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6) / 已閱8657次
商業秘密完全手冊(之一)
商業秘密概述
案例:菌株被盜的兩種不同對策
安徽某藥廠涉嫌竊取公司菌株及已獲專利生產方法的某技術人員跳槽至四川某市一家做相同產品的藥廠。從2002年起,這兩家藥廠的知識產權糾紛便開始了。一進入2005年,專利侵權的官司就打到了安徽高院,同時,專利無效的官司也打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由于該案久拖不決,專利權人為此耗費了很大精力。
無獨有偶,不久前,葛蘭素史克公司曾就其被盜菌株尋求商業秘密保護。該公司首先在科羅拉多州的聯邦地區法院控告制藥巨頭Novartis公司及其兩家下屬企業--Geneva制藥公司、Biochemie公司使用了他人從原告處盜竊來的菌株,用于生產抗生素藥物--奧格門汀的仿制藥。不久,葛蘭素史克公司又在費城縣法院控告印度Ranbaxy實驗室和以色列Teva制藥公司使用了他人從原告處偷竊來的菌株,用于科研、生產活動。盡管這兩個訴訟中的菌株都是第三人偷來的,而且全部被告都沒有介入菌株的偷竊活動,但是原告仍要求全部被告承擔商業秘密侵權責任。葛蘭素史克公司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行政申訴已經大大遲滯了奧格門汀仿制藥在美的銷售進程。
葛蘭素史克公司在專利、商業秘密方面的互補式知識產權策略已經幫助該公司從奧格門汀藥物中獲得巨大的經濟回報。安徽藥廠其知識產權策略過于單一,如果事先用商業秘密保護輔助其對藥物制備方法的來輔助專利保護,那結果就不一樣。
一、商業秘密法律上的概念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一致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是為我國立法、司法實踐所接受的概念。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具體形式,法律沒有明確,一般認為:經營信息是指與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技術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等。具體來可以包括未公開的產品的市場占有狀況、產品的區域分布、推銷計劃、市場信息、財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戶名單、進貨渠道、銷售網絡、產品配方及其來源、產品價格、供求狀況、標底、標書內容等資料。技術秘密即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它是指在產品的生產和制作過程中的技術訣竅和秘密、非專利技術成果、專有技術等。生產方案、產品設計、工藝流程、實驗數據、工程設計圖紙、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均包括在內。
二、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權利人基于對該秘密信息的性質的明確認識,采取了適當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保密性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本質屬性。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必須有相對合理的保密措施,秘密一旦泄漏,就會失去其存在的經濟價值。
中國科學院科學儀器廠技術服務公司(后更名為北京科儀誠科技開發中心,以下稱開發中心)與阜外醫院共同設計、試制A—100型ACT監測儀及配套試管和XJ—100型胸骨鋸。開發中心獲得了上述兩項產品的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張××曾經為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張××后來擔任北京麥迪凱爾醫療設備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開發中心認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處掌握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違反保密制度的情況下,生產了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原理及內部結構完全相同的醫療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以此提起訴訟。
法院經過申請查明,原告單位的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本單位資產時,未將該項技術列入本單位的無形資產項下的“商業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在成果鑒定證書的成果登記表中對ACT監測儀成果確定的密級為公開。因此,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商業秘密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價值性:即通過對商業秘密的使用,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價值性是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一種類型的內在經濟動因,從權利人角度看,商業秘密的實施效果是憑借該信息取得超額經濟利益回報和競爭中的比較優勢;商業秘密的價值性往往表現在將來通過使用,可能會給侵權人造成某種競爭優勢,而導致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優勢地位的喪失。
3、實用性:即一項秘密必須能夠用于使用,從而產生實際的經濟價值,實用性并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現實利用,只要該信息滿足應用的充分條件即可。商業秘密必須能夠運用到一定行業,沒有實用性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作者:王瑜,知識產權公司首席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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