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貽初 ]——(2005-12-5) / 已閱15635次
淺談勞動教養的法律監督
勞動教養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行政處罰,適用對象是不夠刑事處分的人。我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但如何監督,監督的內容是什么,法律未作明文規定。由此可見,做好這項工作并非是易事,就當前的執法環境和條件而言,要做好勞動教養法律監督,更有待進一步加強。這是因為:1、我國勞動教養工作的法律不夠完善和規范,導致勞動教養活動不能正確實施;2、勞動教養的執法監督缺乏有效的措施,使勞動教養法律監督形同虛設;3、勞動教養法律監督的條件和環境不盡人意,使這項執法監督陷入被動狀態。因此,必須盡快規范勞動教養的法律,完善執法監督措施,保證勞動教養活動正確實施。
一、加強勞動教養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我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一九八二年頒布實施的,這一《辦法》的實施為教育挽救失足者、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試行辦法》內容頻泛,又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遠不適應當前我國法制建設的要求,在勞動教養的實踐中,也存在諸多缺陷,突出表現在:1、勞動教養審批權的行使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公安機關既是勞動教養的辦案機關,又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不符合分工合作,互相制約的原則,不利于保證勞動教養的質量;2、勞動教養活動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混亂性。由于勞動教養審批權利的行使是公安機關,缺乏法律監督的制約,造成勞動教養的范圍擴大,導致執法混亂,把一些不夠條件的人作勞動教養處理;“以教代刑”,把個別夠刑事處分的人降格作勞動教養處理;有法不依,把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人作勞動教養處理;辦人情案,把夠勞動教養條件的人予以釋放。上述情況說明,當前,勞動教養活動中確實存在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執法機關的形象,影響了勞動教養活動的正確實施。由此可見,加強勞動教養法律監督是非常必要的。
二、勞動教養法律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檢察機關對勞動教養法律監督處于一種尷尬境地,一方面法制建設要求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勞動教養法律監督措施滯后,使勞動教養的法律監督顯得無可適從,檢察機關遠遠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監督作用。勞動教養法律監督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檢察機關對勞動教養活動的監督不全面。執法監督中往往只注意對勞動教養的執行,而忽視了對勞動教養的提出,勞動教養的審批、勞動教養的申訴等監督范圍。對勞動教養最關鍵的審查批準程序未進行監督,勞動教養在審批環節上,缺乏法律監督的“漏洞”。影響了勞動教養的質量及其合法性。
第二,檢察機關對勞動教養的執法監督軟弱無力。表現在:1、對公安機關批準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活動情況放任自流;2、對公安機關不按法定期限投勞教的行為視而不見;3、對所外執行勞動教養人員的監管情況聽之任之。一些所外執行勞教人員回到社會上成為自流人,少數勞動教養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把勞動教養當一回事,由于疏于管理,個別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又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檢察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不服公安機關勞動教養決定的申訴有所不為。一些不服勞動教養決定的人無處申訴,使其合法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對勞動教養活動監督的幾點意見
筆者從監所檢察業務的實踐認為,要做好勞動教養的法律監督,必須從思想上增強三個意識:即增強監督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把勞動教養活動監督當成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是“執法為民”的需要,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提高思想認識的基礎上,創新工作,發揮主動性,提高執法監督水平,把勞動教養法律監督做好、做活、做出成效,保證勞動教養的監督不流于形式。
首先,要明確勞動教養法律監督的范圍。使勞動教養活動監督程序規范,有的放矢。從勞動教養的提出、勞動教養的審批、勞動教養的申訴、勞動教養的執行四個程序進行全方位監督。對公安機關辦理的勞動教養案件,有選擇地進行個案監督,加強與公安辦案單位的聯系,了解案情,利用駐所檢察的條件,找當事人談話,深入調查,核實材料,從而準確判斷是否符合勞動教養的條件。對案件的處理做到心中有底,以此達到發現和防止公安機關隨意擴大勞動教養的范圍,保證勞動教養的質量,維護法律公平正義。
其次,要加強勞動教養的執行監督。重點把好三關:一是把好所外執行、所外就醫關,對批準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的勞動教養案件,看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符合規定條件,防止公安機關“以錢代教”隨意放寬所外執行的條件;二是把好勞動教養人員投教期限關,認真細致地做好勞動教養人員的登記工作,掌握投教日期,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執行,使勞動教養人員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投送到勞動教養場所,減少和防止在押勞動教養人員超期羈押,維護其合法權利;三是把好所外執行勞動教養人員的監督管理關,定期或不定期對他們進行考察,了解并掌握所外執行勞動教養人員的勞動、生活、表現情況及提前解教的情況,配合當地政府或者基層組織共同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鼓勵他們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做一個有益于社會的新人。
第三,加強勞動教養的申訴工作。把勞動教養的申訴納入檢務公開的范圍,確保勞動教養申訴工作的開展,使不服勞動教養處理決定的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申訴權,確保勞動教養的正確實施,更好地發揮勞動教養制度的防衛社會,保障人權的作用。
上高縣人民檢察院 胡貽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