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 雷 ]——(2005-12-27) / 已閱26578次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鑒定的改革必然會吸引更多的社會關注。國家應當對混亂的司法鑒定秩序有所作為,應對司法鑒定的審查判斷制度高度來重視。就像法院進行司法審判工作時,檢察院要行使其監督職能一樣,司法鑒定工作的進行也應該受到相應的監督。從監督的內容方面,重要的是對鑒定結果進行仔細的審查,作好審查工作,也就是相當好的行使了監督職能。另外,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也是很好的完善監督制度。在監督主體方面,目前我國行使司法鑒定監督職能者是公、檢、法機關。筆者認為,應該組織一個獨立的司法鑒定社會團體對司法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此社會團體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但這些人不產生任何與司法鑒定、司法審判有關的聯系。用對司法鑒定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監督,即同行業監督,可以保證鑒定質量。如果沒有這樣的專業監督,鑒定人的質證活動就難以觸及鑒定結論的實質,從而達不到質證的效果。而這些人不參與鑒定工作,又可以保證鑒定的獨立性、公正性。建立這樣一個社會團體,還可以緩解公、檢、法機關作為監督機構的壓力,使其更好的行使司法審判職能。如此也更好的促進審鑒分離,保持司法鑒定及審判的公正和合理。
第四.完善鑒定結論質證制度的構想
鑒定人出庭質證,是對司法鑒定及司法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而對質證過程如何進行,需要詳細加以安排和組構。
首先要提高鑒定人、當事人、法官對鑒定結論質證和鑒定人出庭的重要性認識,強化有關人員對鑒定結論的質證意識。另外還要進一步完善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建立完整的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對訴訟中鑒定人出庭問題,法律應增加強制性規范,明確規定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詢的情況以及不出庭接受質詢的法律后果。如對依法應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鑒定人,法律應增加制裁措施和懲罰性規范,暫停或取消其執業資格等。當然也應建立鑒定人出庭補償制度和鑒定人保護制度,明確規定鑒定人因作證受到經濟損失有獲得補償和得到報酬的權利,確保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以及不受恐嚇和報復等。
總之,完善鑒定結論質證制度,能使鑒定結論質證有序、有效地運作,可以充分保護當事人訴訟法上的正當權利和實體法上的合法利益,可以使訴訟當事人明了司法鑒定結論形成的過程,使訴訟當事人雙方信任司法鑒定結論。這有助于法官對事實的準確認定和公正裁判,對消除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累訟、上訪等現象也具有積極作用。
第五,嚴格司法鑒定工作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的聯系,建立鑒定質量保證體系。
科學技術的產生、發展是司法鑒定產生、發展的前提。但科學技術在司法鑒定中存在著局限性:一是科學的精確度難以達100%。如對血跡的鑒定,根據ABO血型只能作排除認定;DNA同一認定的概率為 99.9999%。二是由于主觀原因,也可能造成鑒定結論與事實的偏差。如對陳舊血痕進行血型鑒定,浸泡和稀釋血痕,如果使用了蒸餾水或自來水,就會造成細血球破裂、溶解,由此得出的鑒定結論就不可靠;鑒定人主觀上是否有嚴格的科學態度和工作責任心,檢查經過、結果的記載是否準確,以及是否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等均會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真偽與偏差。三是司法鑒定僅是部分事實認定,并不能證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因此,應建立和健全司法鑒定質量保障和管理體系,加強對司法鑒定人的管理,完善有關司法鑒定人制度,確立科學的司法鑒定規劃、程序和方法。《決定》中對建立健全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鑒定人回避制度的規定,就為建立鑒定質量保證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六,建立和完善救濟制度。
目前的司法鑒定工作,盡管司法鑒定制度在不斷完善,但是仍然會出現一些錯誤,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的救濟制度。為避免錯誤,司法鑒定審查監督制度的完善是必要的。但一旦出現錯誤是很難挽回時,受損的當事人就需要獲得補償。因此完善救濟制度極為重要。對于如何完善此救濟制度,筆者認為可有兩個方面:一是將此項救濟納入國家賠償程序,以為在本質上二者有相當聯系,且司法鑒定通常在司法審判程序中進行,鑒定的錯誤或者虛假極可能導致司法審判的錯誤,從而也會引起國家賠償程序。如此也給當事人以司法救濟。另一方面,單列一項國家賠償金于此項救濟,有獨立的司法鑒定監督社會團體負責管理。一旦出現錯誤,該團體即可獨立自主決定啟動賠償程序,以便及時為當事人挽回損失。如此也可以從另一方面促使司法鑒定工作的保質保量進行。
四、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任重道遠
今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決定》,自10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司法鑒定體制改革取得了標志性成就。《決定》規定了鑒定組織、鑒定人、鑒定監督、鑒定組織和鑒定人法律責任等涉及司法鑒定工作的核心性體制事宜,基本明確了符合我國現階段司法狀況的司法鑒定體制的管理制度。《決定》對解決司法鑒定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結束過去“諸侯割據、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加強對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管理,維護司法鑒定的獨立性,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對于提高司法鑒定的社會公信力,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決定》明確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是司法鑒定行業的主管機關。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這些都是司法鑒定體制徹底完善的前奏,我們還需要更多的努力,為體制的完善作出貢獻。
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的重大改革從總體上講,體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價值目標,這與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決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未雨綢繆,有條不紊地做好《決定》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為統一管理司法鑒定工作創造有利的條件。司法鑒定該如何管,這是當前司法行政機關亟待研究的新課題。因此,剛剛起步的司法鑒定體制改革可謂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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