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06-2-9) / 已閱15605次
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判歸一方撫養,另一方不同意遷移戶籍,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河南省陜縣司法局 曹紅星
案情簡介:成某(男)與馬某(女)系同村村民(但不屬于同一村民組),于2000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居住于馬某家,2002年生育婚生子成小某,戶籍登記于馬某處。后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馬某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成某與馬某離婚,婚生子成小某由成某撫養,由馬某支付撫養費2000元,成小某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決定。該判決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馬某自覺將2000元撫養費給付成某,但拒絕將成小某的戶籍遷移到成某處。成某無奈向某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本案,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不應執行。因為某縣人民法院雖然判決婚生子成小某歸成某撫養,但是并沒有判決馬某應當將成小某的戶籍遷移至成某處,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成小某的戶籍可以不遷移,人民法院受理成某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成某的申請,并強制馬某給予必要的協助,將成小某的戶籍遷移到成某處。因為首先,戶籍是一個人在法律上的身份證明,在我國當前的現實生活中,公民的戶籍是公民本人從事某些行為的前提,或者能夠為公民本人的許多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與公民本人的許多行為密不可分, 戶籍不遷移,必將對成小某的生活、學習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例如在本案中,成小某在上學入托時憑戶口簿到當地幼兒園可以免繳部分學雜費,成小某作為一名村民,村民組每年還要憑戶籍為其發放福利和分紅,戶籍不遷移,必將損害成小某及成某的財產利益。因此,成小某的戶籍應當遷移至成某處。其次,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成某的申請并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筆者認為,當事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全面、適當。而在本案中,馬某不僅應當按照某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成小某的撫養費2000元給付成某,而且應當按照公安機關關于戶籍遷移規定的要求,將自己的戶口簿交給成某或者送至公安派出所,協助成某將成小某的戶籍遷移至成某戶口簿上。對于馬某拒不全面、適當履行判決的上述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之規定,對馬某予以罰款或者拘留,強制其履行判決事項;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判決事項將成小某的戶籍遷移至成某戶口簿上,并予以公告,所需全部費用由馬某承擔。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