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6-2-25) / 已閱55872次
2000年11月29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
2001年2月23日,中央綜治委下發《關于開展排查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的通知》。
2001年5月16日杭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指出: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大力加強防范工作(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進一步把嚴打、嚴管、嚴防、嚴治有機結合起來;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深入持久地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加強法制和道德教育,進一步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會齊抓共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責任制,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2001年9月5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見》。
2003年4 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湖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規定》。
2003年5 月14日建設部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 月28日新疆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關于烏魯木齊市社區治安聯防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
2003年10月20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4年2月6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指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提出了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以及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的內容等方面。
(2)各地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
第一,由地方政府制定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的有2個:甘肅省金昌市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暫行規定 (1990-1-10) ,貴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定》(1991-5-17)
第二,由地方“人大”通過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或者規定的有5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1991-5-3),山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2-13),吉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2-7-13),烏魯木齊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5-4-8),撫順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若干規定(1996-7-28)。
第三,由地方“人大”制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省、區、市、自治州有35個:寧夏回族自治區 (1990-12-28) ,包頭市(1991-2-2) ,鞍山市(1991-5-25) ,廣州市(1991-8-15) ,呼和浩特市(1991-8-31,1997-9-24修正),河北省(1991-10-12,2004-7-22修正),江蘇省(1991-12-13) ,云南省(1992-1-28, 2003-9-28修改),內蒙古自治區(1992-4-17已廢止,2003-11-30重新制定),江西省(92-4-25施行,1997-8-21修改,2003-8-1第四次修改),安徽省(1992-8-30),北京市(1992-10-8),山西省(1992-10-15),西寧市(1992-12-11,2003-4-1修改) ,陜西省(1993-1-4,2003-8-1修改),濟南市(1993-3-5),湖南省(1993-9-6,2002-9-28修改), 甘肅省(1993-11-27,2003-8-1修改),天津市(1993-12-8已廢止,2004-1-6重新制定),海南省(1994-1-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修正)(1994-1-21) ,遼寧省(1994-5-26) 廣西壯族自治區(1994-7-29, 2003-8-1修改),西藏自治區 (1994-10-1已廢止,2002-5-9重新制定),深圳經濟特區(1994-9-16,2003-10-28修改),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1994-11-30),福建省(1995-1-1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995-7-29),四川省(1995-10-19),合肥市(1995-11-18),重慶市(1998-5-29,2003-8-1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2000-5-26),玉樹藏族自治州(2001-7-23),海北藏族自治州(2002-3-29),浙江省(2002-12-20),河南省(2004-1-8) 。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全面實踐
第二次“嚴打”從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打擊重點為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槍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嚴重刑事犯罪。
第三次“嚴打”從2001年4月開始,為期兩年。將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盜竊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確定為重點打擊對象。
“嚴打”之外,“專項斗爭”不斷:反盜竊斗爭、查禁賣淫嫖娼專項斗爭、圍殲“車匪路霸”的專項斗爭、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收槍治爆”、“追逃”等專項斗爭、打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犯罪專項斗爭、打擊淫穢色情網站專項斗爭。
第二,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體系
第三、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以及基層安全創建活動
第四,大力加強了綜合治理領導和辦事機構建設。
第五,大力加強了對青少年的教育。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已經形成了“打防控一體化”、“標本兼治”、“責任制”、“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加強對青少年教育”等一個系統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體系。
(五)本階段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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