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作明 ]——(2005-12-6) / 已閱28961次
它同時還包括,無論是一個正常的人,還是一個在肉體或精神上有障礙的人;無論是已婚者,還是未婚者;無論是青壯年,還是老人、婦女和兒童;無論是一個守法者,還是一個違法犯罪者,都必須充分保障他作為人應有尊嚴的條件。
5、平等權。對于上述權利和其他應有的權利,無論性別、年齡、種族、受教育程度等,人人得以平等地享有,而且這種平等不僅僅是形式意義上的,更是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特別是應當充分考慮到少數族群的利益。
對于主權,我認為,它是人權通過正義武力的顯現,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與國家概念緊密相連的,四者在本質上應當是相通的。但要強調的是,這里的國家概念應當是抽象的,它存在于人民意志之中,對于這個國家的構成和發展模式,應當保有在人民意志之中,體現在基于整體利益的協調行動中,這樣,才能確保人民的權利不被現實中的國家機器殘酷地傾軋。特別是當人民的意志必須通過具體的代表并經過一段的時空才能體現出來時,中間的危險和不確定因素勢必深深影響人民意志的性質,甚至有出現異變的可能。因此,把人民意志同現存的國家機器有意識地加以分離并積極地采取措施防止出現偏差,這不是空泛的說教,而是歷史經驗和神圣的理性告訴我們必須這么做。
作為一個必須的總結,人權、主權和人民意志以及理念中那個國家的出現及其實現,自從人類發現權力這一概念,并可以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輕易憑之攫取巨大利益那一天起,再想通過平靜的會議和平坦的道路已幾乎不可能。因此,談及它們的時候,就必然想到斗爭。權利是靠斗爭來的,這一理念應當被牢固樹立,它與人生俱來享有的某些權利在目的和追求上是一致的,只不過前者強調實現的方式和途徑,后者強調實現什么。
四、關于規律和真理
之所以把這個問題往后放,也正是我猶豫能否把它轉化成文字及其可行性的結果。最后,在探索熱情的激勵下,我試圖對之解讀。
長期以來,我相信,無論是人,還是自然界(含自然科學,下同),都是多元的。如同針對一種疾病一樣,不同的治療方案和藥物都可能產生治愈的效果。這同樣可以從人的內心世界和外部行為的多元表現那里找到很好的例證。人總是在嘗試著不斷改變生活方式來體驗生命的樂趣。基于人們認同的人和自然界在本質上的統一性(可能用“同一性”表述更合適),那么,難道自然界就是單一的面孔嗎?
沿著這個顯見的懷疑,我們可以發現,至今,我們仍沒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證明規律和真理的單極性、惟真性。或者更大膽一點,關于規律和真理的所謂“客觀性鐵的定律”的真實性值得我們懷疑。
過分地而不是實事求是地強調規律和真理的客觀性,會造成人的萎縮,并在客觀上制造出概念專制的效果。回憶一下歷史,有多少比例的所謂“規律和真理”后來被推翻或修正,簡直是觸目驚心,更不用說其背后隱藏的對人的摧殘故事。除去極少數關于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面的“規律和真理”的東西值得在檢驗中保留、發展之外,其他的不如將其視為概念專制的體現更為貼切。這不是宣揚懷疑一切論,我也將以人類捍衛尊嚴的、應有的一切方式堅決反擊那些妄圖給我扣上這個帽子并借以打擊、迫害的人。物極必反,這一自然法則用于解釋規律和真理問題十分受用,只有這樣,人類才能在自我概念專制的陰影下解放出來,盡管必定經歷痛苦。那末,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尷尬局面呢?這從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們的所謂“規律和真理”是建立在假設之上的,是建立在先在的不精確甚至專制的概念之上的,或者過分地強調了它們的單極性,而不是多層次性和多元性。對于多元性的提出,我想又將招致攻擊。但我仍然堅持,人類文明的多元性必將導致規律和真理的多元性。
作為一個并不難見的事實,我們認識或創造規律和真理是在人類誕生之后才有的問題,是我們通過實用分析和價值判斷的結果,是人類不斷發掘人的理性并尊重自然的結果。如果把規律和真理進行三分法似乎更有助于解釋上述問題,即將規律和真理分為自然的和社會的以及兩者通用的。
對于上面的論述,善良的人們可能擔心將其引入人類社會發展領域,特別是認知領域,會引起相當的混亂和恐懼。我想,大可不必,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沿展到今天,已說明其承受能力之強。即使上述情勢真的出現,也是可控范圍。恕我大言不慚,這是人類進步所必須的。其實,在以國家和地區實體為單位的人類發展期,真正的阻力應該主要來自于官僚及其憑依的國家機器。因為,這將帶來系列概念和秩序的重組,而重組就必須有相應甚至相當的自我否定,并附有時間、精力、精神和財物的額外付出。
最后,我再一次熱切地希望這篇純粹基于學術角度出發的文章能夠被朋友們激烈而最終平靜地認可、接受,并在內心深處以萬分的虔誠希望它對我們的人類進步尤其是當代社會治理有積極而明顯的意義和作用。
關于法理學或法哲學中幾個問題的思考(二)
(趙作明 zzmshandong@sohu.com)
序
完成《關于法理學或法哲學中幾個問題的思考(一)》之后,在繼續醞釀相關的議題時,作者突然發現,深究起來,以前思考的對象,可能已經不同程度地超越了法理學或法哲學的邊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直止寫完這篇文章,作者也沒有想出更好的注意。而且,在這篇文章中,同樣的困惑依然存在,并在某種意義上超過了前者。作為不得已的解釋,作者希望整體的構架和相關價值的有益探索能夠彌補這種缺憾。在寫作手法上,如同前例,非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主要是為了回避侵權之嫌),作者不會引用或注釋,并樂于看到人類的思考力究竟能達到怎樣的深度。另外,本文的創作完全基于學術上的探討,其中的不足甚至錯誤,敬請批評指正。
關于戰爭
究竟是什么東西促使人類卷入戰爭,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會想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之后發生在朝鮮、越南和阿富汗、伊拉克等地方的戰事。通過戰爭認識戰爭,進而認識人類自己,這種思路比較容易被人認同。除了更高級別的制度和既得利益之外,財富、自由、土地和種族、女人等,這一切都能成為開戰的借口,至于這些理由是否公允,這往往不是挑戰者所關心的,只要能開戰、能取得本國人民支持,獲得勇氣和披靡的效果,挑戰者的野心就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而不一定必須最終勝利,盡管其內心萬般虔誠地渴望最終勝利,但是他們也很清楚未來的不確定性,戰爭勝負尤其難料。隨著歷史的顛簸和血洗,再希望通過實際的戰爭來認識戰爭的思想已被過重的代價所摒棄,但是,在經驗和理性面前,為了防止歷史悲劇的重演,并起到警示民眾、遏制戰爭及其狂人們,關于戰爭的話題還必須嚴肅地研究下去。在這里,作者希望從人性的角度來談一下戰爭這個話題,當然,作為一種方法,以往的關于戰爭的系列回憶不可避免地要被提起。人為什么喜歡奴役別人,為什么要把自己的所謂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人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的陰暗面,是否可以窮盡,這些問題一直不斷拷問著人類,人類也多方試圖揭開上述迷團,這相關的努力也說明,就整體而言,人類關于戰爭的危害和殘酷是有著清醒認識的。
為了有效說明戰爭問題,作者更傾向于將其劃分為兩個階段:蠻荒時期戰爭和文明時期戰爭。兩者的分水嶺以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認定的人類社會文明大轉折點(有關人權保障的國際公約、條約的大規模出臺和實施以及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為標符,如果必須確切給它一個年限,建議是1945年左右,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際,在這之前,稱之為蠻荒時期戰爭,之后的,為文明時期戰爭。之所以這樣界定,也是方法意義上的,不一定精確。在作者眼里,在1945年左右一個點往前的部分,無論是從通訊角度,還是人類自身思想的解放度,都無法有足夠的信息辨別戰爭的必要性以及在此基礎之上勇敢作為的能力。或者說,統治者的欺騙和淫威在歷次的戰爭中占據了多數席位,盡管有暴政就有反抗,或者說,戰爭必須是一對一或者一對多的關系,但在這里作者對戰爭的計數是以成規模成建制地發起軍事遏制或打擊為起算點的。或者說,當時的社會自由度對正義本身尚無容身之地,一個國家的民眾多是在跟著統治者或軍事者們的口頭許諾或眼前的實惠出生入死的,而不是出于自我意志地戰斗。但是,1945年左右的一個點以后的歷史,越接近今天就越顯而易見,戰爭多是基于理性而不是盲動,基于正義而不是私利,基于公開而不是欺騙。當然,并不是說其中欺騙就不存在。比如,典型的有美國對越南、蘇聯對阿富汗等發動的戰爭,他們發動戰爭的理由多是欺騙性的,是一種明顯愚弄民眾的戰爭,帶有狂躁的極端色彩。(最起碼,從目前的信息看是這樣的。)另一個顯著的區別是,蠻荒時期的戰爭無論是在發起戰爭的動因還是戰斗的方式上,都比文明時期的戰爭顯得落后或短視,而文明時期的戰爭,無論是直接地還是間接地,公平和正義在其中占據了首要位置。
但是,讓作者和讀者一同困惑的是,在戰爭中,既然一國對另一國,兩國或多國的人民都被聲明或被認為是無辜、善良的,那么出現戰爭的根源就在相關國家及其執政者了,至少其中之一必然是“邪惡的”,否則,就不會有戰爭。這種邪惡的根源是什么呢?出于完全的私利,這樣的解釋不能涵蓋全部。作為利益分析之外的一種方法,作者認為,當政者的偏執,或者說人格上的缺陷是造成悲劇的重要因素。長期的封閉和聯盟的加固,致使相互間的信息交流嚴重受阻,特別是在手下的阿諛奉承和謊言下,還有本國人民由于長期封閉條件下識別系統和抵抗能力的毀損,這一切都給當政者這樣一種強烈的認知:自己是國家和人民的救世主,外部的一些國家和勢力是邪惡的,它們正在想法設法破壞自己的國家,顛覆自己的政權,侮辱自己的人民,自己和自己的人民在這個世界上才能成為獨立、有主見的人,其他國家或者是相關國家的人民不是正在受愚弄,就是在自然的排序中處于劣等位置。而且,這種認知隨著封閉的加重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強烈,并形成了仇恨,在一定條件下,仇恨被釋放出來,戰爭也就爆發了。這能否從另一個方面說明,隨著文明的進步和經濟全球化,以及政治對話和交流的加強,人類戰爭的會大大減少,而且,隨著技術的進步,武器裝備精確制導系統的完善,戰爭危及的對象也被大大減少,百姓受到傷害的機率也被大大降低。上述現象似乎已被證實了。但是,一種嚴重的危險也緊隨而來,即科技和現代武器被濫用的危險日益增加,特別是軍火交易的膨脹,使得越來越多的武器很容易被危險分子掌握,用來向政府和人民談判獲得私利的籌碼,典型的是美國的“9•11”和相關國家的恐怖襲擊事件。嚴格意義講,恐怖襲擊同樣是一種戰爭,只不過是一種非常規、不對稱的戰爭罷了。此外,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基于種族、信仰和文化等方面的沖突會更加明顯,相關利益集團的矛盾將會更加突出,地區武裝沖突和恐怖勢力的活動會呈現起伏態勢。所以,從總的、質的方面看,戰爭在人類的文明進步下日趨減少,但從量的角度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特別是在某個點上,戰爭還有可能不斷增加。基于政治意識形態的大規模戰爭將會很少發生,并逐漸走向消亡。這是人類進步的大趨勢,也是人類自我調整、優化的結果。
關于戰爭、國家和人民手中普遍掌握武器的關系,以及多民族國家與戰爭的關系,可能由于方法上的困難,很少有人對之系統論及。更有不少人,出于政治自保的需要,在故意回避這個問題。回顧一下歷史,我們發現,凡是單一族群的國家,凡是不過分強調族群差異和民族特質的國家,凡是手中握有強硬武力的正義國家,凡是百姓握有武器而政府又睿智的國家,凡是信息充分而政府和百姓又共享的國家,是鮮有戰爭的,除非出于自保和捍衛人類正義之目的。作者的一個明確意思是,為了有效遏制戰爭的次數和規模,在意識形態或者具體的管理措施中,過分或突出地強調文化或文明的多元性,而不是人類利益和文明的同質性,或者偏頗地強調哪一個族群的利益,而不是在實質上公平對待,都將無法有效解決面臨的困難甚至戰爭威脅。潛在地,現在許多國家看好的民族自治政策,長遠看,并不是什么妙計良方,相反,它可能是未來引發禍亂和戰爭的一個重要因素,而理性的快速區域和化民族融合化是解決很多問題的關鍵所在。的確,在現代條件下,有效解決全球化和文明多元化問題并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但最大的障礙是我們的“前見”在作怪,這一點在少數族群那里更加突出,他們往往把這種進步看作兼并關系,有一種被吞掉的感覺。作為一種方法,作者認為,取消族籍,統一標符,強調平等,并且,對那些由于歷史條件等諸多因素在世界文明進步中被迫落后的地區和族群有階段地扶持,這是理順關系,促進人類進步的正確方法。
對于文明的統一性和相對性問題,有一種觀點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否則,人類就會受到傷害。該觀點認為:人類的存在正是由多元(性)構成的,取消多元,就等于毀掉人類自身。這種觀點如果拋開偏見,應當是一種中性的表達,但是當它被偷換了概念,以固執己見、被歷史和人為強加于自身的那些傳統習俗代替人類基于天性的生活方式的多元,并為那些人們盡管生活在其中,但仍為未覺察到的并非真正文明、并非自我意志選擇的習俗辯護,比如,阿拉伯國家婦女的地位,非洲國家婦女的地位,如不讓婦女公開從事社會活動,屈從于男性以及女子割禮等。它在本實質上是對抗或否認文明的統一性和相對性問題。人類生活方式的多元,是站在假設但可以驗證的立場上的,這種多元,首先,選擇它的人被認為是有理性的人,能夠識別利害關系,具有普通人應有的一切思想和辨別能力;其次,是自己選擇的結果,不是歷史和人為強加的;再次,它以不使人(自己和他人)和社會受傷害為前提,最后,在非議面前,它是可以通過公決的方式被驗證。對于最后的公決,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否則,公決會被歪曲或著被邪惡地利用。具體做法是:一是公決可以由任何一方政治實體或一定比例的所在地區人民向聯合國及其專務組織提出,經其同意后并經合格的主持程序,并且產生的結果具有國際法上的普遍意義和公信力。二是在公決之前,必須使參與者相對隔離,為其提供保護,使其遠離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威脅和恐嚇,而無記名投票和不體現投票區的做法比較容易做到這一點。三是必須對參與者進行比較法上的文明知識的專題宣講,要使其充分了解世界通行的做法與本傳統做法的差別以及產生這些差別的根本原因,尤其是科學和安全的標準是什么。但是,不能帶有暗示或強迫以及其他潛在的誘導性因素。四是必須保證宣講者的素質和宣講的時間,使其足以保證在知識領域沒有遺漏。五是公決的執行不能由公決地區的當政者主持,應當由一個不偏不倚的有權威的第三方主持,就目前而言,聯合國及其專務組織以及經它們同意的相關國家或組織,比較適宜擔此重任,但應當允許該地區的當政者有條件地參與。六是對公決結果允許公開辯論,但必須服從,特別是該地區的當政者。除非有明顯和確鑿的證據證明公決過程中有對公決結果產生實質影響的舞弊和威脅行為以及相關計數上的嚴重失誤,不得進行二次公決。七是公決產生后,各方必須加以尊重,尤其是該地區的當政者,負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義務加以落實。八是二次(或再次)公決的謹慎例外。如果公決結果與原有制度習俗一致,且前次公決是由聯合國及其專務組織提起的,允許提議方(廣義的)在闡述充分的理由并附具證據后,申請二次或再次公決,但再次公決應當距前次公決的間隔至少不得低于五年或其他一個合理的年限。九是公決對主權的尊重和限制。對于提請公決的事項,不得在事實上造成一個國家和地區分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公決結果為由要求自治。但是,對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尊重公決結果的行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先國內后國際的渠道尋求救濟,在國際調查面前,相關國家負有真實說明的義務,對于嚴重的問題,必須提供具體有效的補救措施和合理的補救期限。否則,應當承擔責任,接受國際制裁。
此外,對于公民能否拒絕征召進入戰爭,目前大多數國家對此持否定態度。它們的理由很簡單:既然你是本國的公民,就有義務在國家危難或者需要的關頭響應國家的征召,否則,就應當接受懲罰。作者認為,對此不能簡單地看待,至少,上面所給的信息并不全面。如果沿著上面的邏輯,對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德意日等國家的軍人來講,正好成為其逃避審判和拒絕良心譴責的口實,而且,對于后來美國對越南、蘇聯對阿富汗的戰爭等,現在來看,很少有人否認那些戰爭的侵略性,也很少有人認為當時那些曾經拒絕負兵役的人應當受到懲罰。正是對戰爭起因和發動戰爭理由等相關信息的不對稱性,加之發動者或卷入者往往以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真相,還有戰爭本身的殘酷性,這一切都使得個人在國家和未知但巨大的危險面前的十分渺小,如果一概否認個人對抗戰爭的權利,個人和戰爭都有被邪惡利用的可能。那么,個人在戰爭面前究竟該何去何從,要想找到一個統一答案的確很困難。作者的一般性建議是,如果是戰爭的發起者及同盟性的參加者一方,不應規定個人有強制負兵役參戰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因其拒絕行為受罰。如果是戰爭的受動者,且反抗或戰斗被公認為抵制侵略、實現國家和民族、個人自保之目的,或執行國際公認的具有正義性的使命,且窮盡了其他手段,個人則不得拒絕征召參戰。否則,個人有權拒絕參戰,并不得因之受罰。
至于軍人在上述情形下是否同樣享有拒絕出征作戰的權利,這個問題看起來復雜得多,作者的一般意見是,可以拒絕執行。但是,如何給予這些特殊的群體有效的救濟,可否依據或參照政治避難的規則,這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對于上述權利之保障,在堅定的傳統沒有形成的情況下,最好的辦法莫過于通過締造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國際條(公)約及相應機構來實現。但截止目前的系列公約或條約的表現并非如此理想。作為有效且最大限度保障人權之目的,各國制定的系列涉及人權保障的法律性文件,應當及時報送公認的國際機構備案審查,并向該機構定期報告本國人權保護工作進展情況。
(關于戰爭問題,以美國為首的多個國家對伊拉克薩達姆政權發動的軍事打擊給我們提供了鮮活的案例。為什么各國及其人民對美國向伊拉克開戰抱有如此復雜的感情,由初期的堅決反對或聲討軍事打擊,到后來譴責或呼吁減少對無辜平民的傷害,再到強調加快戰后政權的重建以及在伊駐軍盡快撤軍、政權移交等等變化,這種由強到弱的國際聲音是否默認了軍事存在?還是正義和真相逐漸發現?還是相關戰爭的信息與各國利益的交織的結果?其他還應當考慮的問題:該戰爭是對國家的還是對一個政權或個人的?美國及相關參加國是否通過戰爭得到了巨大利益,如果有的話,這些利益是什么?絕大多數伊拉克人民的看法與相關的看法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在什么地方?正義在這場戰爭中究竟占據多少位置?薩達姆政權在當政期間究竟對人民做了什么?伊拉克各族群或教派的矛盾怎樣,造成相關局面的歷史和現實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緩解并最終解決上述矛盾?等等。搞清楚上述問題,將會大大有助于提高關于戰爭本質的認識,以及本文作者提出的關于戰爭兩個階段的劃分。)
關于平等
對于平等,如同正義一樣,是人類孜孜追求的目標之一。作為最原始的定義,平等就是將財物一分為二,而且,為了確保公正,又推演出分割人拿最后剩下一份的“切蛋糕原理”,再到后來,隨著人口的增加、社會化分工的加劇和資源的危機等因素的交織,對于平等概念的認識也在不斷加深。
有趣的是,對于平等,是通過不平等現象來認識的。人們發現,歷史的原因和現有政策的偏差,是造成不平等問題的根源。而歷史的原因,既包括歷來統治者的政策統治,又包括外來掠奪,還包括本族群的內在傳統以及天災人禍等等。現有的政策偏差,既有國內的政策失誤,又包括國際上的外在壓力,當然,無論國內政策還是國際政策,都無法回避其中有一些人為的、故意的、惡的政策。
另外,作為一種對抗不平等的武器,一些杰出的先人們在努力尋找支持,并且找到了天賦人權和自然法則等較有殺傷力的說。作為一種近似被嘲弄的無奈選擇,經過和感知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殘酷性的人們,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文獻的形式給人類自身的崇高地位明確了定義,使相關原則成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的公理,并宣布生命權、自由權、反抗暴政權和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神圣不可侵犯,不得被剝奪(或者不得被非法剝奪)。
不少學者在研究平等問題中提出了許多有益的思考和建設性的對策,比如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少數族群(或者稱弱勢群體涵蓋的范圍更廣,表達更確切些)的平等權保護等問題。沿著既有的成果,結合經驗和人的秉性,作者認為,平等是人之所以稱之為人的極其重要的必備構成要素之一。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理由。因為,當我們再不把他人看作人的時候或者我們再不被看作人的時候,最好的借口就是他不能和我們一起享受作為人應該享受的東西,而給他的只是義務和各種奴役。至于更加具體的借口,可能會被列舉出許多,比如:性別、種族、膚色、信仰、財產狀況、家族出身、愛好等等。正如人們永遠無法忘記的宗教迫害和希特勒的種族屠殺以及盧旺達的種族屠殺等,他們進行迫害的理由就是人種上的不平等理論。
(但是,基于性別和生理狀況所特有的差別并在尊重此基礎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不一致,不能被視為不平等。)
在現代社會,明目張膽的大規模迫害已為數甚少,但是,基于不平等理論基礎上的歧視和壓迫卻比比皆是。如長期以來發達國家背叛歷史地要求發展中國家履行發達國家同樣的義務,而忘記此前自己的擴展是建立在壓榨發展中國家基礎之上的,等等,都是基于不平等之上的典型霸權主義行為。在國內,我們以前的實施東部開發戰略,包括建立特區等,而忽視中西部地區,以及目前資源開發、用人機制和市場調控等方面還存在許多不恰當的限制,其中,不少都是因為忽視平等權造成的。
忽視平等權和對平等權的濫用,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都是錯誤和危險的。對于前者,比較容易理解,而對于后者,比較陌生,因而對其危害認識不足。對平等權的濫用,往往表現為高舉平等權的大旗,并且,經歷了爭取平等權的過程。正是從沒有平等權到突然擁有了平等權,如果這一過程不是主要通過法律渠道進行的,而是通過領導者的個人權威或者借助于暴力的私權救濟實現的,那么,就容易產生普通民眾對個人權威和暴力的迷戀,而無視法律的尊嚴。長此下去,不利于法治社會建立。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不正面承認并解釋造成不平等局面的歷史和實現原因,主動承擔責任,并努力多渠道補救,那么,就很可能給不明真相的群眾帶來誤解,并被一些謀求政治地位的危險分子利用,給國家和地區的穩定帶來危害。
在目前的中國,對平等權的認識剛剛被重視,但是,在救濟領域還需要盡快完善。盡管美國也存在著相當多的平等權問題,但是,由于美國憲法上平等權保護的廣泛可訴性,從而使得相關的救濟來得比較及時、充分。在我國,由于憲法上的相關權利并沒有一一細化到可訴的地步,加之我們的憲法監督機制上的缺陷,還有各級法院的謹慎,從而使得許多關于平等權保護問題得不到有效救濟。
在平等權的保護或救濟上,應當將超平等保護措施列為階段性工作的重點。所謂超平等保護措施,是指針對弱勢群體,在常規的、一般意義上的平等措施無法拉平與其他群體差距的情況下,為了使最大多數的人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補救的緊迫性、重要性,而采取向該弱勢群體嚴重傾斜、超過形式平等概念的實質性平等保護,盡快彌補相關差距對國家和民族等實體的傷害的救濟措施。比如,在物品、資金和技術、人才投放上,不再按原比例平等分配(主要基于人口、現實的產值、轉化率以及區域面積等因素),而是超乎尋常規模地投放到偏遠落后地區或族群,使該地區或族群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進步到或達到一個與其他廣大地區或大多數的同步水平。并在實現這一巨大跨越后,逐漸將投放的量和速度恢復到原有的基于一般意義平等考慮的水平。
關于平等意識的養成,國家(政府)、社會、家庭和個人,都應當而且事實上正在發揮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國家權力的特殊性(主要從權力在本質上是人民意志的集束這個意義上講),所以國家及其職能部門肩負著最為重要的任務,負有教育民眾、立法保護、有效救濟、適時評估、及時扶正相關平等權及平等意識的責任。從體制改革角度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思想啟蒙等諸多領域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的時候,必須牢固樹立平等的意識,并將其作為穩固各項事業的根基。
關于人權
對于人權問題,需要說明或闡述的方面很多,在這里,作者將重點討論人權的國際保護和人權保護國際法上的保留以及人權的目的性。
對人權大規模、較高層次的國際保護,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開始并不斷走向完善的。一個明確的認識是,正是二戰的殘酷和非人道,才使得人類得以全面地正視、反思自己。相關大量人權保護國際文獻的出臺、實施、推廣和完善,正是這種理性反思的結果。禍兮,福兮;福兮,禍兮。正是這種辯證法的真實寫照。
迄今為止,《國際人權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等30多部、涉及多個方面的專門性人權保護公約已被通過,而且,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簽署和批準了它們。但是,并不意味著這些國家已經履行了它們,特別是當許多國家以行使自主權為由對一些關鍵性的條款進行保留的時候。例如,幾乎所有的伊斯蘭國家對涉及婦女的公約都表示了保留意見,從而完完全全地使這些文件失去了意義。對公約全部表示同意并在國內立法中引入這些規定的國家寥寥無幾。(參見《通往自由之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信使精華叢書,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2003年9月第1版。)
中國法制歷史上有句名言:徒法不自行。大意是,僅靠制定法律(自身),而不去實際執行(它們),再多的法也沒有用。如果將其轉引到人權的國際保護上,仍不失其積極意義。如上所述,如我們所思所見,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運行和監督機制,單靠各個國家自律,人權保護的目標勢必落空,盡管人權國際保護主要通過國內法的實施來實現,但是,人們已經認識到,人權問題不再僅僅是一個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情,而是全人類的事情,那種借口內政和主權不容侵犯而拒絕人權國際監督的做法顯得越來越蒼白和可笑。同樣,那種借口人權問題而試圖干涉別國內政的做法由于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直接的對話甚至辯論面前站不住腳,并顯得赤裸裸。出現人權方面的糾紛和爭執,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什么?作者認為,那就是提供一個類似法庭的場所,在合格的人權監督主體在場下,就相關國家和組織提出的質詢由相關國家進行對話、辯論和質證,允許向問題地區或問題疑似地區派駐組織進行觀察、調查,并同意接受裁斷。這是辨別是非和黑白的最好辦法。現在一些國家拒絕這一做法是沒有道理的。這樣,與其說是它們懷疑有關國家和組織的誠信和善意,倒不如說是在懷疑人類辨別是非的能力,甚至有以內政和主權為借口隱瞞自己壓制人權之實的暴政嫌疑。至于什么才能稱為合格的人權監督主體,應當是爭議方和聯合國都認可的或同意由其裁斷人權問題的組織或機構,在一方涉嫌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下,可以完全由聯合國大會單方同意并作出裁決、強制執行。
對于各國普遍對人權保護國際文獻(公約、條約或協定等)中的條款保留問題,必須進行檢討。換句話說,聯合國及其專務機構的強制監督執行職能必須加強。不允許對實質性條款落實打折扣,必須召集一次專門的公開審查大會,由保留國陳述其意見,接受大會質詢,并接受大會的裁決,一旦裁決與其現行做法相異,保留國必須改變其做法,撤銷保留條款并落實大會的相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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