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4-3-20) / 已閱1452次
集體合同指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建立集體合同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勞資雙方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市場秩序,減少勞動糾紛,提高生產效率;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改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作為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有必要了解掌握中外集體合同制度的沿革,準確適用集體合同制度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最近,筆者就中外集體合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歷程進行學習比較,撰文如下。
一、外國集體合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集體談判產生于十八世紀末,集體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紀初中葉,完善于二十世紀中葉。1791年美國費城和紐約等城市印刷、制鞋、木制業工人成立行業組織共同反抗雇主剝削。1799年美國費城制鞋業工人與雇主就勞動標準問題進行集體談判。隨后,費城和紐約等城市的印刷等行業工人開始談判,談判失敗工人舉行罷工斗爭,雙方在斗爭與妥協中,醞釀解決問題辦法,開啟集體談判的先河。英國集體合同制度產生較早,十九世紀初英國工會合法化。1850年英國紡織、礦山、冶鐵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就勞動標準達成協議。1850到1870二十年間,涉及工資等勞動標準協議越來越多。1910年英國商務院第一次發表集體合同調查報告。十九世紀初,集體合同制度實現法制化。1904年新西蘭最早頒布集體合同法律制度,1907年奧地利和荷蘭相繼頒布集體合同法律制度,1911年瑞士頒布的《債務法》有兩條關于集體合同內容,成為人類歷史上最早的集體合同立法。十九世紀五十年代,集體合同法律制度正式誕生。1918年德國頒布《集體合同、勞工及使用人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法》對集體合同制度做出詳細規定;1921年4月頒布《集體合同法》并納入德國統一勞動法。1919年法國頒布集體合同特別法并納入勞動法典。1924年芬蘭頒布集體合同法;1928年瑞士頒布集體合同法。1935年美國頒布《國家勞資關系法,對集體合同內容做出專門規定。英國屬判例法國家,因此,集體合同立法進程滯后于世界其它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歐美國家出臺一系列勞動法律干預勞資關系,集體合同制度得到廣泛認同。各國相繼出臺和完善勞動法律,通過立法對集體合同制度給予認可。1946年到1950年法國頒布多項涉及集體合同法律。不發達國家受發達國家影響也有一些發展。1958年非洲加納制定《勞資關系法》;1967年盧旺達制定《勞工法》;1971年贊比亞制定《勞資關系法》;阿拉伯國家伊拉克1970年制定《共和國勞工法》;同年利比亞制定《利比亞勞工法》;阿拉伯也門共和國制定《勞工法》等,這些國家的勞工法或勞資關系法都有關于集體合同的專門規定。蘇俄十月革命以后,借鑒資本主義國家調整勞資關系的集體合同制度經驗,實行按產業不同簽訂集體合同做法,在企業內部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東歐國家照搬蘇聯經驗,在企業內部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用集體合同制度調整勞動關系。
二、我國集體合同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我國集體合同制度起源于勞動立法運動。1921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勞動立法原則》《勞動法大綱》,發出關于開展勞動立法運動通告,掀起中國歷史上的勞動立法運動。《勞動法大綱》確認勞動者有“締結團體契約的權利”,最早提出爭取集體談判權的號召。1924年11月,孫中山廣州國民革命政府頒布《工會條例》,確認工會有權代表勞工與雇主簽訂團體協議即集體合同,規定中國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和工會代表勞工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1926年廣州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勞動法大綱決議案》,重申工會代表勞工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民國初期,各軍閥政府頒發的勞動立法《工廠通則》、《工廠條例》及西北馮玉祥地方軍閥政府頒發《勞動法》,都有關于勞工團體協約權即集體談判權內容。1930年國民黨頒發的《團體協約法》是第一部具有國家意義的集體合同法律。民國時期《工廠法》包括集體合同制度內容。中國共產黨在蘇區革命根據地制定實施集體合同制度。1931年11月江西瑞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根據《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蘇區企業中的集體合同制度。1933年4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勞動法起草委員會,重新起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就是以職工聯合會為工人及職員的代表與他方的雇主所締結的契約。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邊區頒發集體合同制度勞動法令《陜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草案)》;1940年11月,陜甘寧邊區總工會制定《陜甘寧邊區戰時公營工廠集體合同準則》;1942年5月陜甘寧邊區政府實施《陜甘寧邊區戰時公營工廠集體合同準則》。解放戰爭初期沿用抗戰時期勞動法令和政策及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1947年各解放區制定集體合同制度文件,調整已經發生變化的勞動關系。1948年哈爾濱召開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關于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規定集體合同制度內容。在大會決議推動下,各解放區開始集體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發布《關于頒布旅大地區工會與企業工廠簽訂集體合同基本要點的命令》。1949年全國總工會頒布《關于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工會法》,善了集體合同制度。20世紀50年代,集體合同制度先后在紡織、鐵路、電力等行業推行。1956年實現對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集體合同制度退出歷史舞臺。20世紀80年代,國家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勞動關系發生變化,1992年重新頒布《工會法》,集體合同制度再次納入國家立法。1994年7月頒布《勞動法》,標志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正式確立。2001年修改《勞動法》,2007年6月《勞動合同法》對集體合同制度做出更加詳盡規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從立法層面確立了集體合同制度,為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隨后,全國各地相繼頒布《集體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完善和促進了集體合同制度的發展。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