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12-22) / 已閱2091次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傷過程中,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發生的事故傷害。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受傷,經認定屬工傷范疇的,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及傷殘等級獲得對應的工傷賠償。
最近,筆者通過學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就工傷認定要點與勞動能力鑒定要點進行探析,歸納要點與釋義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工傷認定要點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主管部門發布的工傷認定屬于行政行為,用人單位或者受損害人不同意的,可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要點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情形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可。工作時間:指法律規定或單位要求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含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工作場所:指勞動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含用人單位圍墻內的所有場所),及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其從事工作場所,不限于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或車間,還包括合理延伸范圍。如上班時間工作區域內廁所摔倒致傷,受傷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指勞動者為執行工作任務,包括從事本職工作及必要的非本職工作,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勞動者上班時間如廁是勞動者必要、合理生理需求,也是持續、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如廁受傷應認定為工作原因所致。夜班因生理需求打瞌睡遭受事故傷害,也應認定為工作原因致傷。事故傷害: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情形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預備性工作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如進入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預備性活動都是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開展預備性工作,途中辦私事與工作無關聯,不能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員工等候電梯上班,等候電梯可視為其工作的一種預備狀態。收尾性工作指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如礦工、環衛工下班洗澡,與工作有密切聯系,應認定為與工作相關的收尾性工作。
情形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商場保安為制止偷盜行為受到傷害即屬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的,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設施不安全造成傷害等應當認定為工傷。
情形四: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生產工作環境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職業病目錄》,現行職業病計十大類、一百一十五小類,包括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及其他職業病。
情形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均應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指職工不在本單位工作范圍內,被用人單位安排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外出”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離開本單位到外地。“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在外出差探親訪友,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旅游、娛樂活動造成傷害不在此列。“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及自然災害等事故。因工外出期間,在上述各種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情形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情形七: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情形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認定工傷不用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凡從事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公益性活動受到傷害,不論是否在工作過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視同為工傷。
情形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為工傷。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到地方的勞動者,舊傷復發雖與現行工作無關,但應視同工傷,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要點二: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一是違法犯罪行為與傷亡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或者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二是職權部門作出認定。除此之外,勞動者傷亡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即應認定為工傷。
情形二: 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般飲酒或者醉酒與傷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仍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情形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一般情況,自殘者或自殺者沒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殘或自殺意圖的物品時,很難認定構成自殘或自殺,若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勞動者系自殘或自殺,應認定為工傷。
要點三:工傷認定流程
工傷認定流程包括報案、診斷、治療、鑒定、賠償五個步驟。發生工傷后,向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工傷保險部門報案,提供工傷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等情況,附工作日志、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單位通知員工到指定醫院診斷和治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和醫療收據。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申請表(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傷害程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由專業鑒定機構根據病情、工作環境和工作過程等判斷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范疇,進行工傷鑒定,根據傷殘程度、基準工資等確定工傷賠償金額,出示證明材料和申請表格領取賠償金。
要點四:工傷認定爭議焦點
焦點一:對勞動關系存有爭議的,需在工傷認定前,經勞動仲裁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然后,認定該情形是否為工傷。
焦點二:“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點或者處理用人單位臨時加派工作任務的途中。《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認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看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是否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為處理私事的合理繞道也納入上下班途中,下班后直接逛街或喝酒娛樂,以到達第一站期間的路線視為下班途中。
焦點三:“機動車事故”:勞動者駕駛或乘坐機動車、勞動者采用非機動車交通方式遭受其他機動車撞傷的情形。非機動車事故導致的傷害不屬于工傷,如勞動者騎自行車上班途中與另一騎自行車的行人相撞受傷,不構成工傷。
焦點四:視同工傷情形。一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不涉及搶救問題。二是對“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界定標準,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
1、突發疾病時間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不屬此類情況;
2、是否經過搶救,即發病、搶救是否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若突發疾病后回家休息或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不應視同工傷;
3、是否在48小時內死亡,應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若48小時外死亡不應視同工傷;
4、搶救是否起到改變死亡結果的效果,若搶救無法改變死亡的結果,死者家屬中途放棄搶救治療,也應視同為工傷。
二、勞動能力鑒定要點
勞動能力鑒定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傷殘鑒定與勞動能力鑒定不同,由司法機關確認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常見于交通事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糾紛。工傷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不同,工傷賠償需確認工傷、評估勞動能力,人身傷害賠償需確認殘疾等級。
要點一:鑒定流程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醫療衛生專家庫,由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具有良好職業品德的人員擔任專家庫人員。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根據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30日,鑒定結論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收到鑒定之日起15日內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一級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要點二:傷殘等級劃分
勞動能力鑒定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障礙功能分十個等級,最重的一級,最輕的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標準:1級至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級為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各級別劃分原則: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勞動法1-10級工傷鑒定標準勞動法1-10級工傷鑒定標準。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要點三:工傷賠償類別及標準
(一)傷殘程度劃分類別
類別一: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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