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平 ]——(2006-2-11) / 已閱17007次
現階段法律工作者全部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缺失合理性
近來,有關取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要求基層法律工作者立即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的呼聲很高,國家對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行業立法沖突已經完全浮出水面,立法機關也正視并已著手對上下位法及規定的矛盾和沖突進行調整、規范,相信不會太久將有相應的規定出臺,終結或者基本終結這一矛盾和沖突的繼續。據有關較高級別的司法行政機關透露,今年會有新的法律工作者管理規定出臺,即將部頒“二個辦法”修改后予以發布實施。湖南省懷化市司法局長公開發表了題為《整頓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勢在必行》的文章,文中透出“法律工作者堅決退出訴訟領域”的鮮明主張。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的時間已近在尺寸之間,充其量給個緩沖的執行期限。筆者無意褒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規的科學、嚴謹和統一;也不會為法律工作者面臨生存危機而感到悲哀,更不會為國際社會普遍尊為貴族而又常貶多少贊的律師們感到高興。我卻是為真正打不起官司生活在困苦階層的父老兄弟姐妹擔憂,也為基層政府將累于處理糾紛煩惱而擔憂。當然,我所謂的擔憂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我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不因為我的擔憂而改變社會、改變生活。還不如對“春晚”的假唱、“本山”開刷殘疾人或農民發表痛快而豪爽的激情評論?但我還是對此不吐不快,想到哪里就寫到哪里,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同仁共鳴。
一、大、中城市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條件成就
早些年司法部就做出了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在三、五年內淡出訴訟代理領域的決策,并已經開始實施且沒有因此出現負面的波動,司法行政機關做出這一決策的正確性自是不必評說,只就這一新政策的實施,該地區的法律工作者非常順利過渡到只負責法律咨詢、代書之類非訴工作中而心安理得的緣由所在?我想,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大、中城市雄厚的經濟基礎奠定了這一轉勢,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如果做好了非訴訟領域的法律服務工作,就足以傲視天天挽著褲管在法庭上慷慨陳詞的小地方法律工作者了。大、中城市的律師雖多,但幾乎沒有與法律工作者發生沖突的情形,因為大城市優裕的城市功能帶來了法律服務無限商機和市場,名大律師獲得頂級市場,享受著令人嘆為觀止的奢侈待遇;中等名氣的律師自然是穩居龐大市場的白領階層,是城市法律服務的主力軍,其所在的執業機構規模化、專業化程度非常高,其律師無案源之憂、無減少收入之愁;中等律師不屑上手的法律服務案件,自然就歸于才出道或低層次律師之手,因為市場多元化的緣故,這部分律師高枕無憂的獲取無人辦理的這部分案源了,所以他們收入穩定而樂在其中。大城市發生糾紛的復雜性及文化綜合素質較高的委托人自我認知原因,哪怕是較小的案件也很少聘請法律工作者出庭代理。但畢竟也還有小部分的低收入社區居民,更主要的是龐大的外來務工人員法律服務市場由法律工作者占據著。即使容許法律工作者出庭代理訴訟,在大城市的法律工作者也更樂于做非訴事務。所以確定在大、中城市取消基層法律工作者出庭代理訴訟的資格是非常可行的決策。
二、經濟欠發達城市及縣鄉鎮基層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決策欠缺合理性
真正與法律工作者發生沖突并高呼取消法律工作者、取消其代理訴訟資格的都不是大、中城市,而是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律師群體及其他法學工作者。我想,就高層決策取消基層法律工作者訴訟代理資格的利與弊和合理性展開闡述。
1、退出訴訟代理領域后法律工作者幾乎沒有生存空間
司法部提出退出訴訟代理領域的基層法律工作者以鄉鎮街道(社區)為依托,面向基層、社區、群眾,提供公益性、非贏利性法律服務。八十年代乃至九十年代初期,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一般也很少辦理訴訟代理案件,一方面是業務水平受限;二方面老百姓發生糾紛習慣于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很少動不動法庭上見的情況。在這一階段,法律服務所與司法辦公室是二塊牌子一班人馬,鄉鎮政府一般按照招聘干部機制管理法律工作者,發給一定的工資補貼,所以無所謂辦代理訴訟案件。隨著司法行政對法律服務所管理的政策調整,法律服務所與鄉鎮政府、司法所脫鉤改制,完全靠自己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勞動報酬。此間法律工作者在沒有任何代價的情形下也同樣為鄉鎮政府、司法所(辦)辦理公務事務,其無償性的回報無非是維持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律工作者是政府工作人員的繼續認同,而獲得老百姓信任、便于處理法律事務。現階段基層法律服務所獲得服務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是參與訴訟,擔任代理人獲得代理費。隨著國家普及宣傳法律的不斷深入,人民物質生活水平及文化綜合素質特別是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老百姓對政府處理糾紛已從習慣于服從到據理力爭、并追求依法辦事、上法庭打官司,甚至把政府推上被告席。其時,法律工作者經過多年法律服務實踐,已經具備了參與訴訟擔任代理人的條件,法律工作者一直以勤奮、努力,微笑、較低的收費維持生存和求得緩慢的發展。在還沒有取消訴訟代理資格的法律工作者群體里,其收入除開與國家公務員實際拿到手的工資不相上下外,需要上繳司法行政每年固定的經濟創收任務;要繳納注冊費、協會會費;要訂閱司法行政部門任務性報刊等等,其收入僅僅能維持生存,并且還沒有必要的社會保險保障,因為沒有人會關心法律工作者是否要參加社會保險。
如果這里的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我可以斷言,如無當地政府其他政策支持,法律工作者將會不留蹤跡的退出歷史舞臺,正好達到了國家高層讓法律工作者自然消失的目的,但解決了法律工作者后,比法律工作者更大的麻煩就接踵而來了。
2、律師的壟斷性服務是否因取消了法律工作者而更趨完善?
我斗膽說一句,如果取消了法律工作者,律師的服務不會好過現在,更不會降低服務收費、提高服務質量。以湖南省為例,該省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明顯超出了縣、鄉鎮、村老百姓打官司的繳費承受能力,到時候與律師商討委托代理事宜都將會被收取一定的咨詢費,不論你是否委托,在不經意間就獲得了輕松的報酬。只要你委托代理人,就只能在律師圈子里轉,律師們的默契會讓當事人找不到任何漏洞來指責他們。法律服務所從沒有收取法律咨詢費,即使有也應該是經濟發達的城市和區域。有很多的糾紛并不能體現多少經濟價值,體現的只是委托人的尊嚴和法律價值,委托人認為處理這樣的沒有經濟目的或者根本沒有經濟利益的案件,只能支付很微小的代理費用,多了付不起也拿不出,但律師會不會考慮委身接案?我認為不會,就現在來說都不做,何況以后;法律工作者因為自身的原因,多半不會計較其收取的費用是否與辦理的事務價值相當,只要有事情做也就樂此不疲了。這么多年來,壟斷性、獨占性的行業到底給老百姓帶來了多少滿意的服務?這點連小學的校門旁賣瓜子的老太太都明白的道理,我還要在這里浪費口舌嗎?
其實老百姓也想購買高水平的律師為其提供服務,但因為經濟的緣故無法實現,律師的服務收費與老百姓收入差距是矛盾之癥結,老百姓無法享受幾乎靠金錢堆砌的法律服務,不說正常的按標準收取的代理費用,就說“其他費用”也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坐火車、輪船出差辦案法律工作者幾乎不知道臥鋪車廂、頭等艙在哪里?買站票上車與攜帶破爛行李的民工擠在一起是法律工作者家常便飯;一天只吃一、二碗米粉、面條的是法律工作者;律師一般在確認當事人帶夠差旅費用時才決定出發,不會享受法律工作者的那種“待遇“的。有些案件也不一定花了錢就能獲得好效果,筆者曾代理過一起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我代理的原告是非常貧苦的農村婦女,出于良知和正義,我只收取了辦案必要的很少費用。被告是鎮衛生院,案件到法院立案后,衛生行政部門向縣有關領導做專題匯報,縣里相關的領導直接給法院打招呼,要求法院公正處理并盡可能的調解解決。該案在法院受理后一段時間,縣政府法制辦全員出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院有意不定開庭時間,讓政府工作人員做工作。我在尊重法律、依法辦案的代理過程中遭到有關領導的指責。被告方在放棄調解后就專程到地市級的城市聘請了該市最著名的大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為此花去了一筆不菲的代理費,光出庭及調查取證四個來回,開支就是我的委托人全家一年的收入。但最終人民法院對我方訴求全部支持、比原來調解出價高出好多倍的公正判決證明,有些案件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與辦理支出費用懸殊很大,且并不與勝訴率成正比。
3、用行政手段讓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非理性決策
目前,由哪個機關做出規定是法律工作者去留存廢的關鍵所在。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才能使法律工作者立法不產生矛盾沖突;即使國務院頒布行政法規界定法律工作者管理執業事項,也要與正在修改的《律師法》配套才能實現法律工作者有法可依;如果僅是司法部做出規定,很明顯無法改變法律規定,且其規定絕對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那么法律工作者到底還能不能有償服務?退出訴訟代理領域是必然之路了?我想,用行政手段叫停已經存在二十多年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訴訟代理未必是明智、理性的決策。其一,基層法律服務風風雨雨這么多年來,從沒有發生過不正常的嚴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特別事件;呼喊著取消法律工作者的不是廣大的基層人民群眾,更不是接受服務的群體,而是法學工作者對法律沖突的呼吁,律師因維護自身利益的本位主義吶喊。既然法律工作者尷尬地存在著并逐步發展至今,政府沒有支付一分錢的財政資金供其生存,相反向政府職能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上繳了數目可觀的經濟創收任務,法律就容不下法律工作者存在著?其二,現在在冊的法律工作者多數是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獲得資格持證上崗的,要取消其訴訟代理資格,那考試的嚴肅性和價值何在?其三取消法律工作者代理訴訟的資格后,原來絕大部分由法律工作者代理的低報酬的案件,因為案件經濟利益取向及律師因案源充足而擇案辦理必然會導致斷層面的波動,全部靠法律援助機構承擔辦理是根本行不通的。我想,法律工作者是否退出訴訟代理領域應取決于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只有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法律工作者才會因完成其歷史使命而自動退出歷史舞臺;如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干預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無異于用計劃經濟的管理方式駕馭市場經濟的宏觀市場。如果硬要為實現法制的統一,擯棄立法機關的制、立手段,為實現所謂凈化法律服務市場支付高成本的代價豈不是法律做秀?一方面律師收費居高不下;另方面基層的部分群體因經濟原因無法享受律師服務;再方面國家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復雜的規定使進入訴訟的當事人不得不聘請專業法律服務人員代為訴訟。試問讓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代理領域除開遵循法律規定、謂之法律依據外,還有什么事實理由和確鑿充分的證據證實法律工作者應該或者必須退出訴訟代理領域?
我認為如果目前用行政手段取消全部基層法律工作者訴訟代理資格是不合理的,是缺乏理性的非明智決策。
(作者:湖南省靖州縣司法局 陳平)(摘自:靖州司法行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