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京柱 ]——(2006-2-13) / 已閱108378次
(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買賣合同并不必然無效,而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定。
參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應秀良:《違反行政法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探討——以〈房地產管理法〉為研究對象》,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3期,第48頁。
梁書文、回滬明、馬建華主編:《房地產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444頁。
史尚寬先生指出,“強行法得為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前者著重違反行為之法律行為價值,以否認其法律效力為目的;后者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強行規定,是否為效力規定抑為取締規定,應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參見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頁。
參見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85頁。
參見崔建遠:《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后果》,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第97頁。
參見王利明:《關于債權與物權及合同無效與撤銷權的關系》,載《判解研究》2001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12頁。
參見劉保玉編著:《物權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74頁。關于區分原則問題的詳細論述,可參見孫憲忠:《論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的區分原則》,載孫憲忠著:《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6-52頁。
王涌的博士論文:《私權的分析與建構》第3章第4節,轉引自應秀良:《違反行政法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探討——以〈房地產管理法〉為研究對象》,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3期,第47頁。
參見陳信勇主編:《房地產法原理》,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305頁。
參見王衛國:《論合同無效》制度,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第16頁。
參見王利明:《中國統一合同法的制定問題》,載《民商法研究》第三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8頁。
參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見王禹:《村民選舉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頁。
同上,第3頁。
張濤:《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合同效力之我見》,載WWW.bj148.org/newnews/pub/1074173146379.html,2005.01.05。
張天輪:《當前農民自建住房確權案件的審理難點及思考》,載《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6期,第94頁。
張天輪:《當前農民自建住房確權案件的審理難點及思考》,載《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6期,第92頁。
田有成:《法社會學視野中的法官造法》,載《現代法學》2003年6月第3期,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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