,以致于有多少研究者就有多少種定義。總的來看,國內外都有廣義說、狹義說、折中說三種觀點。但三說的區分標準很模糊,往往因研究者而異。目前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比較有影響的主要是盧建平教授、曲新久教授以及劉仁文博士。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的爭論點
劉仁文博士認為,關于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分歧:第一,刑事政策的主體。是國家、國家機關,亦或包括政黨甚至社會團體?還是應當將主體定義為社會整體?如果是后者,那么除了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外,公民個人是否屬于刑事政策的主體?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圍。是僅限于立法領域,還是包括司法等領域?是僅僅限于刑事法律領域,還是包括社會政策領域?如果包括社會政策領域,“社會政策”的范圍如何界定?第三,刑事政策的手段。是限定在刑罰范圍內,還是進行進一步的擴充?如果擴充的話,擴充的范圍如何?是擴展到與刑罰制度相聯系的有關制度如保安處分等,還是擴展到能夠抑制犯罪的所有手段和措施?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單純為了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呢還是也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權利保障?亦或有更高層次的目的?等等。[1]
(二)目前我國學者關于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的觀點
1、盧建平教授的觀點
盧建平教授從刑事政策學的研究對象或范圍方面討論了刑事政策的概念與范圍。他認為, 目前西方學術界主要有廣義說、狹義說和折衷說。[2]
第一,“廣義的刑事政策學”。瑞典法學家內爾森教授認為:刑事政策就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總政策中專門處理犯罪問題的那部分;刑事政策是社會政策的組成部分;刑事政策應該與自由、平等、團結、安全等社會發展目標聯系起來,應鼓勵社會多方面的宏觀范圍的參與,而不應僅僅依賴傳統的刑法武器或刑罰。
第二,“狹義的刑事政策”。德國著名法學家耶賽克、意大利羅馬大學教授瓦沙利以及米蘭大學教授盧伏倫等人主張,刑事政策學的研究對象就是與犯罪作斗爭的各種方法,這些方法既可以是立法的和行政的,也可以是司法的;但他們的出發點是共同的,即對犯罪的一般預防、特殊預防和懲罰。
第三,“折衷說”。波蘭華沙大學法學教授安德烈耶夫等人既不主張將刑事政策完全劃到社會政策中去,也反對那種認為刑事政策學就是“研究刑法或刑事措施的科學”的觀點。法國著名法學家馬克·安塞爾更進一步強調刑事政策學研究對象的雙重性。在他看來,刑事政策學首要的任務就是將刑事政策作為一個社會現象來研究。在此意義上說,刑事政策學首先是一門研究科學。其次,從應用的或實踐的立場出發,刑事政策學應在觀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的戰略戰術。馬克·安塞爾關于刑事政策學研究對象雙重性的理論在當今西方刑事政策學界占據了主導地位;他由此提出的刑事政策學的研究范圍也得到了西方學者的普遍贊同。現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的定義表述為:“從認識論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對犯罪現象的綜合分析,對犯罪現象以及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時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論基礎之上的旨在解決廣義的犯罪現象的打擊與預防所提出的問題的社會和法律的戰略。”
從折衷說的觀點出發,盧建平教授主張將刑事政策學變為“刑事政治學”比較合適。刑事政治學是對犯罪現象這一公共事務的認識與管理,處于戰略的位置,地位較高,而刑事政策一詞多指策略,地位相對較低。盧建平教授還主張刑事政策學研究的開展必然帶來刑事法領域方法論的革命,主要是實行刑事法律科學的一體化,將刑事政策學、刑法、刑事訴訟法、刑法史、犯罪學、監獄學或行刑學、被害人學等在學科上進行綜合或整合,同時也將刑事法學與憲法、行政法、民法、國際法、比較法、人權法等結合起來進行考察。
2、曲新久教授的觀點
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學科建構的三定理,他將刑事政策定義為:國家基于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他的刑事政策概念界定和學科建構的三定理是:立足于廣義論的立場,以政策科學知識為背景,形成刑事一體化的思想。[3]具體說來:
第一,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應當立于廣義論的立場上進行,并且需要保持刑事政策之“刑事”特性,需要大致明確其與社會政策的界限,而不至于將刑事政策與一般公共政策混淆起來。廣義刑事政策可以區分為刑事懲罰政策和社會預防政策兩個基本方面。界定刑事政策的范圍,區別刑事政策與一般社會政策的標準有兩個,一是目的,二是權力,而權力的標準尤其重要。刑事政策圍繞著預防、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展開,并終止于權力所能到達的邊際,權力所不能強制、控制、影響或者誘導的領域,不屬于刑事政策的范圍。換言之,國家、社會以至個人基于預防犯罪、保護社會、維持秩序的目的而對其他組織和個人形成的優勢地位以及支配性影響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等等內容,均屬于刑事政策的范圍。
第二,當代政策學的興起,為我國刑事政策理論尤其是刑事政策一般理論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資源。所以,我國刑事政策實踐的特點決定了,政策科學不僅應當而且能夠成為刑事政策學科建構的知識背景。
第三,刑事政策一體化思想,乃刑事政策理論的中心思想,按照這一思想,刑事政策被看成是同犯罪做斗爭的準則、戰略、策略、原則、計劃和措施等的總稱,是一個開放性的有機整體。刑事一體化的思想既不是將刑事政策包含于刑事法學之中,也不是將刑事法學包含于刑事政策學之中,刑事政策學與刑事法學有著密切的聯系,又有著重大的區別。刑事一體化思想應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首先,刑事政策的范圍已經遠遠地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范圍,并構成對于刑事法的指導。刑事政策超出了刑事法,但不是簡單而直接地包括刑事法,而是為刑事法學提供指導性知識。刑事政策對于刑法規范的適用獲得了指導地位,盡管這一地位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其次,刑事政策學不是規范學科,而是提供綜合性和跨學科知識的科學。刑事政策不僅構成對刑事法的指導,還具體地表現為有目的地適用法律的具體政策性規則和措施、做法,因而又比刑事法律更具體、更靈活,表現出藝術創造性。換言之,刑事政策實踐不僅需要理性知識,更需要超理性的直覺、判斷、靈感。最后,刑事政策學最為重要的價值在于其批判性和建議性。就廣義刑法而言,無論是對于實體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刑事執行法,刑事政策均立于批判的立場。刑事政策學就是提供批評和建議的學科,而且,它不僅不應滿足于對現行刑法提出批評和建議,而且還不應當滿足于既定的政策和政策趨向,它對刑事政策自身也展開批評和建議,因而批評性和建議性是刑事政策的突出特征,也就是說,刑事政策分析與研究旨在解決問題,其特點在于它是問題驅動型的;刑事法學的研究是學科性研究,其特點在于它是知識驅動型的。
3、劉仁文博士的觀點
劉仁文博士認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國家權力機關的公共機構為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圍繞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對因此而牽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態度。[1]該定義包含或隱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具體涵義:
第一,刑事政策的內容從總的方面看,包括三個基本方面:第一方面是如何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懲治犯罪,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內容。這一點大多數學者的看法應當是相似的,預防著眼于未然,懲治著眼于已然,而控制則著眼于將已經出現或已經有一定規模的犯罪現象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個方面是如何對待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這一點可能不是所有的學者都同意。刑事政策第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被害人的關注。
第二,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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