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建軍 ]——(2006-1-14) / 已閱13966次
XXX交通肇事辯護詞
審判長、陪審員: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受黑龍江鐵兵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出庭為XXX辯護。我首先對受害人因不慎遇難身亡和受傷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屬表示慰問。辯護人對于公訴人起訴書中對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異議,辯護人結合剛才的法庭調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考慮:
一、被告具有從輕減輕酌定情節
首先,本案被告負有一定責任,但由于XXX駕駛機車燈光不全,停車沒有設有明顯標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從主觀上來講,被告人屬于過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處分,工作也不錯,經過調查鄰居和同事司機們對其評價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觀惡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從整個案件對被告人偵查的口供到起訴再到審判可以看出,在案發后被告人能夠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有改過自新的良好愿望。從今天的庭審情況來看,被告人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
其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很能好,積極賠償,對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辯護人認為用"很好"來概括并不為過。從一開始找被告人了解情況,直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自始自終都是誠懇的態度配合調查,如實陳述,真誠悔過,既不反復,又沒狡辯,更沒有避重就輕、隱瞞事實。這一誠懇的悔罪表現,應當得到法庭的確認,并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事實根據。再從另外一個角度講,被告人10歲喪父,家庭困難,在舅舅家撫養長大,其母親年歲已大,在這種條件下,因經濟條件和減輕家庭負擔,初中畢業開始工作后開始工作。在2003年從事為他人開車從事司機工作,駕駛車中肇事,此后,在家庭極其困難情況下,為安撫受害人家屬,當時就給付了受害者家屬部分款,并積極將死者安葬好,被告人通過其母親和親屬積極借款,將賠償款給予還清,合計花銷和賠償達9萬多元,所以被告認罪態度很能好,積極賠償。
二、被告人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按自首處理。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該解釋列舉了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自首的情況,被告應當按自首處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時,當時顯然還沒有被司法機關所發覺;
2、從被告的筆錄上可以看出,被告發生交通肇事后,主動給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電話,投案和積極搶救傷者,并協助交警部門拉車,避免損失擴大;
3、交警部門到達后被告人主動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經過,既沒有推卸責任,更沒有隱瞞事實;
4、從被告人的交代的訊問筆錄內容來看,被告人交代的內容是實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態度是誠懇的。從上述四方面歸納來講,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具備自首的構成要件,應當按自首犯論處。
三、建議法庭對被告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告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被告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緩刑條件,建議法庭綜合本案情況,請求法庭依法予以考慮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又自首情節,希望合議庭能夠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謝謝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鐵兵律師事務所 律師:周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