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爾軍 ]——(2000-1-1) / 已閱21320次
(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證券欺詐中的證券犯罪分子所必須承擔的各種刑罰種類和幅度。刑事責任的對象只能是證券欺詐中的證券犯罪行為。證券犯罪行為的種類已如上所述,在此從略。一般的證券違規違法行為雖然稱得上證券欺詐,但不屬于證券犯罪,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表明了國家對證券犯罪人所給予的最為嚴厲的譴責和評價,是最重的法律責任形式。國家通過對證券犯罪人定罪處刑,追究其刑事責任,目的是為了預防其再次實施證券犯罪行為,并防止其它人實施證券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依據證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對每一種證券犯罪都分別規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種類和量刑幅度。根據刑法之規定,證券欺詐行為者承擔刑事責任的種類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沒收財產。其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屬于自由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屬于財產刑。例如,根據刑法第180條之規定,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股民對證券欺詐的應對策略
證券欺詐形形色色、千變萬化,非一般股民所能左右,但是,這并不是說股民在證券欺詐面前毫無作為只能任人宰割成為證券欺詐的犧牲品。相反,股民如果態度積極,準備充分,完全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做到防患于未然,將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并確保證券資金的保值增值。
對于證券欺詐,股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應對:
首先,證券知識應該廣博。不僅要擁有精深的證券市場知識,了解證券市場運作的各個環節,同時要充分了解證券欺詐的各種行為樣式和表現形態,認清證券欺詐的本來面目,還要了解抗制證券欺詐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知識,這是應對證券欺詐必須的前提條件。否則,胸無點墨,頭腦空空,只能被證券欺詐牽著鼻子走,到處被動挨打,甚至已經成為證券欺詐者的盤中美餐了還不自覺,就太悲哀了。
其次,應該具有理性的投資理念。證券欺詐之所以能夠得逞,往往與股民的錯誤投資理念有關,例如盲目跟風,追漲殺跌,貪婪急躁,迷信輕信等。正確的投資理念應該是不貪不躁,知足長樂,先考慮風險再期望利潤,頭腦清醒獨立判斷,三分技術七分涵養,選時重于選股等等。
第三,防范為上。證券欺詐可以分為可以預防的證券欺詐和不可預防的證券欺詐。對于前者,就要堅持防范為上的策略,預防為主,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否則,等到證券欺詐真的發生了,就后悔晚矣,盡管有些損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彌補,但還有些損失是一經發生根本無法挽回的。
最后,求助法律。對于股民無法預防的證券欺詐,或者是沒有預防住的證券欺詐,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予以解決。法律是股民利益的保護神,刑法更是股民利益的最后保護屏障。訴諸法律,不但可以挽回遭受的損失,而且可以追究證券欺詐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既預防證券欺詐的再次發生,又預防股民的再次受害。相反,如果麻木不仁、見怪不怪,忍氣吞聲,得過且過,則不僅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會助長證券欺詐者的囂張氣焰。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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