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國瀅 ]——(2001-5-16) / 已閱38824次
總而言之,句體法、詩體法、韻文法、繪畫法、文字法和優(yōu)美的判詞等等,這些法的審美素材存在于各個民族的漫長歷史之中,成為亟待探掘的豐富寶藏。法美學應當點燃火光并小心地護衛(wèi)這光亮,以照亮進出幽暗深處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許是一種不必要的擔心,即人們可能會把法美學的研究等同于一種法律浪漫主義或法律唯美主義(完美主義)傾向。這里,筆者不擬做過多的討論,只想交代一點:法美學是利用多學科方法、態(tài)度求知問學的一種,而法律浪漫主義、唯美主義則屬一種實踐指向的“意蒂牢結”(Ideology,意識形態(tài)),兩者存在著根本的差別。法美學研究之旨趣絕不是要服務于這種“意蒂牢結”或與之共謀,恰恰相反,它在本質上是反對任何形式的獨斷主義和唯美主義的法律觀念或法律綱領的。因為,只有認識到“美”的界限的人,才會在法律的理性實踐中做出審慎的判斷和決定,避免唯美主義在實踐上的獨斷專行[19]。
法美學所崇尚的,是一種開放的探索精神,一種不斷探尋未知的態(tài)度。如果哲學要奔赴的是一條沒有盡頭的“林中之路”的話,那么法美學同樣會選擇這條可能“突然斷絕在杳無人跡處”的道路。海德格爾(M. Heidegger)在《詩人哲學家》中道出了問學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與思量,
階梯與言說,
在獨行中發(fā)現(xiàn)。
堅忍前行不息,
疑問與欠缺,
在你獨行路上凝聚。[20]
——這,亦當成為一切追求法美學“探險”的學人們的共同志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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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悲劇的誕生:尼采美學文選》,周國平譯,三聯(lián)書店1986年版,頁1-108。
[2]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5 ff.
[3] 按照黑格爾的解釋,法律屬于“客觀精神”,藝術或美學屬于“絕對精神”的感性階段。
[4]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 206.
[5] [意]維科:《新科學》下冊,朱光潛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頁563。
[6] 柏拉圖:《會飲篇》210B-D。參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詩學》,陳中梅譯注,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頁262。
[7] 詳朱光潛:《西方美學史》上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版,頁55以下。比較陳中梅:《柏拉圖詩學和藝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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