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冬 ]——(2006-2-9) / 已閱30020次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目前,在檢察系統內部,從上到下都設有專門的監所檢察機構,負責對監獄和看守所的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但是,卻沒有專門的社區矯正檢察機構,非監禁刑的執行和監禁刑的社會執行顯然難以被置于檢察院監督之下,無法被納入刑罰執行監督體系。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精簡、統一、效能”的機構設置原則,健全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構現實可行的方法,應是檢察機關內部的監所檢察機構在原職權基礎上升格為統一的刑罰執行檢察機構,負責對包括社區矯正的全部刑罰執行工作進行監督。檢察方式在借鑒目前監所檢察的基礎上,要積極探索社區矯正的監督方式。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的要求,新的刑罰執行檢察機構應創新監督程序,可在假釋委員會和社區所在地派駐檢察員,發現社區矯正決定和執行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防止社區矯正工作者對矯正對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不作為。尤其要加強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工作的監督,明確審批責任制,實行執法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制,執法大檢查要形成制度化。同時要注意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不受剝奪和限制,認真受理和審查罪犯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六、社區矯正機構設置的法律保障
社區矯正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工作,需要調整的關系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作保障。目前現行法律對社區矯正沒有全面、系統、明確的規定,各種矯正對象的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和監獄法等法律法規中。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非監禁刑和監禁刑社會執行的法律是在若干年前根據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狀況制定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粗放,并帶有階級斗爭的烙印,隨著形勢的發展,已不完全適應目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實際需要,尤其是未能全面、科學的規定社區矯正決定、執行、監督機構的具體設置,使社區矯正工作難以按照法律規定順利開展。
目前,法律規范的不完備和滯后性嚴重制約著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開展,已成為社區矯正發展的最大障礙。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社區矯正試點的風險很大,容易產生依法執法和探索試點之間的不同看法和意見,對具體執行的事項掌握標準不一,造成職責不清,任務不明,影響試點各方積極性,束縛工作的開展。
社區矯正工作最直接的依據,必須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與頒布的專門性法律。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完善的社區矯正法律法規。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二O一O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筆者認為,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應由實體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訴訟法和執行性的刑事執行法三部分組構而成。我國已先后制定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制定《社區矯正法》,與監獄法一道組成我國的刑事執行法,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國刑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社區矯正法要全面規定社區矯正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人員組成、執行對象、矯正形式、工作任務、執法程序、考核方法等內容。
由于作為一項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制定一部科學的社區矯正法的條件尚不成熟,全國人大并未將制定社區矯正法列入近期的立法規定。故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可操作性的社區矯正法規迫在眉睫,以便使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有法可依,走上正軌。該法規要明確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并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包括矯正對象的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協作制度、監督考核制度等。
同時,應盡快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進行修改和補充,明確社區矯正的判決、決定、訴訟、執行和監督的法律依據,并與規劃中的社區矯正法相配套、協調、吻合,以實現社區矯正機構設置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保證社區矯正乃至整個刑罰執行活動得以有效運行,為全面構建我國現代刑事法律體系乃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本文部分成果已發表在《中國監獄學刊》06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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