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偉 ]——(2005-12-12) / 已閱9805次
表演者的權利
問 題:
1。馬某是著名的戲曲表演藝術家,由其塑造的抗金英雄藝術形象深入人心,獲得群眾認可。在偶然的機會看到一則中藥廣告,使用他扮演的抗金英雄的形象(未經許可)。更令人氣憤的是此家中藥廠是生產狀陽藥品的。
2.張某是名歌唱演員,她來信問:我演唱的歌曲商場作為背景音樂播放,是否侵害了我的權利?
回 答:
首先了解我國《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一.表演者的概念:著作權法所稱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劇團等)。
二.表演者的權利簡稱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對其表演(包括演出和專為制作音像制品而進行的表演)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著作權中其性質為鄰接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擁有以下權利:(1)表明身份權、(2)保護表演形象權、(3)許可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4)許可錄音錄像權、(5)許可復制、發行權、(6)許可信息網絡傳播權。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兩項權利屬于精神權利(人身權)的范圍。其他的屬于財產權。
問題1.中藥廠家侵犯了表明身份權及保護表演形象權。
表明身份權類似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在實踐中,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幾種:(1)在演出廣告、宣傳欄、節目單或者文藝刊物刊登的劇照上標明表演劇團和演員的名稱;(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紹表演者的姓名;(3)由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報表演者的姓名;(4)在電影、電視和錄像制品的片頭或者片尾顯示表演者的姓名。(5)通過字幕顯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保護表演形象權。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現場演出時塑造出來的藝術形象,反映了其水平和藝術風格,與表演者密不可分。因此任何人不得對表演形象進行歪曲,否則就侵害了演員的表演形象權。
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況有:在轉播時通過技術手段對表演形象進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現表演形象等。比如,有的中藥廠把身體鍵碩的影視演員的表演劇照,拿來作強身壯體中藥的宣傳廣告,嚴重歪曲了表演者所飾演的藝術形象,并且損害了該演員的名譽和聲望,侵犯了表演者的名譽權。
問題2.首先,演員的表演不是音樂作品,而是對音樂作品的表達和再現,屬于鄰接權的客體。演員的表演包含兩部分人的勞動,即詞曲作者的勞動和演員的勞動。前者的勞動成果是音樂作品,屬于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后者的勞動是對音樂作品的再現和傳播,屬于鄰接權的保護對象。
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播放屬于機械表演權的范疇。機械表演權即二次使用的權利,是指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戲曲等制成錄音錄像制品后借助錄音機、錄像機、電視機、DVD播放機等公開播放所獲取收益的權利。錄音錄像制品發行以后,一部分進入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飯店、酒吧、歌廳、機場、車站、飛機等場所,成為這些部門和場所通過機械表演而獲取利潤的手段。按著作權法的原則,表演者只擁有鄰接權,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人從中享有表演權,而作為演員沒有機械表演權。除非歌曲系演員本人作詞、譜曲。 所以張某如果未參與寫作只是演唱的話,沒有機械表演權,即商場未侵權。
尹偉 知識產權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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