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孟康 ]——(2006-2-22) / 已閱20592次
�。ǘβ殑辗缸飩刹闄嗟耐獠勘O督與制約機制。
由于檢察機關對外的一致性和整體性,所以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具有包容性的特點,內部職能部門的監督有時流于形式,譬如在職務犯罪偵查階段提交檢委會確定的案件事實,在審查逮捕、公訴階段假如發生分歧,通過提交檢委會也不一定能予以改變;當偵查階段出現非法獲取證據現象時,偵查監督部門從內部監督制約的角度存在現實的難度等。所以,有必要強化外部監督,確保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1. 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
人大作為權力機關有權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表現為:①人事選任、罷免權的監督,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檢察員、檢委會委員由人大選舉產生,當這些檢察人員有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時,人大有權啟動罷免程序對上述人員進行免職。②審議年度報告的形式進行整體工作狀況監督。③執法檢查和代表視察、工作評議和執法評議,對重大違法案件實施監督,通過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手段對職務犯罪偵查權實施監督。在圍繞維護職務犯罪偵查權獨立行事,改革妨礙職務犯罪偵查權依法獨立行使的不合理體制,強化地方權力機關對該權力行使的監督。
2. 黨委部門的必要監督。
在我國,檢察機關必須服從黨委的領導,這是我國的政黨制度所決定的。檢察機關在重大事項上應當取得黨委的支持,在依法獨立辦案的前提下,職務犯罪偵查人員的行為也要受到紀委等黨委部門的監督,黨委有權依照黨紀對偵查人員進行處分。監督是基于大的原則,而不應是具體到個案的介入,有的地方出現了紀委介入檢察機關的偵查辦案,造成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獨立性的破壞。所以,應是必要監督。
3. 政府人事、財政、審計部門的行政適時監督。
雖然檢察權與行政權屬不同性質的權力,由現行體制作決定,并由《國家公務員法》予以明確的,檢察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編制,所以在對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時,人事部門具有評定稱職與否的行政權力。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審計法》有權對檢察機關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可以起到對職務犯罪偵查權行使中扣押的贓款、沒有的資金進行財務監督。
4. 強化政協等社會團體的社會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其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對監督國家憲法、法律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反對腐敗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政協機關、政協委員對檢察機關具有監督權,所以,職務犯罪偵查權同時也要接受政協的監督。其他的社會團體也有著不同程度的監督作用。對社會團體的不斷強化,在外部形成的監督張力有助于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合法行使。
5. 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制度創新。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聯系群眾、提高檢察隊伍素質、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作為一種制度具有實踐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它是檢察機關外部監督機制的創新,是最高檢察機關在檢察制度中增設的一種監督程序。其監督制度所確定的人民監督員對“三類案件”(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的監督范圍,可以有效起到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
�。ㄈ�、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權利監督與制約機制。
權力和權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人民權利是制約國家權力的一種社會力量。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于檢察權,同樣要受到人民權利的制約。
1.憲法賦予公民的實體權利可以起到公民對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稇椃ā返诙隆豆竦幕緳嗬土x務》中賦予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公民的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權,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權、不被搜查權等均有助于公民自身的權利維護,可以起到對職務犯罪偵查權行使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抵制。
2.法律賦予公民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公民的訴訟權利,譬如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民族語言文字權、控告權、辯護權、聘請律師權、核對不正筆錄權、申請鑒定權、要求解除超期強制措施申請權、錯誤逮捕的刑事賠償申請權等,以及被害人、證人等的權利法律具有明確的規定,當具體的偵查行為侵害到公民的訴訟權利時,公民可以進行救濟,可以起到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一種制約。
3.社會權利的監督。在現代社會,媒體的“第三權力”,社會輿論等也構成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
從權利制約的角度來看,由于國家權力的本位觀念短時期難以消除,對犯罪的重打擊、輕人權保障的價值觀,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淡薄,在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制約上,其功能性作用并為彰顯。但檢察機關一系列的努力,如推行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申訴處理制度、三表一卡等措施,在逐步完善對公民程序性權利的保障,公民權利意識的逐步覺醒,有助于起到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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