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萍華 ]——(2005-12-14) / 已閱12051次
在廠區內偷開汽車撞死人構成何罪
行為人的客觀要件起關鍵作用
案情
趙某,男,26歲,初中文化,系某縣汽車修理廠臨時工,主要負責倉庫保管工作。2004年2月9日,趙某在上班期間,看見本廠板金車間門口停放著盧某一輛奇觀牌小汽車,末鎖車門,便坐在駕駛室聽音樂。又見汽車議表臺上有串鑰匙,竟私自套開汽車電路鎖發動汽車,當車行至10多米遠時,因趙某既無駕駛證又無駕駛經驗,錯把油門當剎車,將正在廠區水池旁洗手的沈某當場撞死。
分歧意見
對趙某構成何罪有不同觀點:一是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趙某屬于一般主體,主觀上是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即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因而發生致人死亡的行為。二是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理由:趙某屬于特殊主體,即工廠的職工,主觀上出于過失,客觀上實施了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三是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趙某主觀上出于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
認定分析
要認定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1、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第133條明文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本罪要符合4個條件:①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可以是其它自然人,司法實踐當中主要是交通運輸人員。②主觀上是出于過失。③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等。④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本案中趙某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但不具有客觀要件。理由: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本案發生的地點是某縣汽車修配廠,這是個特定的場所,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條調整的范圍。因而趙某也就談不上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即趙某在客觀上沒有實施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2、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本罪須符合以下4個要件:①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②主觀上是出于過失。③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④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導致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本案中趙某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但不符合客觀要件。理由: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才導致了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或造成了其它嚴重后果。所謂“不服從管理”,主要是指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本單位管理人員的管理,或者不服從單位領導出于安全生產考慮對工作的安排。“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主要是指在本單位中負責管理生產、施工、作業等工作的管理人員,明知自己的決定違反規章制度,可能會出現危險,造成安全事故,卻懷僥幸心理,自認為不會出事,強行命令工人違章作業。由此可見,不管是“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還是“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都與本職工作密不可分,是一種“職務”行為。本案中趙某私自駕車的行為與其倉庫保管的職務行為顯然沒有聯系,其駕車致人死亡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3、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本罪的構成有兩大主要特征:①主觀方面出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過失與過于自信過失。②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本案中趙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客觀特征。主觀上出于過失,屬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本案中趙某既無駕駛證又無駕駛經驗,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的駕駛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他一時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于發生撞死人這種結果。客觀上,趙某已經實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趙某的駕車行為是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因此,趙某的行為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檢察院
作者姓名:羅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