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5-12-11) / 已閱28111次
應當指出,前述死刑廢止過渡期刑罰階梯的構建是一種刑法立法活動,其目的是通過減少死刑罪種來達到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但是,死刑減少或限制,還需要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真正的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因此,死刑的減少或限制必須依靠刑事立法和司法兩方面的努力才能達到。
作者簡介:歐錦雄,男,廣西玉林市人,1964年10月出生。現為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廣西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注釋:
(1)陳興良:《死刑存廢之應然與實然》,《法學》2003年第4期,第39-42頁。
(2)趙秉志、郭理蓉《死刑存廢的政策分析與我國的選擇》.《法學》2004年第4期,第63頁。
(3)甘雨沛、楊春洗、張文主編:《犯罪與刑罰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366頁。
(4)趙秉志、郭理蓉:《死刑存廢的政策分析與我國的選擇》,《法學》2004年第4期,第65-67頁。
(5)賈宇:《中國死刑必將走向廢止》《法學》2003年第4期,第46頁。
(6)黃風譯:《意大利刑法典》(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8頁。
(7)羅結珍譯:高銘暄專業審校:《法國刑法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1頁。
(8)徐久生、莊敬華《瑞士聯邦刑法典》,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11頁。
(9)陳忠林:《意大利刑法綱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67頁。
(10)歐錦雄:《罪名、罪種的合理數量及其立法反思》《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第35頁。
(11)歐錦雄:《罪名、罪種的合理數量及其立法反思》《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1版,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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