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青 ]——(2005-12-14) / 已閱9160次
此案應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案情介紹:2004年6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黃某邀胡某竄到縣城,下車后黃某提出用換錢的方法到銀行去“搞”錢,于是兩人湊齊七千元(伍拾元票面)人民幣,由嫌犯黃某攜款來到中國銀行某分行和平路儲蓄所,將七千元人民幣遞進去叫營業員兌換成壹佰元票面的整錢,營業員按要求如數給予兌換并把錢遞在柜臺通槽內,此時嫌犯兩手伸進放錢的通槽,用左手抓住一疊人民幣(經清點后為二千二百元整),右手作好往里推的樣子,并且跟營業員對話,要求營業員給辦理長城卡,營業員按規定詢問有無身份證和合法證明,嫌犯黃某均稱沒有,營業員明確回答說:“沒有合法證件不能辦卡”,此時嫌犯右手將通槽內的錢推進去,左手將抓住的二千二百元錢迅速拿出壓在手肩下,并說:給我換點新的票面的整錢;營業員誤認為推進來的人民幣在通槽內沒有取出仍然是七千元,因此不加清點就在自己的錢柜內拿出一萬元已扎好的錢來清點新的壹佰元票面的人民幣,因新票的不多,營業員分二次給嫌犯重新兌換了七千元,在營業員低頭清點過程中,嫌犯迅速把壓在手臂下的二千二百元人民幣放入自己的褲袋內。嫌犯拿到第二次兌換的新幣后,沒有清點,迅速離開現場,到門口后。坐上同案犯胡某預約好的摩的車逃往車站,幾秒鐘后,營業員發現桌面上應有的人民幣不足,迅速叫營業部保安前去抓捕,在汽車站將二犯罪嫌疑人追趕上并抓獲歸案。
討論意見:
一、應定盜竊罪:理由是嫌犯黃某乘營業員不備,用左手迅速抓出二千二百元人民幣,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應以盜竊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二、應定詐騙罪:理由是:①第一次兌換出來放在通槽內的錢,所有權已屬于嫌犯黃某,不存在秘密竊取。②嫌犯采取隱瞞事實,虛構情節,以所謂要求辦長城卡來搞亂營業員的注意力,實際上嫌犯有合法身份證在身上,在最后借辦不成長城卡的機會又迅速將通槽內的錢(剩下四千八百元)推進去要求營業員兌換新票壹佰元的,造成營業員誤認為放在通槽內的七千元人民幣沒有動而又給清點壹佰元新票面共七千元給嫌犯。因此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江西省縣人民檢察院 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