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銳 ]——(2005-12-16) / 已閱17710次
物證技術的發展對我國物證制度的影響
郭 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04級法律碩士 100038)
【內容摘要】人類對于物證的認識總是伴隨著物證技術的發展而進步,物證技術的發展從理論上拓寬了物證的范圍,同時也為司法機關運用形形色色的物證開辟了廣闊的新天地;反過來,物證制度發展給物證技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本文著重論述物證技術的發展對于物證概念、物證分類產生的歷史性影響,并展望將來的影響。
【關 鍵 詞】物證技術 物證
引 言
自人類出現了審判活動,證據自然就在其中得到應用,并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對證據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越來越講究證據的證明能力與證明力。而證據分為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由于物證本身的客觀性和穩定性,所以物證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故人們對它有更大的信任,在當代審判活動中也越來越注重對它的應用。正如美國著名法庭科學家赫伯特•賣克唐奈所言:“物證不怕恫嚇。物證不會遺忘。物證不會像人那樣受外界影響而情緒激動,物證總是耐心地等待著真正的識貨的人士去發現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內行人的檢驗與訴斷,這就是物證的性格!趯徟羞^程中,被告會說謊,證人會說謊,辯護律師和檢察官會說謊,甚至法官也會說謊,惟有物證不會說謊!
但是實物證據是不會說話的,其中的內涵必須要通過人們自己去發掘。在人類早期,各個地域都出現過神判的現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當時的物證技術不夠發達,導致審判者只好借助神靈的名義,聽從“神的指示”,來證明其審判的公正。
后來人類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對物證的要求越來越高,對物證的要求高了,自然對物證技術的要求就高了,物證技術發展進步了,就大大促進了物證制度的發展。下面我們簡單回顧一下中國物證技術的發展,并分析對物證概念、物證分類的影響,并展望一下物證技術學的研究深入對物證制度的影響。
一、中國物證技術發展簡單回顧
在中國物證技術大致經歷了五個階段的發展:物證技術伴隨著刑法的產生而產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得以發展。中國古代的物證技術有著淵源的歷史,其發展經歷了五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西周時期,該階段是物證技術的萌芽階段;第二個階段從春秋戰國時期到秦朝,是物證技術的形成階段;第三個階段為漢朝到唐朝,此為發展階段;第四個階段是宋朝,這是物證技術的鼎盛階段;第五個階段歷經元明清三朝,是物證技術的衰弱階段。
八十年代開始,隨著現代分析方法聯用技術、激光技術、微區分析技術、電子計算機及其圖像處理技術、聲紋技術等應用于物證檢驗領域,傳統的物證檢驗技術與現代尖端分析技術的結合,解決了過去我們無法識別的許多問題.
物證技術是科學技術與物證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科技領域,物證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學技術手段,鄧小平曾經說過:“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同樣,刑事科學技術也是第一破案力。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物證技術也有了新的發展,這對我國有效的預防和打擊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們只能用手工方法繪制現場平面圖,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還常有漏測。
現在,一個“現場自動測繪系統”己經由北京市公安局物證技術研究中心研究成功,并投入使用。這個系統是物證技術中現場繪圖技術的一大突破,對測繪范圍大、客體多、測量繁雜、易有漏測的出事現場,幫助很大。
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們己經實行罪犯指紋登記制度20多年,但手工查對,費工費時,而且也不是每次都能查出結果,這就影響了發揮指紋檔案的作用。
現在,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的物證技術部門,己經成功地研制了“指紋自動識別系統”.利用這個系統,查對指紋庫中是否有現場提取的罪犯指紋.只需幾分鐘,如果罪犯過去曾有過指紋登記.通過查對指紋檔案就可迅速破案。這對打擊慣犯,十分有利。
在文書物證方面,技術上突破也很多。過去,恢復被涂污字跡,顯示紙張上的壓痕字跡,都是難題,F在,利用公安機關物證技術部門研制的紅外文檢儀、靜電壓痕顯示儀、加壓顯文機,以及867A、867B技術方法,己能順利地解決這些難題。過去,確定文書寫成相對的時間,也是難題,F在一種用顯微分光光度儀檢驗圖章印文印泥因時變化的吸收光光譜技術,己經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有效方法。
至于在化學物證、生物物證、音像物證等技術鑒定領域,由于引進了各種化學分析儀器、DNA和PCR檢驗技術(即基因技術和擴增技術).以及聲紋鑒定儀等先進技術和設備,技術上也有了很大的突破。
應當看到,物證技術實踐的發展,也促進了物證技術理論研究的發展,在這方面,提出“物證技術”新概念,建立“物證技術學”新學科是最主要的成果之一。[10]這對構建適應我國訴訟的物證制度具有新的重大意義,為建設法治國家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物證技術的發展大大拓寬了物證檢驗的范圍,促使人們對沿襲多年的傳統物證概念重新認識。
二、對物證概念的影響
人類使用物證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據我國“周禮”記載,周朝已有門“掌盜罪之任器貨賄”的官吏,說明在當時的訴訟中,人們已經認識到了像兇器、贓物這樣一些物品的證據作用,這就是物證。當然,“物證”這一概念明確出現在法條中卻較晚,現在一般認為,“物證”的概念最早見之于1808年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物證的使用既有悠久的歷史,那么,什么是物證呢?
物證,英國學者稱之為實物證據。他們給實物證據所下的定義是:“交由法庭查驗的文件之外的物體!盵1]這個提法顯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物證都提交法庭檢驗。
原蘇聯法律上給物證所下的定義是:“物證,是曾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保有犯罪痕跡的物品,或者曾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物,以及其他可供發覺罪犯,查獲罪犯的物品和文件。”[2]這是用列舉物證類型的方式所下的定義,這樣下定義很難完滿地揭示出物證的實質。
物證是證據體系中重要的科學證據,我國法律雖明確規定了證據的概念,卻沒有規定什么是物證,在眾多的訴訟法學證據學專著、教材和專題文章里,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物證概念有兩種:
(一) 傳統意義上物證的概念:
物證,就是指對案件事實情況有價值的物品和痕跡。如:犯罪兇器、被竊財物、現指紋等(區別與“人證”)。見《現代漢語大詞典》(修訂本),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該定義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也相當普遍的出現的法學著作里。但是隨著物證技術的不斷發展,該定義的弊端也就日益的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這一種差未能指明物證所特有的屬性。
2、“物品和痕跡”只是物證一部分,未能囊括所有的物證表現形式。[3]
八十年代中期,有些學者意識到物證概念的不足,開始進行修正。如:“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質!盵4]“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的客觀實在物!盵5] 這兩種定義指出物證的屬概念是一切物質或客觀實在物,避免了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但是所選擇的種差依然沒有揭示出物證的特有屬性。
(二) 現代意義上的物證概念
九十年代中期,出現了具有現代意義的物證概念,其典型代表有:“物證是以其自身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實在!盵6] “物證是以其自身屬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情的客觀實在。”[7]與傳統的物證概念相比,其意義在于突破了“物品和痕跡”的局限。從理論上拓寬了物證的范圍,給物證技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同時也為司法機關運用形形色色的物證開辟了廣闊的新天地。
三、對物證分類的影響
同樣伴隨物證技術的發展,物證的種類進一步細劃,人們在司法活動中遇到或使用的物證是多種多樣的,大到高樓橋梁,小到遺傳基因,世界的萬物都有可能成為案件中的物證。因此,現在物證是無法列舉窮盡的,但是為了更好的把握物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我們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物證進行分類:
(一)在自然界中,物體的基本形態包括固態、液態和氣態,與此對應,物證可分為:固體物證、液體物證和氣體物證。
(二)根據體積和壓力的大小不同,可以把物證分為:巨體物證、常體物證和微體物證。
(三)根據檢驗的科學方法不同,可以把物證分為:物理物證、化學物證和生物物證。
(四)根據證明案件事實所依據的特征不同,可以把物證分為:形象特征物證、習慣特征物證和氣味特征物證。形象特征指客體的外表結構、形狀形態、圖像花紋、顏色光澤等,如:手印、足跡、工具痕跡、槍彈痕跡等物證就是形象物證;成分特征指客體物質成分的種類、含量、結構、排列、比例等方面的特征,如:血液、精液、毛發、人體組織等可以進行DNA圖譜分析的物證就是成分特征物證;習慣特征指客體進行某種運動的習慣方式和特點,如:人的書寫習慣特征和行走習慣特征等,而反映的書寫習慣特征的筆跡和反映人的行走習慣特征的步法足跡就屬于習慣特征物證;氣味特征是客體物質所具有的能夠刺激人和動物的感官并能產生味覺的特征,能夠反映人體氣味特點或物體氣味特點的氣味和物品句屬于氣味特征物證。[8]
四、展望物證技術深入研究對物證制度的影響
物證技術研究的主要內容除繼續深化物證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和物證鑒定制度的改革外,還將對以下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物證技術中計算機的應用方面,在原來指紋檔案計算機管理的基礎上,已發展到在鑒定中應用指紋印的計算機自動識別系統;在法醫物證的DNA分析中,有的已將分析結果用計算機掃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檢材必須同步分析的缺點;學者們更著眼于物證技術鑒定中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物證技術鑒定中信息、數據為的建立以及物證技術與國際互聯網絡等的研究。在痕跡物證、文書物證、微量化學物證等其他各領域中,將進一步研究新技術、新方法。對國外物證技術研究新成果的引進和國內外其他自然科學先進技術的借鑒,使物證技術鑒定水平再上一個臺階。另外,目前學者們對物證鑒定技術的標準化和鑒定搟量控制的必要性已達成共識。將在這些方面加深研究,進一步提高物證技術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物證制度的發展服務,更好地為法律服務。
【參考文獻】
[1] 《英國證據法概述》,西南政法學院訴訟教研室。118頁
[2] 《蘇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8頁
[3] 《再論物證的概念》,沙萬中,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4期。
[4]《物證分析》第一章第 1頁“總論”,楊夢蘭主編,1993年警官教育出版社。
總共2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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